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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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027 |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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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0001.3 |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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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1001 |
地籍调查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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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986.1 |
房产测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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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246 |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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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T124 |
海籍调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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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424 |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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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253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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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253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宗地cadastral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
宗海cadastral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房屋building
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
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
定着物thingsfixedon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
不动产real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
不动产单元realestate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
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ofrealestateunit
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
的标识码。
3.8
地籍区cadastral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a) 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
b) 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6.1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2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3 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全部同类定着物(如:水塔、烟囱等)可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
b)无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8.1 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定着物单元编号
定着物特征码
宗地(宗海)顺序号
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行政区划
8.2 编码方法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
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
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
3)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
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
“00000000”表示。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
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
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编号共同组成。
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位数。
如:
340103002001GB00025F00280016
定着物代码
宗地号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行政区划
8.4 代码变更规则
8.4.1.1 宗地代码的变更
8.4.1.2 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a)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和空间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b)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发生变化的,先确定新的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新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c)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幢、层、套、间房屋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变更情形如下:
1)整幢房屋内的层、套、间界线发生变化的,房屋幢号不变,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的最大户号后续编。
2)新增的整幢房屋,房屋幢号在宗地(或地籍子区)内最大幢顺序号后续编,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3)整幢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房屋幢号不变。该幢房屋内新增的层、套、间,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最大户号后续编。
d)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立成片的林木等其他独立定着物的空间范围发生变化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e)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着物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代码变更情形如下:
1)定着物全部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2)定着物部分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按照8.2中的要求编码。
3)定着物发生新增、拆除、改造等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未发生转移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8.4.2 宗地特征发生变化、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2.1 宗地代码的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的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8.4.2.2 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定着物代码按照8.4.1.2的要求变更。
8.4.3 宗地特征未发生变化、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a)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未发生变化,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的,则房屋幢号与房屋户号不变;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的,则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按照8.2的要求编码,房屋户号不变。
b)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已发生变化,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的,房屋幢号不变,新的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的最大户号后续编;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的,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按照8.2的要求编码,新的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的最大户号后续编。
c)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在新宗地内,定着物代码按照8.2的要求编码。
8.4.4 宗地特征、界址均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4.1 宗地代码的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的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8.4.4.2 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定着物代码按照8.4.3.2的要求编码。
8.4.5 县级行政区界线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5.1 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划入
a)宗地代码的变更:在确定新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后,重编地籍区代码和地籍子区代码,宗地号不变,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b)定着物代码的变更:定着物代码不变。
1)在确定新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后,重编地籍区代码和地籍子区代码。
2)划入宗地的编号在新地籍子区内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b)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1)定着物为房屋的,房屋幢号以地籍子区为编码单位的,房屋幢号在新地籍子区最大幢号后续编,房屋户号不变;房屋幢号以宗地为编码单位的,房屋幢号和房屋户号不变。
2)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8.4.6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a)宗海(含无居民海岛)代码不变。
b)新增或发生变化的定着物,先确定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定着物代码。
8.4.7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特征、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先确定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特征码,宗海(含无居民海岛)顺序号在相应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特征码的最大宗海(含无居民海岛)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海(含无居民海岛)代码。在新的宗海(含无居民海岛)范围内,按照8.2的要求编码。
原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再使用。
为使不动产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整齐统一,按照GB/T20001.3规定,不动产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见表1。
表1不动产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
代码 |
名称 |
说 明 |
XXXXXXXXXXXX001XXXXXX001001XXXXXX001001G XXXXXX001001GBXXXXXXXXXXX001001GB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B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B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GSXXXXXXXXXXX001001GS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SXXXXXQXXXXXXXX ⋯⋯XXXXXX001001GXXXXXXXXXXXX001001GX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X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X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GD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GEXXXXXXXXXXX001001GE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GE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E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GFXXXXXW00000000 ⋯⋯XXXXXX000000GHXXXXXXXXXXX000000GHXXXXXFXXXXXXXX ⋯⋯ XXXXXX000000GHXXXXXLXXXXXXXX ⋯⋯ XXXXXX000000GHXXXXXQXXXXXXXX ⋯⋯ XXXXXX000000GHXXXXXW00000000 ⋯⋯ XXXXXX000000GGXXXXX |
XX县(市、区) 001地籍区 001地籍子区 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的其他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无定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内的其它定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的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无定着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的森林、林木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的其他定着物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无定着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 ⋯⋯ 海域使用权宗海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的林木 ⋯⋯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的其他定着物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无定着物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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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代码 |
名称 |
说明 |
