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9〕3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权利人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控制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因使用需要,确需进行权属分割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报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准。有关部门在审查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时,要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着眼于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按照保证房屋结构安全,保障购房户合法权益,确保商场、农贸市场正常使用和经营的要求,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进行科学、合理、严格把关。
二、明确房屋基本单元和权属分割的最小套内建筑面积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权属分割时,应当以基本单元为权属分割标的。基本单元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对商场、农贸市场进行权属分割的,分割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不小于套内建设面积4平方米。分割套内建筑面积小于4平方米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查批准。房屋测绘机构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权属分割图纸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禁止擅自进行权属分割测绘。
三、加强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建设期间权属分割行为的管理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建设期间进行权属分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经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建设期间权属分割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其中,属商场、农贸市场权属分割的,应先报当地商贸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消防等部门批准。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建设期间进行权属分割并申请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批准文件和图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四、加强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竣工后权属分割行为的管理对已竣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权属分割的,房地产权利人应报经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规划要会同建设、消防、安监、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竣工后的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属商场、农贸市场权属分割的,先报当地商贸主管部门同意,再报经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批准。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经批准后,应按照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分割改建。改建完成后,应报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房地产管理部门凭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平面图和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办理《房地产权证》。商场、农贸市场进行权属分割后不需要进行分割改建的,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分割图纸在房屋现场标注明确权属界限,房地产管理部门凭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图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五、各尽其责,共同监管规划、建设、消防、国土房管、工商、商贸、安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规划部门要对擅自分割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查处;建设、消防、安监部门加强对分割的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销售广告的管理,对发布含有融资或变相融资、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内容的销售广告要及时制止,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商贸主管部门要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商场、农贸市场的分割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审查;国土房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加强对所属房产机构的管理,发现房屋测绘机构擅自进行分割测绘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