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向银行

进行抵押问题的意见函

建办房函〔2009〕2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我部对国办秘书二局转来的《李克强副总理赴上海市需要研究落实的有关事项办理情况》中反映的“为缓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压力,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办秘书二局要求,现将有关意见函告知如下: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条)等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你市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特此函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