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
会 议 纪 要
2012-1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2年4月13日,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主任袁玮在重庆邮电大学逸夫楼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首次业务联席会议,主城区12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到会单位一致同意建立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机制,并承诺切实执行联席会做出的决定。
二、会议研究了业务联席会组织机构、召集规则、议事程序、决策方式等问题,一致通过《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议事规则(暂行)》(见附件一)。
三、会议审定通过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印章审查规范等3个业务议题。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印章审查规范
1、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应当签盖行政公章;在上述材料上使用与其申请事项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的,应提交签盖申请人行政公章的证明文件,或其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申请材料中前后手登记签盖印章不一致的:
(1)因申请人名称变化引起的,法人单位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批准设立登记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交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
(2)因印章样式变化引起的,应提交印章备案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或由申请人出具的附有前后印章样式的证明文件;
(3)因上下级事权调整引起的,应提交其有权调整部门的证明文件。
3、对同一手次抵押登记中,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中银行签盖印章不一致的:
(1)如其法定名称一致而只是使用不同的业务专用章的可以办理,否则应要求更正。对在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未签盖行政公章的,还应按照本条第1款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2)如为上下级关系的,应提交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申请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每次分别提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是复印件的,如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当由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但对于金融机构等长期经常性申请登记的,可以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二)对提交的公证文书中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收取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查验到场人的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三)登记档案查询收费问题
1、登记档案查询收费严格执行渝价(2003)489号、渝国土房管(2010)498号、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2010-03会议纪要标准。
2、对因契税申报等原因需查询出具无房证明、唯一住房证明的,可按户计收,户是指按家庭确定,含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其他查询的户是按权利人确定。
3、对低保户或残疾人免受查询服务费,但应查验相关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存档。
四、因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较为复杂, 会议决定暂缓决议,待条件成熟后再次商定。
五、会议决定联席会承办机构按照登记代码排序(见附件二) ,第二次会议由大渡口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时间暂定在6月。
参加首次会议的登记机构及负责人和代表有:市登记中心袁玮、周浔倩、王硪;大渡口登记中心刘嘉庆、李曦、查俊蓉、赵蔓,江北登记中心肖华、任森林、邬慧敏、许静,渝北登记中心张斌、陈春、刘军、黄雪梅,九龙坡登记中心罗仁骥、吴宏锐、周伟丽,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郑伟、朱秀丽、李红梅,南岸登记中心张小平、别燕、谢灵犀,北碚登记中心吴炜、高姝、王静莉,沙坪坝登记中心孟艳、刘成文、邱慧琼,北部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张怡,高新区国土房管所邹春萱、田耕砚,巴南区登记中心代表邱洪。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
议事规则(暂行)
一、为加强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系,提升登记工作水平,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统一具体工作规范,切实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与会登记机构一致同意建立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联席会)机制。
二、登记机构联席会是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市国土房管局领导下自发组织的业务联系研讨机制,与会各登记机构承诺切实执行联席会作出的决定。
三、参加首次联席会议的登记机构为登记机构联席会首批成员,其他登记机构经联席会同意后可以成为新的成员。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是联席会的决策机构。
联席会常设联络处负责议题及建议的征集、拟写会议纪要、日常事务联系等工作。联络处设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登记机构指派一人为固定联络员。
四、登记机构联席会原则上每1-2个月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承办单位负责召集、主持会议,并承担会议经费。承办单位顺序按所在区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代码排列,新增成员单位按加入时间随后排列。
每次联席会议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不能出席的成员单位应当向承办单位请假,委托代表参加决议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五、登记机构联席会议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登记业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议题及建议可以由联络处集中征集,各登记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也可随时传送到联络处。联络处将汇总的议题及建议梳理分类,收集各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情况,移送会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于准备充分、普遍性的重要议题由易到难、由急至缓筛选3-5条报送给登记机构联系会研讨决定,并在每次会议3天前传送给各登记机构。
会议不决定临时提出的议题。
六、议题研讨的基本程序:
(一)议题提案单位对议题及建议进行说明,对多家单位共同提出的议题可以协商确定代表进行说明;
(二)各成员单位业务代表应当就研讨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各登记机关负责人原则上不发表意见;
(三)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对所研讨的议题逐项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决议,有异议的则暂缓形成决议,或经超过到会成员单位二分之一的负责人同意进行表决的则进行表决,决议应当有不少于到会成员单位四分之三的负责人同意。表决时,主持会议负责人不参加表决,但应由其他负责人参加表决。
可以邀请专家、市局业务处室参加会议,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
七、联络处根据会议议决事项拟写登记机构联席会会议纪要,纪要经到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会签后由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代章发文,分送与会各登记机构,并报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联络处根据会议决定的需市局决策或发文事项及时报送市局相关处室,加强与相关处室的沟通。
八、本规则于2012年4月13日登记机构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二:
登记机构联席会承办单位顺序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101)
2、重庆市大渡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102)
3、重庆市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103)
4、重庆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104)
5、重庆市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105)
6、重庆市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106)
7、重庆市北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107)
8、重庆市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111)
9、重庆市高新区国土房管所(114)
10、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土房管分局(115)
11、重庆市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201)
12、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202)
备注:新增成员单位按加入时间随后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