XXXXXX000000GGXXXXXFXXXXXXXX ⋯⋯ XXXXXX000000GGXXXXXLXXXXXXXX ⋯⋯ XXXXXX000000GGXXXXXQXXXXXXXX ⋯⋯ XXXXXX000000GG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GWXXXXXXXXXXX001001GW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WXXXXXLXXXXXXXX ……XXXXXX001001GW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W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GYXXXXXXXXXXX001001GY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Y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GY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Y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JXXXXXX001001JA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JBXXXXXXXXXXX001001JB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B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B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JSXXXXXXXXXXX001001JS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SXXXXXQXXXXXXXX ⋯⋯XXXXXX001001JXXXXXXXXXXXX001001JX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X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X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JC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DXXXXXW00000000 ⋯⋯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的林木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的其他定着物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无定着物 ⋯⋯ 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 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内的森林、林木 ⋯⋯ 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内的其它定着物 ⋯⋯ 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内无定着物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的森林、林木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的其它定着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无定着物 ⋯⋯ 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的其他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无定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内的其它定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的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无定着物 ⋯⋯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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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代码 |
名称 |
说明 |
XXXXXX001001JEXXXXXXXXXXX001001JE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JE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E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JF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JWXXXXXXXXXXX001001JW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W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JW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W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JYXXXXXXXXXXX001001JY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Y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JY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Y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Z XXXXXX001001ZAXXXXXW00000000XXXXXX001001ZBXXXXXXXXXXX001001ZB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ZB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ZB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ZSXXXXXXXXXXX001001ZS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ZSXXXXXQXXXXXXXX ⋯⋯XXXXXX001001ZXXXXXXXXXXXX001001ZX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ZX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ZXXXXXXWXXXXXXXX ⋯⋯ XXXXXX001001ZC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ZDXXXXXW00000000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的森林、林木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的其他定着物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无定着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 ⋯⋯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 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内的森林、林木 ⋯⋯ 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内的其它定着物 ⋯⋯ 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内无定着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 其它使用权土地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内的森林、林木 ⋯⋯ 其它使用权土地内的其它定着物 ⋯⋯其它使用权土地内无定着物 ⋯⋯ 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建设用地宗地(地表)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宗地(地表)内的其他定着物 ⋯⋯ 建设用地宗地(地表)内无定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建设用地宗地(地上)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宗地(地上)内的其它定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建设用地宗地(地下)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宗地(地下)内的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宗地(地下)内无定着物 ⋯⋯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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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代码 |
名称 |
说明 |
XXXXXX001001ZEXXXXXXXXXXX001001ZE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ZE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ZE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ZFXXXXXW00000000 ⋯⋯XXXXXX000000ZHXXXXXXXXXXX000000ZHXXXXXFXXXXXXXX ⋯⋯ XXXXXX000000ZHXXXXXLXXXXXXXX ⋯⋯ XXXXXX000000ZHXXXXXQXXXXXXXX ⋯⋯ XXXXXX000000ZHXXXXXW00000000 ⋯⋯XXXXXX000000ZGXXXXXXXXXXX000000ZGXXXXXFXXXXXXXX ⋯⋯ XXXXXX000000ZGXXXXXLXXXXXXXX ⋯⋯ XXXXXX000000ZGXXXXXQXXXXXXXX ⋯⋯ XXXXXX000000ZG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ZYXXXXXXXXXXX001001ZY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ZY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ZY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ZYXXXXXW00000000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的森林、林木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的其他定着物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无定着物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 ⋯⋯ 海域使用权宗海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的林木 ⋯⋯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的其他定着物 ⋯⋯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无定着物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的林木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的其他定着物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无定着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的森林、林木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的其它定着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无定着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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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单位名称):
根据等有关规定,请贵单位按照以下信息协助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并出具查询结果:
1. 查询范围,详见《查询地块(海域)范围示意图》。
2. 查询内容:
申请查询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协助查询单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查询结果反馈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一份由协助查询机构留存。
2、协助查询单位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经审定并加盖协助查询单位用章后反馈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试行)
宗地/宗海代码:
调查单位(机构):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c.1地籍调查表
宗地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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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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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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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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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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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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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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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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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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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来源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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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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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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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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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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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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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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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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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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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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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设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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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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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编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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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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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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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图幅号 |
