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屋管理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渝国土房管〔2018〕56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金融办  重庆银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证明收执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金融办, 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各银监分局,主城各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切实优化菅商环境、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证明收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不动产权利证书和证明管理

 (一)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薄依法向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 所有权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利   证书是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凭 证,应由该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收执。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薄依法向抵押权人核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 书或者证明,以及加盖了抵押登记专用章的抵押合同是不动产抵押权的合法凭证。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二、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工作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抵押信息。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于已经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 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时自动转为商品房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缮制不动产权证书时一并缮制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抵押权人应在借款人还清贷款等被担保的债权灭失后及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将注销信息告知抵押人。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有抵押信息且抵押权已经依法注销的,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补记原抵押权注销信息。

(四)房屋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影响不动产权利证书换发和补发。

(五)若抵押权证书或证明保管不善导致遗失的,在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同时办理遗失声明手续。

      三、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

(一)金融机构批量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配合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二)本通知执行前,抵押权人已经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须退还抵押人。金融机构应平稳有序开展退还工作,梳理退还名单,制定退还方案和应急预案,分批次通知抵 押人领回不动产权利证书,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

(三)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应根据监管职责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应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1881日起执行。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