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涪陵区房管局,各分局,市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主城区各登记中心:
现将《重庆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5日
重庆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细则
(试 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重庆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细则
(试 行)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重庆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细则。
1.政策法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令第656号)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量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
2.技术依据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GB/T 20257.1-2007《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
CH/T 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RTK)测量技术规范》
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本细则规定了重庆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以满足重庆市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重庆市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1.平面坐标系统
(1)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开展工作,成果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前,需基于重庆市国土资源GNSS网络信息系统转换至1980西安坐标系,逐渐向2000国家大地座标系过渡。
(2)平面坐标系统转换采用统一管理。主城区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统一转换;远郊区县(自治县)由各区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转换,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提供技术支持。
2.高程系统
(1)可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或1985国家高程基准。
(2)若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最终成果须转换到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时,投影类型采用标准的3°分带的高斯-克吕格投影。
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的次序开展工作。
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主城区不动产单元代码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远郊区县(自治县)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区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采用室内外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室内外核实的调查方法。
2.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实地核实、调查的方法。
3.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类型、位置的不同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根据授权委托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前应收集政策法规文件、基础资料和权源资料。
1.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条例、规定。
2.国家相关规程、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标准、细则。
3.其他有权单位制定的法定性相关文件。
1.控制点成果、点之记、控制点计算资料、技术总结等基础控制测量资料。
2.1:5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
3.0.5米或更高分辨率的航空、航天遥感正射影像图。
4.各类不动产宗地图、宗地草图及其他相关资料。
1.各级政府及其他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协议书等。
2.由不动产所有者或不动产使用者提供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其他与不动产权属来源有关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资料分散于不同部门的,调查机构应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录B),到国土、房产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测绘单位等人员组成调查队伍,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开展前,不动产测绘单位应制定调查方案。此外,对国家级、市级等公益性、重特大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还应结合不动产权籍调查区域实际,编写详细的技术设计。
1.表册
按照附录C表格式样,统一准备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参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中的附录表格式样,统一准备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指界通知书、违约指界通知书等。
2.器材
准备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所需测量仪器、绘图仪、数码相机、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界桩等。
制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培训方案,在首次开展工作前,对参加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调查方法,规范调查程序。
首次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前,不动产测绘单位应选择一个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成果符合要求,并取得一定经验后,方可全面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主城区土地和农村房屋权属调查由各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房屋等定着物权属调查由各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土地及房屋等定着物权属调查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主城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林地)权属调查由各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林地)权属调查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时,可委托承担该不动产测量工作的单位具体实施,权属确认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
权属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信息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见附录C)等。
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应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对于界址线难以确定的,调查人员应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此外,调查人员应将权属调查方法、调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形成权属调查文字材料,如实记载在不动产测量报告或技术说明中。
以宗地为单位,查清宗地及其内房屋不动产单元的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房屋信息等。
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等土地状况;查清宗地与合同的一致性、宗地合并或分割情况、宗地批准规划方案中公共绿化和公共设施情况、宗地内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还应查清承包地块的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本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适宜载畜量、草原质量等内容。
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共有情况、用途、幢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竣工房屋的建设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之间的关系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土地使用份额等。