比例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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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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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四至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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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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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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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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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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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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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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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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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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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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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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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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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 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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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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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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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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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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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标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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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点号 |
界标种类 |
界址间距 (m) |
界址线类别 |
界址线位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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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钉 |
水泥桩 |
喷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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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线 |
道路 |
沟渠 |
围墙 |
围栏 |
田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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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中 |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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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界址签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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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线 |
邻宗地 |
本宗地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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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号 |
中间点号 |
终点号 |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
指界人姓名 (签章) |
指界人姓名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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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宗地草图
界址点位说明
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
调查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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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调查记事 |
调查员: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地籍测量记事 |
测量人: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
审核人: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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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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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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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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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着物单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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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着物代码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m2) |
独有/独用土地面积 (m2) |
分摊土地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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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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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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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共有/共用情况的无需填写此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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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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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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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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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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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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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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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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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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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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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
承包方(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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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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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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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经营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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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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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承包)方 式 |
□家庭承包 □拍卖 |
□招标 □转让 |
□公开协商 □互换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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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部分信息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写 |
家庭成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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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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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姓名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成员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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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种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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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
□畜牧业 |
□渔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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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力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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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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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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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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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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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载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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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质量 |
草层高度 |
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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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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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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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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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记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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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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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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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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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单位:m2(公顷/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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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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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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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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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面积 |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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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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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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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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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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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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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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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记事 |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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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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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调查时需填写此表
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市区名称或代码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宗地号 定着物(房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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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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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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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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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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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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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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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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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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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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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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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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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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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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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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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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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 |
幢号 |
户号 |
总套数 |
总层数 |
所在层 |
房屋结构 |
竣工时间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专有建筑面积(m2) |
分摊建筑面积(m2) |
产权来源 |
墙体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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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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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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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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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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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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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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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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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编号 |
建(构)筑物名称 |
建(构)筑数量或者面积(m2) |
占地面积(m2) |
分摊土地面积 (m2) |
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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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户图
附图
(房产分户图,可附页)
宗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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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着物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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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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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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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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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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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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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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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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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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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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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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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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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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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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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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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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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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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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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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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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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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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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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 |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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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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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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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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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宗海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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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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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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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
权利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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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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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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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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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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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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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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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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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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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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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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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海 |
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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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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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筑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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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类型 |
