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解决土地房屋权证用途不一致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7〕130号


市房地产交易所、渝中区国土分局:

你们《关于两证合一中涉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用途不一致的请示》(市房交发[2007]12号)收悉,现就解决土地房屋权证用途不一致的问题批复如下:

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是原国土、房管部门分设时期的历史产物,《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实施和两证合一已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对于以往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分别核发出现部分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情况,市局曾以渝国土房管发[2006]597号文进行了答复。

现鉴于规划部门以渝规中函[2007]4号《重庆市规划局渝中区分局关于两证合一中有关问题的函》,明确不再受理因原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使用性质不符的任何手续,建议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和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同意你们的《请示》意见,对2004年12月1日《条例》实施前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据实核准土地房屋用途,换发《房地产权证》。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