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群众房屋办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渝国土房管〔2014)443号
主城各区国土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
主城各区开展群众房屋办证专项工作集中反映出的问题,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关于安置住房土地使用权“划转出”出让期限起始日期的问题本次解决群众房屋办证中,安置住房用地需完善“划转出”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起始日期统一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个项目同一批交房的,若有部分住房已办“划转出”签订有出让合同,余下住房再申报“划转出”时,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日期应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二)项目之前未办理过“划转出”手续,对在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交房的,以划拨决定批准时间为准;对超过约定期限交房的,以安置住房统一交房时间为准;对安置协议未约定交房期限或约定不明的,交房期限统一确定为两年。按照市政府要求,群众房屋办证后各区政府要督促安置主体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涉及欠缴出让金等费税的,要依法加大追缴力度。其他房屋及非住宅房屋的土地涉及“划转出”的,按政策规定执行。各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安置房权证时,应在权证附记栏注明“本证记载房屋由拆迁安置还房变更而来”。同时,房屋登记部门事后应将本次未完善“划转出”手续而先予办证的房屋形成名单清册,并及时将此名单清册抄送国土登记部门。
二、关于购置安置房实物分配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及税费问题各区政府和储备机构等单位统一购买房屋,用于危旧房改造、征地农转非、棚户区改造及零星征收项目的拆迁户安置的,本次为被拆迁户申请安置房办证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由辖区政府批准后可不再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安置房涉及多次转移登记的,实行并案办理,并免除之前各次转移登记的相关契税和规费。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转让的,应当按规定交纳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
三、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本单位住房权属登记问题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自有闲置房屋改建为住房出售给职工,收取了职工购房款、收回了原建房成本并完成了相关资产的清算,但未完善改建、售房等手续的,对符合住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房屋纳入本次办证范围,由辖区政府组织会审后,加快为购房职工住房办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