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两证”登记遗留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5〕155号
江北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你所江房监发[2005]18号《关于解决“两证”遗留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前,有关“两证”登记遗留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所在重庆市房屋普查登记期间,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不含私营企业、私人)因手续不齐或无任何手续的整幢房屋按照无照建筑或违章建筑给予了确权,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现权利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按照“两证”遗留问题的方式处理。即须经规划、建委、土地部门同意,所取得房屋住用安全鉴定报告后,符合登记要求的方可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上不再注明违章建筑字样。
二、《条例》施行前,因各种原因部分违章的建筑物,其房屋所有权产籍监理所登记发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记事栏内注明有部分违章的,《条例》实施后,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据实变更登记,对违章部分记载仍转载到新的《房地产权证》备注栏内。
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