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215号
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区县(自治县)规划分局、民政局、城乡建委、主城区各权属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促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7〕62号)、《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渝民发〔2007〕2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精神,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工作。
二、在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中,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述要求,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在规划用地环节。对拟划拨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发改委文件和土地预审意见在用地许可证上提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国土部门在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拟出让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要求明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在规划许可环节,对含有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项目用地,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坐落位置和面积。
(三)在初步设计环节,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应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初步设计中配备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进行审查。
(四)在销售环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进行销售。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含有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楼栋预售登记时,应根据规划、国土、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相应予以扣除。
(五)在权属登记环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由房屋权利人申请权属登记,房屋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给予免除。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办理权属登记后不得进行交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加快建设进度,保证房屋质量,在项目整体竣工前应完成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主体建设,并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三个月内将房屋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不得故意拖延办证或延期交房。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产权登记和交房。
四、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另作他用。民政管理部门和各街镇应加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民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