用海类型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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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类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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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测量 |
宗海面积 |
公顷 |
宗海位置(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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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总面积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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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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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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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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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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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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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岸线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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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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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标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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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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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核查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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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用海 |
东 |
西 |
南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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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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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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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状况 |
海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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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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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岛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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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岛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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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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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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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 |
权属核查记事: 核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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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测量记事: 测量员: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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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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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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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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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界址线: |
宗海总面积(公顷) |
||||
用海方式 |
内部单元 (按用途) |
内部单元界址线 |
使用金数额 |
用海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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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单元面积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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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员: 审核人: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宗海现场测量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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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测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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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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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单元 |
标志点编号及坐标 |
用海设施/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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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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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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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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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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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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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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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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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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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子午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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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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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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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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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筑物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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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海)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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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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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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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筑物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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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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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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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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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筑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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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筑物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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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筑物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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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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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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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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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构(建)筑物平面图,可附页) |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构(建)筑物调查表,林权调查表,海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
1.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1.2.1 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填写不同的调查表。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需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非承包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宗地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4)对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5)对海域使用权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填写海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1.2.2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1)宗地(海)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调查单位(机构):记录负责承担本不动产单元调查任务的单位(机构)全称。
(3)调查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调查的日期。
3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 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 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b) 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
《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5)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a)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7)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a)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8)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
(10)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1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1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
(13)所在图幅号。按下列方法填写:
a)比例尺:填写1:500、1:1000、1:2000、1:5000、1:1
万或1:5万。
