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你处《关于商情解决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渝银协秘[2008]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房地产抵押合同格式文本是1995年我局为规范抵押登记提交抵押合同的格式及内容而制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抵押登记格式合同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业务发展需要,我局拟与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市银监局等单位商讨后,取消现行抵押登记格式合同,由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市银监局统一制定抵押登记示范格式合同。
二、额抵押登记是抵押登记的一种类型。根据《担保法》、《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除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外、还应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三、押物价值的确认,我局现执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要求各区县登记机构不得强行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对《物权法》出台后抵押登记是否应收取抵押物价值协议或评估报告以及对抵押物超值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等问题,我局将会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市银监局共同研究确定。
四、多宗土地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同一主债权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原采用分割对应抵押贷款的方式,现我局已在刚出台的《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文取消这一做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