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

会    议    纪    要

2012-2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2年6月15日下午,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席会第二次会议在大渡口区南海温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大渡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主任刘嘉庆主持, 12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本次会议主要研讨了因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土地房屋登记问题,对其中的典型情况形成统一处理意见。

情形一:原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在生效法律文书上已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现双方重新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并要求登记机构按双方的约定直接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处理意见:登记机构不能按当事人的约定直接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土地房屋登记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名下,然后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和申请办理土地房屋的转移登记。

情形二:原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现双方重新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并要求登记机构按双方的约定直接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处理意见:登记机构可以按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和申请直接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情形三:原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一直未办理离婚分割转移登记,后另一方死亡,现得房一方如实申请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处理意见: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办理该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由得房一方通过诉讼确权或办理继承手续后再行申办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情形四:原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在生效法律文书上已明确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要求得房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现得房一方单方申请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处理意见: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房产归属的,可以不再审查收取支付补偿对价等所附条件的履行证明材料。

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土地房屋登记的其他情形,按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发【2007】404号”及其他规定办理。

二、联席会联络处报告了近期的工作情况,并要求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保持密切联系。

三、第三次会议由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时间暂定在7月中旬。

 

参加会议的登记机构及负责人和代表有:市登记中心袁玮、张艳敏、周浔倩、王硪、唐晓琳、刘昭君;大渡口登记中心刘嘉庆、李曦、赵蔓、廖晓红,江北登记中心肖华、任森林、邬慧敏、许静、岳小彪、李勤炜,北部新区分局廖萍,渝北登记中心陈春、刘军、黄雪梅,九龙坡登记中心吴宏锐、戴光放,周伟丽,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郑伟、李伟、李红梅,北碚登记中心王静莉、林朝进,沙坪坝登记中心王娟、孟艳、彭雪莲,巴南区登记中心凌梅、柯力,高新区国土房管所邹春萱、田耕砚,南岸登记中心许雪松、别燕。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