b)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14)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5)等级: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
(16)价格: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17)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地
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19)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20)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21)建筑占地总面积: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建筑总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用“/”作为分隔符。如“1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23)土地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
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5)说明:
可填写以下内容:
a)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b) 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c)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d) 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1)界址点号: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1、2、…、23、1。
(2)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
(3)界址间距: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要求进行填写。
(4)界址线类别: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
“√”。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山脊线、山谷线”等。
(5)界址线位置: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注明,例如“各自有墙”或“双墙”。
3.3 界址签章表
(1)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例如: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1、2、3、4、5、24、25、6;起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
(2)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附录A。
(3)指界人姓名(签章):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章。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
(4)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3.4 宗地草图
绘制方法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5.2.5的规定。对于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3.5 界址说明表
如果界址标示无法说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点线的情况,则需要填写此表对界址进行补充说明,填写要求如下。
(1)界址点位说明。利用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主要说明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及其位置(内、中、外)。及其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如2号点位于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5号界址点位于××山顶最高处;3号界址点位于××工厂围墙西北角处;8号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10号界址点位于××承包田西南角等。
(2)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例如1—2,由1沿××公路中央走向至2;4—5,由4沿山脊线至5;9—10,由9沿××学校东侧围墙至10等。
3.6 调查审核表
(1)权属调查记事
a) 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b) 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c) 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e) 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2)地籍测量记事
a) 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
b) 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c) 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d) 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7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1)定着物单元数:表示同一宗地内所有的定着物单元数。
(2)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只填写定着物代码,不需填写宗地代码。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4)独有/独用土地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独自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5)分摊土地面积:各土地权利人在共有/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6)共有/共用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为独有/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之和。共用一宗地,应做到不缺不漏。且所有不动产单元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总和应等于该宗地面积。宗地内同一权利人有多个单元的,可合并填写。
(7)备注:针对共有情况,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填写方法
(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3)发包方:
a) 名称: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填写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全称。
b)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c) 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
d) 证件种类:写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e)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承包方:
a) 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
b) 有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承包合同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c) 有无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经营权证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d) 取得(承包)方式:选择承包方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对应选项前划“√”。选择“其他”方式时,注明取得(承包)的具体方式。
e) 家庭成员总数:填写农户家庭成员的总数。
1) 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
2)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以《家庭关系代码》(GB/T-4761)为依据。
3)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
4)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如“××××年外嫁”、“××××
年入赘”、“××××年入学的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
“军人(军官/士兵)”、“××××年新生儿”、“××××年去世”等。
(5)土地用途: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用途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用途。
(6)地力等级:按照《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1634)、《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或土地发包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填写耕地的地力等级。
(7)是否基本农田: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如无法确定该地块是否为基本农田,应在“调查记事”栏予以注明,相应栏目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确定后填写。
(8)水域滩涂类型:填写水域滩涂的类型,包括淡水水域滩涂或其他水域滩涂。
(9)养殖业方式:填写批准养殖的方式,包括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筏吊式、滩涂底播、网箱等养殖方式。
(10)适宜载畜量:填写管理部门按照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食量核定适宜畜养的家畜数量。
(11)草原质量:填写管理部门按照草原评价体系确定的草原质量情况,包括草层高度、草地覆盖度、建群、优势种。
a) 草层高度:每种植物测量5-10株植物个体。记录平均数,单位用厘米表示。
b) 草地覆盖度:指植被垂直投影面积覆盖地表面积的百分比,一般用针刺法测定。
c) 建群:建群种是指在个体数量上不一定占绝对优势,但决定着群落内部的结构和特殊环境条件。建群种是群落的创造者、建设者。
d) 优势种:是指群落中占优势的种类,它包括群落每层中在数量、体积上最大、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大的种类。各层的优势种可以不止一个种即共优种。
(12)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地块调查的情况。主要包括:a)非承包地块的说明;b)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类型的变更说明;c)农村土地地力等级、是否基本农田的说明;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e)其它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13)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14)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5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1)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利人名称,应和《地籍调查表》所有权权利人保持一致。
(2)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3)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4)农用地:填写宗地内农用地总面积,并分别填写其中耕地、
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分类面积,农用地总面积和分类面积应相等。
(5)建设用地:填写宗地内建设用地面积。
(6)未利用地:填写宗地内未利用地面积。
(7)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其它有关情况说明。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8)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6 房屋调查表填写方法
6.1 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17)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18)房屋状况:按幢分别填写幢号、户号、总套数、所在层、总层数、房屋结构、户型、竣工时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东西南北的墙体归属及产权来源等信息。
a) 幢号:按照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8.2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b) 户号:按照《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T246—2012)中4.0.7
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c) 总层数: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d) 所在层: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以负数表示。
e)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f) 竣工时间:房屋竣工时间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竣工时间,应分别注明。
g) 占地面积:特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
h)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i) 专有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j) 分摊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k) 产权来源: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l) 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19)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
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20)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6.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填写“业主共有”,不填写具体业主姓名或名称;
(2)建(构)筑物编号、名称、数量或者面积:填写竣工验收后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数量或者建筑面积。
(3)占地面积:特指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
(4)分摊土地面积:填写建(构)筑物在宗地内的分摊土地面积。
(5)附记:记载建筑区划内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部分幢号业主共有的情况、是否分摊等情况。
6.3 房产分户图
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3的规定,按照附录D的要求绘制。
(1)宗地代码、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3)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4)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5)证件种类和证件号: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证件号是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6)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证件编号填写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7)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8)坐落:填写调查的森林、林木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9)造林年度:填写有关文件确定的造林年度。
(10)小地名:填写地形图上的标有地名,应以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没有记载或者记载有误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11)林班、小班: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所区划的林班和小班数据填写。
(12)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林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
(13)起源:填写天然林或者人工林。
(14)株数:森林、林木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填写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的株数。
(15)主要树种:填写森林、林木所在宗地上1-3种主要树木种类。
(16)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17)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8)审核意见:审核人对林权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
