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
会 议 纪 要
2012-4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2年8月29日下午,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席会第四次会议在沙坪坝野山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主持, 12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本次会议审定通过了有关业务议题。
(一)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时,申请材料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份数,申请人只需提交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抵押合同。其中,对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文本要求仍可按各登记机构现行作法办理。
登记机构办结上述登记后,应分别缮写1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颁发给权利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应按渝国土房管[2010]223号文件规定缮写4份并颁发给申请人。登记机构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中签注意见和加盖印章。
(二)对于婚前取得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因结婚导致权利人变化,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共有房屋因离婚导致权利人变化,申请人申办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构按转移登记办理,登记费名称按登记业务信息系统确定名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项目附属车位时,车位买受人必须是登记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上记载的购买该项目之房屋(除车位外)的权利人(包括对应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人)。
(四)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权利人在申请登记到其名下时不能提供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登记机构再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登记,并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五)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构协助执行办理已设定有抵押权土地房屋的转移登记,但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对抵押权作出处理时,登记机构分情形办理:
申请执行人是抵押权人的,登记机构应在法院送达回执中要求法院通知抵押权人先申办抵押权注销登记,或由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注销抵押权;
申请执行人不是抵押权人的,登记机构应告知法院有关设定有抵押权的情况。法院仍要求协助执行的,则给法院发出审查建议书,同时将法院对房屋的处置情况函告抵押权人,并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办理转移登记。
如法院未对抵押权登记作出处理的,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会上对婚姻关系存续或变化引起的土地房屋共有问题的审查标准和方式进行了充分讨论,鉴于情形非常复杂,故暂缓决议。
三、联席会联络处报告了近期的工作情况,并要求各单位联络人加强联系作好信息传递沟通工作。
参加会议的登记机构及负责人和代表有:沙坪坝登记中心张永红、孟艳、刘永飞、刘成文、李忠胜、彭智、宋熙,市登记中心袁玮、张艳敏、周浔倩、王硪、唐晓琳、刘昭君,大渡口登记中心刘嘉庆、李曦、赵蔓,江北登记中心邬慧敏、曾欣、汪洋,九龙坡登记中心吴宏锐、舒畅、戴光放、李莎、周伟丽,南岸登记中心张小平、许雪松、别燕,北碚登记中心王静莉、林朝进,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郑伟、李红梅、李伟,高新区国土房管所邹春萱、田耕砚,北部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廖萍、何黎,渝北登记中心王福兴、毛序,巴南区登记中心庞永、刘刚。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