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是房地产项目建设融资的重要方式。在项目建设达到一定工程进度后,开发企业往往申请将已办理的土地抵押登记变更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及办理程序,根据《物权法》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连同已建成房屋的抵押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为第三方作担保的不予受理。

(一)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申请已建成房屋连同占用土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利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6、抵押物价值认定的书面证明;

7、地房合一图及房屋测绘报告;

8、其他必要材料。

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可以在不解除原土地抵押登记的条件下,申请将原土地抵押登记变更为已建成房屋连同占用土地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原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利证书和记载有原土地抵押权登记内容的房地产权证(土地抵押专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对原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补充协议及抵押物清单;

6、抵押物价值认定的书面证明;

7、地房合一图及房屋测绘报告;

8、其他必要材料。

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本手抵押登记的债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

土地登记机构受理并经实地查看后,对符合登记规定的,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抵押专用),并将抵押登记情况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费按房屋抵押登记收费标准计征。办理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申请(一)、(二)项登记的土地属主城区的,由当地区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受理并初审,由市国 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属远郊区县(自治县)的,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按《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