8 海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8.1 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
(1)不动产单元代码(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权利人
a) 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b) 单位/个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c) 地址、邮编:记录申请单位的地址或个人住址、邮政编码。如果申请者是非法人单位,或单位地址不明确,填写负责人通讯地址。
d)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e)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记录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果申请者是非法人单位,填写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注明。
g) 联系/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记录负责处理本宗海海域使用权相关问题的授权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项目用海
a) 项目名称:记录用海用岛的项目名称。
b) 项目性质:根据用海、用岛项目总体情况,填写公益性或经营性。
c) 等级:填写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的海域等级。
d) 用海类型:记录本宗海的一级和二级使用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用海类型填写。
e) 构(建)筑物类型:填写构(建)筑物的类型,包括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4)海籍测量
a) 宗海面积:记录宗海总面积,保留4位小数。
b) 用海总面积:填写用海项目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c) 用海方式:记录本宗海存在的用海方式及其对应内部单元的面积。用海方式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二级用海方式填写;面积保留4位小数。
d) 占用岸线:记录本宗海占用的岸线长度,保留2位小数。
e) 宗海位置:以文字方式记录宗海的地理方位、与明显标志物的相对位置等。
f) 使用金总额,填写项目用海、用岛的使用金总额。
g) 使用金标准依据,填写确定项目用海、用岛使用金的标准依据、文件名称。
h) 使用金缴纳情况,填写海域使用人向管理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方式,包括一次性、逐年、分期等不同方式。逐年、分期缴纳的,逐年、逐期分别记载。可以另加页记载。
(5)权属核查
a)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期限。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海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
b)相邻用海的使用人:由本宗海毗邻用海的业主对双方共有界址点、界址线位置进行确认,并签字。无毗邻用海的,填“无”;有毗邻用海但业主未签字的,填“未签”。
c)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6)无居民海岛状况
a) 海岛名称、海岛代码:按照国家发布的全国海岛名称及代码填写。
b) 用岛范围:填写整岛利用或者局部利用。
c) 用岛面积:填写批准用岛的面积。
d) 海岛位置: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e) 用途:填写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能够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的,在备注栏同时记载二级类。
(7)记事
a)权属核查记事:记录权属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尚未确权的毗邻用海及与本宗海的具体关系等,并由完成权属核查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b)海籍测量记事:简要记录测量采用的技术方法和使用的仪器;测量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若存在遗留问题,应记录问题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由完成海籍测量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c)海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记录对海籍调查结果是否合格、有效的评定意见,并由负责本宗海调查成果审核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8)备注
记录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9)调查单位(章)
填写负责承担海籍调查任务的单位全称,并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
(10)宗海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8.2 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
(1)宗海界址线:记录以“*-*-…-*-*”方式表示的界址线,“*”代表界址点编号。首尾界址点编号应相同,以表示界址线闭合。
(3)用海方式:记录本宗海出现的用海方式名称,按《海域使用权分类体系》中规定的二级用海方式填写。
(4)内部单元:记录对应用海方式的宗海内部单元名称,按用途取名,如码头、港池等。
(5)内部单元界址线:记录各宗海内部单元的界址线,要求同“宗海界址线”。
(6)使用金数额:按照用海方式填写其对应的使用金数额。
(7)内部单元面积:记录宗海内部单元的面积,保留4位小数。
(8)合计:记录每种用海方式的面积合计数,保留4位小数。
(9)测量人、审核人:签署测绘、审核人员的姓名。
(10)本表中对应各用海方式的宗海内部单元记录行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填写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
8.3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
按《海籍调查规范》(HY/T124)7.7节要求绘制宗海示意图,填写相关界址点坐标。
按《海籍调查规范》(HY/T124)9.3节要求绘制。
按《海籍调查规范》(HY/T124)9.3节要求绘制。
9 构(建)筑物调查表填写方法
(1)宗地(海)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3)坐落:构(建)筑物的坐落。
(4)构(建)筑物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5)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6)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7)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8)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9)构(建)筑物规划用途:填写构(建)筑物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用途。
(10)构(建)筑物面积:填写构(建)筑物的测量面积。
(11)竣工时间:填写构(建)筑物竣工验收文件确定的竣工时间。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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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地籍图为基础编绘宗地图。
2.比例尺和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
(二)主要内容
2.地类号、房屋的幢号。其中幢号用(1)、(2)、(3)、......表示并标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
3.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门牌号码。其中门牌号码标注在宗地的大门处。
4.用加粗黑线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在房屋的轮廓线。如果宗地内的建筑物,不存在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则不表示。
5.宗地内的地类界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定着物、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6.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道路、街巷名称。
7.指北方向、比例尺、界址点测量方法、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不动产登记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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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基础编绘房产分户图。可根据房屋的大小设计分户图的比例尺,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
2.分户图的幅面规格,宜采用32开或16开两种尺寸。
3.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轮廓线平行,按房屋的朝向横放或竖放,分户图的方向应尽可能与分幅地籍图一致,如果不一致,需在适当位置加绘指北方向。
(二)主要内容
1.宗地代码、幢号、户号、坐落、房屋结构、所在层次、总层数、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2.房屋轮廓线、房屋边长、分户专有房屋权属界线、比例尺、指北针等。
3.电梯、楼梯等共有部分应标注“电梯共有”“楼梯共有”等字样。
4.不动产登记机构、绘制日期。
编号:
宗地(宗海)代码:
房屋等定着物代码:
宗地(宗海)位置:
项目名称:
测量员(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测量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概述
二、测量技术依据
三、控制测量
四、界址测量
五、其它要素测量
六、图件的测制
七、房屋面积测算
八、质量评价
九、成果目录
十、成果附件
1.任务来源
2.不动产简况
3.测量内容
4.测量工具
二、测量技术依据
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
三、控制测量
1.控制点坐标来源、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控制检查
3.控制测量
四、界址测量
1.界址检查
2.界址放样
3.界址测量
1.地物测量
2.地貌测量
3.其它测量
六、图件编制
1.宗地图编制
2.宗海图编制
七、房屋面积测算八、质量评价
九、成果目录
1.控制点检查表
2.界址点检查表
3.界址点成果表
4.房屋面积测算表
5.宗地图、宗海图、房产分户图等
6.现场照片等影像成果
十、成果附件
不动产测量报告主要反映日常不动产测量的技术标准执行情况、技术方法、程序、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不动产测绘技术报告是长期保存的重要技术档案,编写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不动产测量报告技术报告由承担生产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编写。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报告的客观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签字,并对编写质量负责。
(二)内容要真实、完整。文字要简明扼要,公式、数据和图表应准确,名词、术语、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等应与有关法规、标准一致。
(三)报告体例中的一级标题不能省略。根据具体的测量内容,如果二级标题所指的内容没有做,则填写“无”。
(四)报告中的内容可以增加和细化,但不能减少。
二、内容说明
(一)概述
1.任务来源。主要阐述委托任务的单位、时间、请求测量的文件等。
2.不动产简况。主要阐述不动产的位置、权属性质和类型、权属的历史及其沿革、原有调查测量登记等情况
3.测量内容。主要阐述本次需要测量的具体工作,如控制点、界址点、面积、放样、地物地貌等。
4.测量工具。说明本次测量所使用的GP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的型号和规格及其检定情况。
(二)测量技术依据。
列出本次测量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
(三)控制测量
具体指明控制坐标是从哪个单位来的,坐标系统名称等。说明控制检查和控制测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骤。
(四)界址测量
说明界址检查、界址放样、界址测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骤。
(五)其它要素测量
说明地物、地貌和其他要素测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骤
(六)图件的编制
说明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编制方法和程序
(七)房屋面积测算
说明房屋面积测算的方法和操作步骤。
(八)质量评价
主要阐述测量成果的质量状况和可用性。
(九)成果目录
按照具体的测量内容提交相应的成果。其中现场照片等影像必须提交。
(十)成果附件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
“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
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八、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
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各类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行组织清理规范,加强自律,经清理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完善配套措施
对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对需要村(社区)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应制作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场所、办事窗口、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办事服务大厅设置自助查询打印终端,为办事群众提供一站式、一键式个人信息查询和打印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组织对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对《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予以取消,及时梳理修订依据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更新办事材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夯实监管责任,不得因取消证明事项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提供服务,造成群众办事无门或产生新的不便。
三、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因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等原因确需新增或取消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经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编制、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增设要求村(社区)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四、创新管理方式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着力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从源头上消除或减少证明需求。对与群众办事创业关系密切的自然人(法人)基本情况、社保、就业、民政、教育、医疗、计生、产权等信息,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加强数据采录更新,使证明信息查有所据。对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数据信息作为办理要件的,设置该办事材料要件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推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料互认、协同办理;暂不能实现的,设置该办事材料要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数据信息协查、调取机制,不能要求群众多头跑路、自寻证明。要依托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开证明”服务,积极探索“网上申请、在线受理、快递送达”的服务模式。要引入个人承诺等诚信机制,通过当事人“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严格责任落实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在2018年5月底之前将保留事项规范到位、取消事项执行到位、配套措施完善到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市政府督查室要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放管服”改革任务督查范围,通过调查走访、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工作进展、成果落实、问题整改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继续要求群众提供《保留清单》之外证明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经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2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将予以通报,并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1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 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依 据 |
