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局 属各单位,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监理所)、市房 屋勘测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 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渝府发[2010]84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抵押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对2004年以来已 未单独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手续,而是在依法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时即视同已经批准抵押的,今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时,不再收取涉及抵押审批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出 让合同等要件。
特此通知
二0—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