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不动产登记审核委员会 会 议 纪 要 |
20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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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不动产登记审核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7年7月6日上午,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陈春主持召开不动产登记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研究处理6月登记案件业务质量抽查的问题案件
审委会办公室汇报了6月登记案件业务质量抽查的情况,会议决定将收件编号为201706211070364和201706201070191共两件登记案件认定为质量问题案件,按《不动产登记业务责任制管理规定》追究经办人责任。会议要求,受理及审核人员在办理登记时,要加强对不动产权证记载内容与登记材料和权籍档案的核对。
二、清理部分前置要件
会议决定将登记业务中涉及到的授权委托书、现场查勘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承诺书、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及公告等由老版本替换成新版本。
三、研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
若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出具,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若授权委托书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则应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研究原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用途为非住宅,现办理登记需确定房屋具体用途问题
如当事人能够提供房屋具体用途证明材料的,可不经会审办理;不能提供的,则需经会审确认。
五、研究婚姻证明材料
原则上,当事人应按规定提供。对部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结合户口簿或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佐证材料确定。同时做好询问笔录,并收取当事人具结保证后可办理。
六、关于身份证明材料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申请人确因身份证升级换代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身份证明材料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等主要内容一致,当事人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相关情况,并具结保证其真实性,可办理登记。
七、实行实名登记前取得的房产证,办理登记时提供的委托公证书中已明确权属归属,是否还需审查婚姻关系
如公证书中已明确的权属归属,不与权籍档案相矛盾,则可按公证书委托内容直接办理。
参会人员:陈春 向雯 刘军 邓钧 张军 姚洁
记录:梁平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