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解决主城区群众房屋办证问题的通知

渝府办〔2014〕21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集中力量在1个月内解决主城区已购房群众办理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原则

按照“绝不能因开发商生病,让群众吃药”的要求,将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作为基本前提,实行“三个分开”:

一是将解决开发商的违法违规问题与为群众房屋办证问题分开,严肃追究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影响为群众房屋办证;二是将具有各种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和专项验收与为群众房屋办证分开,对项目合法的房屋,除事关群众住用安全的专项验收外,不得将其他审批和验收作为群众房屋办证的前置条件;三是将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购房屋完善手续和税费与群众房屋办证分开,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完善建设手续并缴清税费,但不得影响为群众房屋办证。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要督促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手续并缴清拖欠的税费、价款(土地出让金)等。

二、办证范围及时限

(一)办证范围。

2013年年底前交房入住,但至今还未申请办证的城镇房屋,主要包括四类房屋:一是群众已经入住但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二是群众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等安置房;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购但未完善手续和税费的住房;四是社会机构或个人购买的非住宅类房屋。

对涉法涉诉类房屋,按司法程序处置,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高效处置,高度重视群众利益,统筹平衡各方利益,注重社会效果。

(二)办证时限。

一是已完成房屋面积测绘工作,权属无争议的,按程序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完成房屋办证。

二是尚未进行面积测绘的房屋,加快完成面积测绘,在权属无争议后1个月内完成房屋办证。

三是过去统计遗漏的符合办证条件的未办证房屋,也应纳入本次办证范围,加快完成房屋办证。

三、办证程序

(一)项目会审。主城各区、北部新区对已排查清理出的项目,直接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集中一次性会审。在工作中新发现的未办证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会审。建设项目立项、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手续齐全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在联合会审表上签章“同意办证”;对达不到三项手续要求的项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先予办证,同时责成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完善达到要求。

(二)房产测绘。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确定责任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测绘机构受理委托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质量要求出具房产测绘报告。

(三)申请办证。各责任单位凭联合会审表和房产测绘报告,向所在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证。登记机构组织专人受理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群众完清应缴款项后立即发证。

四、工作机制

(一)组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董建国、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市城乡建委主任程志毅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公安(消防)、地税、工商及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的工作班子,督促指导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加快解决群众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群众房屋办证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房管、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地税、财政、工商、法院、国土、权属登记等参与配合,在规定时间内解决本区域内群众房屋办证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