针对林地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提供技术支持。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以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时,应以比例尺为1:5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时,宜以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也可采用分辨率优于0.5米或0.5米的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时,宜以比例尺为1:5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困难地区,也可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时,可以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困难地区,也可采用分辨率优于0.5米或0.5米的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
1.调查前准备。向不动产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约定不动产权利人准备好权属材料现场出席指界。调查人员准备好调查表、调查底图、界标、必要的仪器及工具等。
2.现场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不动产权利人的指界情况,核实不动产权利人的名称,宗地的界线、界址边长,不动产的用途、面积,共有权情况等内容。
3.填写调查表。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将调查的内容填写到调查表上。调查表上除必须经不动产权利人认可的部份在现场填写外,其余内容可由调查人员在调查完成后回室内填写。
4.签章认可。调查完成后,由不动产权利人在调查表上签章确认调查结果。
根据申请调查的材料和档案资料查询结果,核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现状,确认其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然后确定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形如下:
1.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 征用集体土地;② 城镇改造拆迁;③ 划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宗地分割转让和整宗转让;④权属界址调整后的宗地,土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划;⑤ 宗地的界址因自然力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等;⑥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宗地分割和合并。
2.界址不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 转移、抵押、继承、交换、收回土地使用权;② 违法不动产经处理后的变更;③ 宗地内地物地貌的改变;如新建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及房屋的翻新、加层、扩建、修缮等;④ 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和不动产单元的面积;⑤ 权利人名称、不动产位置名称、不动产用途等的变更;⑥ 不动产所属行政管理区的区划变动,即县市区、街道、街坊、乡镇等边界和名称的变动;⑦ 权利取得方式、或权利性质、或权利类型发生变化。
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新设宗地与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依不动产的类型,其权属调查方法为: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权属调查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权属调查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情形,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然后按照下列方法开展权属调查:
1.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
2.如需要到实地调查,则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其处理的方法如下:
(1)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实地调查确认后,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不一致的,应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内容,标注正确内容,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发现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的,应在原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权属纠纷调处规则,调处权属纠纷。各单位应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法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或技术说明的撰写等。
不动产测量经申请人委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
1.控制网分为首级控制网和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的原则逐级布设,在满足加密要求的情况下可越级布设。首级控制网应按辖区统一布设。
2.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立的重庆市国土资源GNSS网络信息系统信号覆盖区域,应采用重庆市国土资源GNSS网络信息系统直接施测一、二、三级控制点或图根控制点。
3.可利用已有的国家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B、C、D、E级GPS点作为首级控制网点;也可利用已有的三、四等城市控制点(含GPS)和一、二级城市控制点(含GPS)作为首级控制网点。在已有首级控制网点基础上,可采用GPS静态、光电测距导线等方法加密下一级控制网点。利用已知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
控制点的选点和埋石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执行。
1.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区域已有首级平面控制点加密控制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
2.GPS静态相对定位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GPS静态相对定位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
平均边长 |
卫星高度角(°) |
有效观测卫星总数 |
平均重复设站数 |
时段长(min) |
数据采样间隔(s) |
附和线路(环)边数 |
PDOP值 |
最弱边相对中误差 |
四等 |
2km |
≥15 |
≥4 |
≥1.6 |
≥45 |
10~30 |
≤10 |
≤6 |
≤1/45000 |
一级 |
1km |
≥15 |
≥4 |
≥1.6 |
≥45 |
10~30 |
≤10 |
≤6 |
≤1/20000 |
二级 |
<1km |
≥15 |
≥4 |
≥1.6 |
≥45 |
10~30 |
≤10 |
≤6 |
≤1/10000 |
3.各级测距导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导线 等级 |
平均 边长 km |
导线 全长 km |
每边测距 中误差 mm |
测角 中误差 (˝) |
导线全长 相对闭和差
|
水平角观测 测回数 |
方位角 闭合差 (˝) |
|||
DJ1 |
DJ2 |
DJ6 |
||||||||
四等 |
1.6 |
≤10 |
±18 |
±2.5 |
≤1/40000 |
4 |
6 |
±5 |
||
一级 |
0.3 |
≤3.6 |
±15 |
±5.0 |
≤1/14000 |
2 |
4 |
±10 |
||
二级 |
0.2 |
≤2.4 |
±15 |
±8.0 |
≤1/10000 |
1 |
3 |
±16 |
||
三级 |
0.12 |
≤1.5 |
±15 |
±12.0 |
≤1/6000 |
1 |
2 |
±24 |
||
图根 |
500 |
0.08 |
≤0.9 |
±10 |
≤1/4000 |
1 |
1 |
±40 |
||
1000 |
0.15 |
≤1.8 |
±10 |
≤1/4000 |
1 |
1 |
±40 |
|||
2000 |
0.25 |
≤3.0 |
±10 |
≤1/4000 |
1 |
1 |
±40 |
注:n为导线转折角的个数。
4.GPS-RTK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RTK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
平均边长 (m) |
观测卫星总数(15O) |
PDOP值 |
点位中误差(cm) |
边长相对中误差 |
与基准站的距离(km) |
观测次数 |
起算点等级 |
检核中误差 |
|
边长 |
坐标 |
|||||||||
一级 |
500 |
5 |
≤6 |
≤±5 |
≤1/20000 |
≤5 |
≥4 |
四等以上 |
≤1/14000 |
≤±5cm |
二级 |
300 |
5 |
≤6 |
≤±5 |
≤1/10000 |
≤5 |
≥3 |
一级以上 |
≤1/7000 |
≤±5cm |
三级 |
200 |
5 |
≤6 |
≤±5 |
≤1/6000 |
≤5 |
≥2 |
二级以上 |
≤1/5000 |
≤±5cm |
图根 |
5 |
≤6 |
≤±5 |
≤7 |
≥2 |
三级以上 |
≤1/3000 |
≤±7.5cm |
