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不动产登记审核委员会 会 议 纪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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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9年9月6日上午,中心副主任刘玉亭在二楼小一会议室主持召开不动产登记审核委员会2019年度第8次会议,研究审议了以下事项,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8月业务质量案件的处理事宜
法制科汇报了8月登记案件业务质量抽查的情况。会议决定:收件编号为201906201070817号的登记案件,附记栏未打标经济适用房字样,根据《不动产登记业务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七条(二)项规定,按错案件追究经办人责任,扣罚经办人奖励性绩效10元;以上质量问题由责任科室负责人组织落实纠错补正工作。
二、关于张桃要求办理琼海花园房屋登记事宜
渝北区法院判决将位于渝北区龙溪荷塘路55号琼海花园D幢负1层1号房屋产权过户给张桃,现张桃提供(2008)渝北字第17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办理裁定过户,经查该房屋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建新北路支行,且法院文书中未说明抵押注销事宜。经研究,会议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告知其该房屋抵押事实,按法院文书办理,带抵押权过户。
三、关于茨竹镇珠峰路27号1幢房屋用途登记事宜
唐福伦通过遗留问题取得渝北区茨竹镇珠峰路27号1幢负一层、第一层层房屋产权,镇街土地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联合审查表中负一层为设备用房,现产权人提出负一层不属于设备用房,对登记用途提出异议。经现场核实,该幢房屋负一层不属于设备房屋。经研究,会议决定:遵照“实事求是”原则,房屋用途按其他用房登记。
四、关于重庆银行枫林秀水支行不予缴纳收益金事宜
重庆银行枫林秀水支行通过法院裁定取得重庆中园物业有限公司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兴隆街16号1幢第二层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原产权人为重庆中园物业有限公司,现重庆银行枫林秀水支行申请裁定过户时,提出收益金不应买方缴纳。经研究,会议决定: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4〕215)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应当缴付部分,对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因此重庆银行枫林秀水支行可以不予缴纳收益金。
五、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盛信用社名下房屋过户登记事宜
2007年5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盛信用社将位于大盛镇新生街房屋出售给马占全,并签订了买卖合同,2008年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盛信用社改制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营业网点,现马占全申请过户。会议决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营业网点与马占全作为共同申请人,持原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房屋转移登记。
六、关于刘亚平及统景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统景供销合作社名下房屋转让登记事宜
2003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供销合作社将位于渝北区统景镇街道马鞍驼房屋出售给刘亚平,并签定了买卖协议,现刘亚平申请过户登记。经了解,重庆市渝北区统景供销合作社主体已不存在,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经研究,会议决定:待渝北区统景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后,提供原房屋买卖协议、出售房屋政府批复、购房收据等相关材料,由渝北区统景镇人民政府于刘亚平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参会:刘军、邓钧、吴军花、欧阳勇、张军、姚洁、龙兴星、朱林
记录:王爱月
送:中心领导
发:受理审查科、登记复核科、法制事务科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2019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