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各区国土资源(国土房管)分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等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就主城区空置安置房分类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空置安置房处置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项目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安置后确有富余的,拟完善相关手续作商品房出售的安置房(以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书面确认的拟处置项目明细清单为准),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完善相关手续,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并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未动工或只部分开挖基础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回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重新供应。已部分竣工并安置但尚剩余部分土地未动工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回未动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后,并按同一项目附条件招拍挂供应,保障项目整体性。

二、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办理程序

(一)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府平台公司按照回购协议,将拟处置安置房全部回购后,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向市城乡建委和市民防办申请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现已取消,不再补缴)。

(二)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地价款

项目业主单位持有关审查要件向所在区国土分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按申请时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住宅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对应级别住宅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住宅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应缴纳的地价款。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项目业主单位持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划转出地价款缴款票据和对应的房屋清单及有关登记要件向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房屋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项目未办理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年限从缴清土地价款之日起算;项目之前已办理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年限以项目第一次办理出让手续明确的起计时间起算。

(四)房屋销售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统一销售办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统一销售。

本通知自20178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