||
注:1、点位中误差指控制点相对于最近基准站的误差; 2、采用单基准站RTK测量一级控制点至少更换一次基准站进行观测,每站观测观测次数不少于2次; 3、采用网络RTK测量各级平面控制点可不受流动站到基准站距离的限制,但应在网络有效服务范围内; 4、一、二、三级相邻点间距离不宜小于该等级平均边长的1/2。 |
高程控制测量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执行。
控制网(点)的观测和计算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和《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RTK)测量技术规范》(CH/T 2009-2010)等标准执行。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应采用重庆市国土资源GNSS网络信息系统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测量时,以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坐标时,可由界址坐标计算土地面积;采用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界址测量时,应以比例尺为1:5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界址测量时,宜以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困难地区,也可采用分辨率优于0.5米或0.5米的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采用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界址测量时,宜以比例尺为1:5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困难地区,也可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界址测量时,可以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基础图件为工作底图,采用实测法或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也可采用分辨率优于0.5米或0.5米的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采用实测法、航测法等测量界址点坐标。其中采用实测法测量界址坐标时,可由界址坐标计算土地面积;采用图解法、航测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
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其解析界址点精度如表4所示,图解界址点精度如表5所示。
表4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级别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cm |
|
中误差 |
允许误差 |
|
一 |
±5.0 |
±10.0 |
二 |
±7.5 |
±15.0 |
三 |
±10.0 |
±20.0 |
注1: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注2: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 |
表5 图解界址点的精度
序号 |
项目 |
图上中误差/mm |
图上允许误差/mm |
1 |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
±0.3 |
±0.6 |
2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
±0.3 |
±0.6 |
3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间距误差 |
±0.3 |
±0.6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其实测法界址点精度如表6所示,航测法界址点精度如表7所示,图解法界址点精度如表8所示。
表6 实测法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精度等级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m |
中误差 |
|
一级 |
±0.05 |
二级 |
±0.10 |
三级 |
±0.15 |
一般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特殊困难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三级。 |
表7 航测法界址点精度
比例尺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m |
|
平地、丘陵 |
山地、高山地 |
|
1:500 |
±0.25 |
±0.37 |
1:1000 |
±0.50 |
±0.75 |
1:2000 |
±1.00 |
±1.50 |
1:5000 |
±2.00 |
±3.00 |
表8 图解法界址点精度
比例尺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m |
|
平地、丘陵 |
山地、高山地 |
|
1:500 |
±0.30 |
±0.40 |
1:1000 |
±0.60 |
±0.80 |
1:2000 |
±1.20 |
±1.60 |
1:5000 |
±2.50 |
±3.75 |
1.房屋预售时,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测量房屋边长,并采用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施工设计图或定线坐标,绘制房屋图形,编制自然幢编号,作为预售房屋楼盘表建立和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基础。
2.房屋竣工时,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测量房屋边长,并实测房屋基底坐标(宜采取与宗地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更新预售房屋图形,竣工楼盘表未发生变化的,应沿用预售房屋对应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和楼盘表信息,竣工楼盘表发生变化的,则新编变化部分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宗地分割、合并等导致预售和竣工宗地代码不一致时,应提供预售楼盘表与竣工楼盘表间的对应关系。
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要测量每户房屋内部边长。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对于房屋存在内部分户时,应对房屋内部尺寸进行测量。此外,不同的结构、层数以及户主房屋必须进行分别测量。
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执行。
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房产分户图、不动产权证书附图。不动产单元图应由软件自动生成,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提供技术支持。
以已有各种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执行,宗地图内容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557号)执行。
以房产分层图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层图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557号)执行,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3的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的面积。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执行。
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量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执行。
1.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及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及房屋不动产测量时,不动产测量报告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557号)执行。
2.宅基地及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林地)不动产测量时,撰写测绘技术说明,主要包括概述、不动产测量情况、其它说明等内容,其编写要求及样式按照附录D执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楼盘表等。
1.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审查按照“谁组织、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城镇土地、房屋测量成果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负责审查,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测量成果由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数据格式由信息中心负责审查;不动产测量图形入库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不动产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经审核后,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成果备案工作。
