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两证”未合一

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4〕8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各分局、土 地房屋权属登记屮心:

为进一步规范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未合一房屋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既要便民,又要维护房屋所权人权益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商品 房预售许可审核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9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394号)中,有关持两证未合一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新申办抵押登记的,应先申请两证合一换发新证后再申请其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二、持两证未合一权证申请抵押登记的,各登记部门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10)173号有关权属登记便捷化服务的要求,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并案申请换发两证合一的新证。若当事人自愿选择并案的,登记部门并案办理的时限共计为2个工作日。待系统修改完善后,该并案办理的 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三、个人持两证未合一权证申请抵押或者自愿选择并案申请换发新证的,还需提交证明自己是未婚还是已婚、是否曾离婚、当前夫妻是否为实际的财产权利人等书面材料,涉及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部门应依序办理换证登记、抵押登记。在办理换证时,应在新证附记栏注明“本证由XX号《房屋所有权证》、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而来。”

四、按照便捷化服务要求,除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外,其他房屋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可实行立等可取。同时,登记部门对其他房屋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应加强审核质量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采取一审制,但审核意见应由两名办理人员同时签字。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