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为,现将当前房地产交易登记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申请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经协商要求撤消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登记。
收取的要件:
(一)重庆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买卖双方签订的因解除合同或其他原因申请撤消合同登记备案的书面协议(原件)。
(三)买卖双方应亲自到场并提供双方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购房人系自然人如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先行办理公证(身份证明校对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收取原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撤消、解除或认定无效的,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和生效的证明,可以单方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登记。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房屋预售(预租)登记情况栏记载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办结后,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上将注销情况作记载。
二、关于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申请撤消楼盘表预备案信息的问题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通过联机备案或网上签约系统将商品房买卖信息传送至登记机构计算机楼盘信息系统进行预备案,但未向登记机构申请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其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信息已在登记机构数据库中生存,双方经协商要求撤消楼盘表预备案信息的,可以申请撤消。
收取的要件:
(一)买卖双方撤消楼盘表预备案信息的申请书(原件)。
(二)买卖双方应亲自到场并提供双方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购房人系自然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先行办理公证(身份证明校对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收取原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撤消、解除或认定无效的,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和生效的证明,可以单方申请撤消楼盘表预备案信息。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登记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时,须经过预售许可审批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登记机构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办理。
(二)已建立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信息系统的区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须先申报建立楼盘表,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信息必须与楼盘表数据保持一致,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应复核楼盘表信息。
(三)未建立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信息系统的区县,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应将项目已售情况、其他限制情况与设定抵押的范围进行逐一核对清理,不得将已出售或有其他限制的房屋纳入抵押范围。
(四)在建工程非住宅应整层、整体或按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为抵押单元,不得擅自分零抵押。
(五)办理在建工程应收取的要件:
1、重庆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双方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抵押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原件);
5、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圈注并加盖公章的抵押平面位置图(原件);
8、抵押双方协商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证明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件);
9、属联建的提供联建双方的联建协议;属共同开发建设的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其抵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抵押双方提交的经确认并签章的抵押物平面位置图统一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附测绘图为依据,不得将共用分摊部位纳入抵押物位置图范围。
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载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信息。
四、关于最高额抵押贷款设定抵押登记的问题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土地房屋权利人以土地房屋作为最高额债权担保的抵押物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可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抵押登记。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应收取债权债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他要件,根据债权债务双方约定的最高额贷款金额一次性办理抵押登记并收取抵押登记费。
受理最高额抵押注销登记时,应收取抵押权人关于同意解除最高额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及其他要件,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一次性办理最高额抵押注销登记。
五、关于当事人之间开展下列经济活动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
当事人之间开展下列(一)、(二)、(三)项经济活动可办理抵押登记: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因产品供货、货物运输、货物仓储、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以土地或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的。
(二)个人与企业之间(个人与国有企业之间借贷除外)、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以土地或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的。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一)、(二)项经济活动的抵押登记时,应收取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要件,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办理。
(三)政府批准设立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或个人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企业或个人以土地或房屋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第(三)项经济活动的抵押登记时,应收取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政府批准担保公司设立的批文、担保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要件,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办理。
本通知中所指的债权债务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授信协议、承兑协议、供货合同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当前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41号)第六条、《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当前房地产交易登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房管发[2004]171号)第三条的规定即行废止。各单位在办理登记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市场处联系。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