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联席会会议纪要

 

2017年9月1日下午,区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区房管局三楼会议室召开渝北区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联席会会议,听取了目前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登记相关工作建议、对相关登记问题进行了会审。区国土分局何先聪副局长、权籍科、各国土所、登记中心复核科、信息科、各地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已办理登记的土地房屋,现当事人因分家析产要求办理超占、超建面积权属登记问题。

分家析产,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房屋面积超过原批准面积的,当事人应完善批准手续后办理。仍有超建、超占的,在附记栏中备注。

二、关于只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现当事人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如何处理问题。

一是办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经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二是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当事人应补办规划批准手续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关于无批准手续,当事人申请办理改、扩建房屋权属登记问题。

房屋改、扩建,当事人应完善土地、规划批准手续,办理登记时,按批准规模办理土地房屋登记,部分改建,未拆除部分与改建面积合并办理。

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房屋财产为具体的面积或份额,但不是完整的一间屋,当事人双方要求分开办证的,如何执行?

申请人要求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分开办证的,如符合登记单元管理规定,可分开办理。不符合的,当事人可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部门按当事人书面约定办理登记。

五、离婚协议将房屋分与第三方(子女或父母),当事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问题。

离婚协议将房屋分与第三方(子女或父母),第三方户籍为城镇人员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不能办理。

六、离婚分户,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员的如何执行?

若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批准修建,且修建时双方均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办理分户;若夫妻一方一直为城镇人员的,则不能办理离婚分户。

七、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申请办理登记时,双方重新达成房屋分配补充协议,可否按补充协议办理问题?

若房屋已根据离婚协议登记给一方,因房屋已归一方所有,双方不能再办理分户;若房屋还未根据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给一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分房的面积或份额进行重新约定,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办理分户。

八、遗失补发与分户能否同步办理?

可以并案办理。

九、房屋新建、迁建的,按哪个面积进行登记?

宅基地实际面积小于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宅基地实际面积大于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的,按照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占面积未超过40平方米的,超占面积在附记栏进行备注,超占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房屋面积小于乡村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房屋面积大于乡村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的,按乡村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建面积在附记栏进行备注。

十、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江北县劳动局)土地权属确认事宜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江北县劳动局)经江北府征【1994】328号文批准取得国有土地2220平方米修建办公、住宅用地,并于1996年将房屋(劳动宾馆)建成,现劳动宾馆实测土地面积2745.61平方米。周边相邻的陈立伟等500户集资房(锦湖花园)建成后用围墙与劳动宾馆分隔开,具备独立的进出通道和使用范围并已为住户办理了每套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且同意放弃现劳动宾馆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鉴于以上情况,同意劳动宾馆按实测土地面积2745.61平方米及范围予以确权给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会人员:何先聪、陈春、邓钧、张军、梁大治、朱娅、刘家梅、谭鑫、欧代伟、朱敏、邹渝红、邓小玲、刘静、田原嫄、王光兴、陈成、胡军、刘秀琼、曾凡云、杨柳、杨星伟、马高云、幸世强、张涂、卢鹏、罗莹、刘芳、余霞、凌啊静、谭玲、谭锐

记   录:陈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