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免收同一投资主体企业内部房屋转让手续费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5〕6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房管局、工商局(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00号),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现将同一投资主体企业内部房屋转让手续费免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范围
本次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范围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以及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二、登记类型认定
对同一投资主体企业内部房屋转让申请登记的,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照转移登记办理。
三、收取要件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要件外,还需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转让双方投资关系认定表》(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企业提交的《房屋转让双方投资关系认定申请表》(附件2),经查询后出具《房屋转让双方投资关系认定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房屋转让双方投资关系认定表
2.房屋转让双方投资关系认定申请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