备 注 |
1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2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况等。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3 |
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证。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
5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7 |
婚育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9 |
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 |
10 |
政治考核证明 |
征兵办公室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涉及房管部门)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 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取消理由 |
1 |
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籍。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2 |
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等情况。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3 |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4 |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住房补贴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
5 |
无房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 |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6 |
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申请廉租房、救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7 |
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等 |
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变更登记、产权交易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8 |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
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和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办理户口地址更正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常规工作,还肩负着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等重要职责,本轮机构改革后,又增加了宅基地管理、乡村治理等重要任务。但是,当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这支队伍有没有、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落实落地和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五、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六、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七、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1日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有关目标任务,部先后印发了“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关政策,各地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一些地方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重点不突出、权籍调查方法不切合实际、工作组织不力等问题,甚至个别地方还有等待观望情绪。为落实好2019年中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准确把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重点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不动产庞转、抵押的,以及各类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地区,应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三、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县(币、区)政府统一组织,充分发动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力量,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要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见附件),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工作重点,同一地区可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四、依法依规办理农村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宅基地”-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基咄上,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一户多宅“、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齐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冢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米归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
各地要及时收集、整理、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杆,以市、县为单位,做到统一管理和保存。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各历史阶段采取图解法、勘丈法等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数字化处理,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日常更新与维护,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国、省级、市级、县级自下而上逐级汇交。
六、切实加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提请地方政府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给予经费保让;同时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条件允许的地区,将不动产登记收件网点廷伸到乡、到村,集中受理登记申请。
(二)建立工作台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摸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宗数和面积、巳登记的数量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
结合地方买际完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具体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应于10月底前报部登记局。
(三)完善月报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度月报制度,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末填报工作进度表,逐级汇总上报。部登记局继续采取“一省一策”“分片包于“等方式进行指导监督,并对重点省份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将予以通报。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保障工作顷利推进。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19年9月21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巳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巳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巳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巳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
(一)准备工作。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攻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籵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可选用大比例尺(I:500-I: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巳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三)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池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大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2)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1)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
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赌、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规定调查。
3.界址调查
(1)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采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的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的条件距离或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和相关距离无法大量的,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大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的,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4.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5.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您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四)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则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如果采用其他坐标系,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转换关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控制测量
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开展,对于仅文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可不开展控制测量:
3.宗地界址点测量
各地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管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采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展工作。
解析法。对于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或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如各类农村改革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可采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图解法。利用时相较新、分讲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在图上采集界址点坐标,实地大量界址边长,形成权籍图,并计算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勘大法。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的前提下,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方法,如通过实地设置宗地界标,确定界址点位置,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
4.房屋测量
(1)对于巳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2)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3)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4)无法大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
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5.精度指标
界址点和房角点测量的精度要求如下:
6.不动产权籍图测绘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lOOl-2012)5.3.3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l7986.1)7.3的规定。
7.面积计算
(1)可采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
坐标法。采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的,可通过坐标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几何要素法。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法的,可以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房屋占地罩围的几何图形计算面积,如简单的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的长和宽直接计算出其面积。
(2)宅基地范围内只对其主要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可以按《房产洌量规范》要求计算面积,也可以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对于主要建筑物的门廊、阳台、楼梯等设施面积可根据地方规定或当地习惯计算。
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所有房屋及建(构)筑物均应计算面积。
(3)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直接利用已有的户面积成果。无户面积成果的可通过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或实地丈量的成果计算面积。
(4)应在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中说明宗地和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和过程。
(五)调查结果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籍调查的,应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六)数据库建设。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其中,不动产测量采用勘丈法的,可以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图件,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建库管理。界址点坐标应标注获取方法,面积应标注计算方法。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七)调查成果归档验收。应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政策,在符合本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技术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