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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问题的请示》(石国土房管发[2002]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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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抵押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对2004年以来已 未单独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手续,而是在依法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时即视同已经批准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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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2002〕行他字第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沪高行他字第4号《关于对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如何 计算行政赔偿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因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财产权造成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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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转移预告、抵押预告登记操作培训手册(详情见附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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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工作存在一些与《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权属登记条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一)凡用新的《房地产权证》申办土地或房屋抵押登记的,应按《权属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抵押人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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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时,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登记要件强行要求公证,并将其作为办理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违反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在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对提交的要件进行公证的外,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对提交的要件进行公证。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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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发〔200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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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业务审查要点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审查要点:
1、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审查。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一般有出让和划拨两种,出让土地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提供划拨决定书。
(审查要点:土地出让金额、面积、使用权性质、使用期限、土地用途、建筑规模、房屋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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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3月22日下午视频培训会内容上传。
共1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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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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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第一百三十条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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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登记的问题(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时,须经过预售许可审批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登记机构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办理。(二)已建立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信息系统的区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须先申报建立楼盘表,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信息必须与楼盘表数据保持一致,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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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登记;(六) 地役权登记;(七) 预告登记;(八) 其他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二、 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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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 1997年1月3日)........................................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5号 19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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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区县(自治县)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