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11-09 来源:市民政局

渝民〔2017168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国资监管机构、人力社保局、市政园林管理部门、财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做好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任务,是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改革项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84号)精神,现就做好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工作任务参见已经市里核定的《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计划表》(附件1)。

(二)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做好企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各区县要指导接收乡镇(街道)承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移交的职工及其家属,按照便于服务和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移交人员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管理幅度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区建设规划合理调整设立社区,纳入社会化管理。有家属委员会(厂属社区居委会)的,原则上直接设立社区,依法依规选举产生居委会。未设立家属委员会(厂属社区居委会)的,符合条件的即设立社区并依法依规选举产生居委会;人口较少、不适宜单独设立社区的,要按照程序并入相邻社区。移交前已经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人员,继续由原社区提供服务。对于企业移交人员数量较多、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可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企业选派12名原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进入社区工作。

(二)接收社区服务设施。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移交社区管理职能后,原用于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社区服务设施要同时移交。社区服务设施根据国家《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进行界定,主要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企业原用于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社区服务设施实行现状移交,产权原则上无偿划转给接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检测记录、修缮记录、后续维护责任等一并移交。各区县要对接收的社区服务设施的运营状态和安全性进行检测、评估,不达标的要立即进行整治,确保社区服务设施的安全性。

(三)落实社区管理职能移交相关经费。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84号)执行。设立过渡期的社区,企业选派的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待遇由各区县按照本地区规定标准发放,规定标准低于原企业支付待遇部分由企业核定并发放。在过渡期内,社区原运行经费低于各区县统一预算标准的,由区县财政负责补足;高于各区县统一预算标准的,由企业负责补贴。社区服务设施评估、整治费用,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四)强化社区服务和治理工作。各区县要着力抓好企业移交人员所在社区的服务工作,积极推动政府公共服务进入社区,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社区体育、社区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社区志愿服务,不断拓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确保不因移交导致服务水平的降低。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机构等社区社会组织,为企业移交人员提供专业社工服务。组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贯彻落实密切联系群众制度,了解掌握企业移交人员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居民(代表)会议、居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推行社区协商工作,引导企业移交人员积极参与社区民主管理工作。建立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区“两委”、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协作,共同协商处理企业移交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把握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重点环节

(一)摸排总体情况。各区县要积极与企业对接,在《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计划表》(附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总人数、已社会化管理人员数、企业自行管理人员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数量、居民居住区及公共活动区域面积、社区服务设施面积和产权、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平均待遇、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缴纳情况等,全面掌握企业社区管理相关情况,为接收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摸排结果确需调整工作计划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7348)要求,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复核后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应的市专项办(设在市城管委)、市财政局认定后,据实调整工作计划。各区县要及时将工作计划调整情况送市民政局备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主动与企业对接,就分离移交工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做到“一企业一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构架、移交内容、时间进度、资金安排、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等内容。工作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民政局与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协调;如存在重大分歧,报请重庆市推进国有企业市政设施及社区管理移交专项工作办公室(市城管委)协调。根据各区县统一部署,企业社区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也可以纳入企业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总体方案,不再单独制定。

(三)签订移交协议。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协议由企业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移交和接收方、移交内容、移交方式、移交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资金核算、违约责任等。移交协议实行一次性签订,相关人员、设施、设备实行整体移交,签订协议时间为双方对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10个工作日内。已经完成社区管理职能移交,但未和区县签订移交协议的企业,应结合本次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四)实施移交工作。签订协议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根据协议要求按时移交社区服务设施、落实过渡期内由企业承担的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待遇和社区运行经费;各区县要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做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接收乡镇(街道)要即时开展设立社区、组建居委会工作,履行社区服务职责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四、落实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好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是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企业是社区管理职能移交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统筹组织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接收主体。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主动对接企业,摸清移交情况,明确工作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市民政局要指导各区县做好移交人员、社区服务设施接收工作和社区建设工作,确保“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市国资委要督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与各区县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对摸排发现的新增移交任务进行核实认定,并将其纳入分离移交工作总体任务;加强对企业的工作考核。市城管委负责协调企业与相关接收单位在协商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中产生的重大分歧。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各区县抓好移交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要指导各区县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绩效。各企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准确宣传移交政策,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移交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涉及内容多,程序复杂,各部门、各企业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区县民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相互沟通、密切配合,确保信息一致、步调一致,共同做好明确移交工作任务、落实移交有关经费、强化社区服务管理等工作。各企业、各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事、属地原则,高度重视共同做好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信访稳定和舆情风险防控工作,移交前企业负主要责任,接收乡镇(街道)予以协助;移交后接收乡镇(街道)负主要责任,企业予以协助。

(三)强化督导,抓好落实。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移交工作已经纳入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综合考核范围和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分别对各区县和各企业进行考核。各区县要督促和指导承接社区管理职能的乡镇(街道)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有序。建立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进度月报制度,从10月份起,各区县民政部门每月25日向市民政局报送《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进度表》(附件2),直至本区县内所有移交任务完成。

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在渝中央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移交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县党委政府,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今年年底,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总结报送市民政局,移交过程中探索推行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报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