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渝国土房管办发〔2005〕32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成年人房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北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房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北房[200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未成年人房产进入市场转让或抵押等办理登记,除按《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及操作规程等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法定监护人应提交户口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为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指定监护人应提交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证明文书。
二、如果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提供其他监护人一致同意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书面证明。
三、应提交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是为了该未成年人利益的有关证明。
《重庆市地房局关于当前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地房发[1999]818号)关于“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在处分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交基层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规定不再执行。
此复。
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