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不动产登记审核委员会

会 议 纪 要

2017-11

(第6期)

渝北不动产登记审核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7117下午,中心副主任陈春在三楼中二会议室主持召开不动产登记审核委员会第6次会议,研究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研究处理10月登记案件业务质量抽查的问题案件

审委会办公室汇报了10月登记案件业务质量抽查的情况。会议决定,收件编号为201710301070352的登记案件因“登记信息录入错误”,根据《不动产登记业务责任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二)项规定,按质量问题件追究经办人责任:扣罚经办人奖励性绩效每件10元;收件编号为201710301070228的登记案件因“原产权人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根据规定第八条(一)项规定,按错案追究经办人责任:扣罚经办人奖励性绩效50元。以上登记案件由责任科室负责人组织落实纠错工作。

二、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印章管理

会议决定: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96号)文件规定,使用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印章。中心发布的各类公告,由缮发证件科统一编号,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并做好印章使用的登记工作。

三、关于张道友、易晓均申请遗失补证事宜

张道友、易晓均前来办理遗失补证变更登记,未查到上一手“婚姻存续期间变更权利人”登记的档案。会议决定:由当事人补齐上一手登记的登记资料,结合土地档案,可直接办理本次遗失补证登记。

四、关于刘廷元申请办理渝北区龙盛街35号房屋继承的事宜

会议决定:因刘廷元父母的其中一个子女刘廷容无法到场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因此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关于尹原斌不动产权证上套内面积与原产权证不一致,要求中心赔偿其损失的事宜

会议决定:关于不动产权证上房屋套内面积与原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向当事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关于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针对套内面积按照实际测绘结果录入,与原产权证上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应书面告知权利人并经权利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六、关于周长俊从赵正恩处购买门市无法使用的事宜

按照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将13号车库通道更正到赵正恩名下后,在楼盘上将13号车库通道合并到负一层车库内(因负一层车库已含13号通道的面积,合并时负一层车库面积不做更改)。

七、关于洛碛镇马益海和刘静产权问题

会议决定:马益海和刘静双方对洛碛镇新渝路358号3幢15套房屋的权属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该房屋属刘静所有,权属无争议。我中心根据双方申请将该15套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刘静名下。

八、关于九地房地产公司申请注销,其公司名下车位处置问题

会议决定:因九地房地产公司即将申请注销登记,该公司名下位于北岸明珠小区的车位可转移登记给公司的两名股东。两名股东进行承诺:一旦再次出售这部分车位,只能出售给本小区业主。我中心根据产权人承诺在权证附记页进行标注。

九、关于当事人未提供公证文书,要求申请办理继承登记事宜

(一)关于邹清素申请继承其丈夫辜夕志生前购买的统景镇初级中学校11幢3-2-3的优惠售房事宜。会议决定:由统景镇初级中学校与邹清素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放弃继承权声明、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具结保证书、遗产分配协议、统景镇初级中学不动产权证、优惠售房批复及购房人名单等资料,将优惠售房与继承登记并案办理。

(二)刘贤荣、刘苏南申请继承肖伶俐生前与其丈夫刘贤荣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渝胡路47号10幢7-1)。会议决定: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放弃继承权声明、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具结保证书、遗产分配协议、公证书、原产权证等资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三)白丽申请继承其丈夫陈建昆名下位于渝北区龙溪华怡路23号B幢3-12-4号房屋事宜。会议决定: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律师执业资格证、遗嘱、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具结保证书、结婚证、原产权证等资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十、关于蒋瑶申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问题

2008年7月28日市信访办第13期会议纪要显示,“同舟佳居”二期购房业主在该会议纪要下发之前已经购房,并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关于购房时间认定,应按照“有利于群众”的原则判定原购房时间。会议决定,同意蒋瑶提出该房的完费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十一、研究“两年限售”政策相关问题

(一)洛碛移民安置房转移登记问题。会议决定:如果买方是移民身份,不受限售政策限制;如果买方不是移民身份,则要受限售政策限制。是否为移民身份,以移民局出具的移民名单为准。

(二)张小燕集资房转移登记问题。木耳镇张小燕集资房系通过“两证遗留”问题办理的初始登记,木耳镇政府于2017年8月21日确定了30户集资购房人的名单。申请人于9月23日前将转移登记申请资料交到我中心,因中心工作繁忙,未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会议决定:该30户集资建房户本次办理转移登记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参会人员:陈春、刘军、邓钧、吴军花、欧阳勇、毛序、张军、段莉、陈小波

记录:梁平

  

 

送:中心领导 各科室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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