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工作便捷化的通知(试行)
渝国土房管〔2017〕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市房屋勘测院,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就实现登记服务便捷化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缩短登记办理时限
(一)企业或个人房产抵押登记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工作日自受理的次日起计,下同)。
(二)已“两证合一”的二手房交易,其转移登记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三)单项申请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时限为3个工作日。一并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批量提交(50件以上)的,登记时限可延长一倍。
上述(一)、(二)、(三)以外的其他各类权属登记的办理时限按现行规定缩短一半。因政策性因素导致当事人集中申请登记,登记时限需延长的,由登记机构报市局或区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调整部分权属登记事权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现行的国有土地和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主城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主城外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关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下列登记由国土分局的土地登记机构办理
1、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各类土地使用权初始、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2、除房屋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如桥梁、涵洞、沟渠等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3、地役权各类登记。
(二)下列登记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
1、取得预售许可手续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预售合同备案;
2、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初始(不含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各类登记;
3、地役权各类登记。
(三)原已取得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先经国土分局核准后再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办理,核准结果应作为登记要件收取。(详见附件《事权调整后机构分设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的暂行规定》)。
1、房屋及其占用的划拨土地转让的(个人所有的房屋除外);
2、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因土地取得方式或年限、土地房屋用途或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由国土分局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单独办理的各类登记,分别由办理机构在登记系统中完成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五)登记资料信息共享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分别办理登记的权属登记资料,仍由各登记机构保管。事权调整后由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统一办理登记的权属登记资料,由登记中心(监理所)负责保管,相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双方共同使用。在此基础上,市局逐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六)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与土地征收、供应等其他土地管理工作有密切关系,登记事权调整后,各国土分局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两证合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要求,各国土分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设立的交易大厅驻场办公,履行土地登记、土地资产转让审批、土地收益金计算及规费收取等工作职责。
三、强化登记质量监管
一是健全质量抽查制度,对已登记发证的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抽检,其中实行一审制、二审制的权属登记抽检率应不低于10%,实行三审制的权属登记抽检率20%。
二是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登记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是建立完善疑难登记件会审制度,对各类法律关系复杂,申报资料不完备,法律规章不明确但群众和社会单位急需,但又确有实际困难补正资料的登记件,经相关登记机构疑难案件会审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登记。
四、实现权属登记服务便捷化
登记机构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充分发挥交易大厅帮助群众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平台作用。
(一)加强交易服务大厅建设
各登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交易大厅受理窗口服务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相关费用从转让手续费中列支。国土房管机构分设的区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要为各国土分局驻场办公创造条件。
(二)合理设置受理窗口
登记机构应按照登记业务数量、类型分别设置受理窗口,确保及时、快捷受理登记申请。对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建设等政府重点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孕等因故不能到场申请的特殊群体,实行上门服务。
登记机构应要求税务、金融等其他进入交易大厅的单位配备与工作量适应的人员,避免形成登记流程瓶颈,相关人员也应纳入大厅统一管理。
(三)加强咨询服务
登记机构要在交易大厅设置咨询服务台,配备登记服务向导,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和业务办理服务,主城区登记机构登记服务向导应安排3-6名。
登记服务向导应协助申请人准确及时完成权属登记申报,辅导申请人填写各类申报表单,引导到相关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切实提高受理登记件质量和办理速度。
(四)申报资料便捷化
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书、资金监管协议、询问笔录、合同等各类表单,由服务向导录入,通过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格式文本并打印,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登记流程、收取要件、收费标准、登记时限办理,不得擅自增减权属登记收取的要件。并将有关信息对外公示。
(五)税费前置计算告知
因权属登记产生的各种税费(含土地收益金、土地房屋测量费用等)应在正式受理登记前一次性测算并告知申请人,各登记机构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实行(银行)窗口统一收费,再分别划入各部门专用帐户。
原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各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收费标准及分配保持不变。
(六)及时告知
登记机构应利用国土房管部门公众信息网、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登记办理结果,方便申请人及时取件。
五、实施安排
市局发文之日起,各登记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城区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区县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合一的区县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