凡在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中经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和授权机构确认的且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可继续沿用。沿用已有成果时,应对已有宗地、房屋数据进行修改完善,按照附录A的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将最终成果转换至1980西安坐标系,并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供不动产登记使用。
2.审查的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成果审查、整理归档等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二是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资料等是否齐全;三是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包含调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调查成果是否经过自检等;四是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其房屋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中的空间要素是否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存在空间位置等矛盾。
3.审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室内外复核的方法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库、信息系统、办文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审查调查成果。
(2)应将调查机构提供的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电子数据导入已有的权籍空间数据库,查看其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等矛盾。
(3)对权籍空间要素,如果室内无法判定其是否正确时,应到实地查看。
(4)对调查成果存在的问题,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为止。
4.成果入库和地籍图更新。成果通过审查后,审查单位应将审查后的成果提交给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成果管理机构,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更新数据库和地籍图。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成果进行整理和归档。
1.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查机构应以宗地为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成果,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包括宗地代码和定着物代码。宗地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顺序号。现将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说明如下:
一、不动产单元编码维护和管理
主城区不动产单元代码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远郊区县(自治县)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区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二、不动产单元编码依据
不动产单元编码参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一)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二)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一)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等。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五)公用广场、停车场、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城市(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不设定不动产单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
(三)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宗地,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定着物与宗地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其中:
1.独立成栋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房屋与宗地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2.同一宗地范围内同一权利人拥有的全部整栋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定着物与宗地可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3.森林、林木与宗地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四)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宗地,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六、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一)代码结构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代码、定着物代码两段构成。分述如下:
1.宗地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其中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组成宗地号。
2.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顺序号。
3.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 |
(二)编码方法
1.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2.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3.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4.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
(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5.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6.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7.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
(3)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
(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
(三)编码变更规则
1.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1)宗地代码的变更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代码不变。
(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a)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和空间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b)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发生变化的,先确定新的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新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c)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幢、层、套、间房屋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变更情形如下:
1)整幢房屋内的层、套、间界线发生变化的,房屋幢号不变,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的最大户号后续编。
2)新增的整幢房屋,房屋幢号在宗地(或地籍子区)内最大幢顺序号后续编,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3)整幢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房屋幢号不变。该幢房屋内新增的层、套、间,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最大户号后续编。
d)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立成片的林木等其他独立定着物的空间范围发生变化的,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e)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着物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代码变更情形如下:
1)定着物全部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2)定着物部分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按照本编制规则“(二)编码方法”的要求编码。
3)定着物发生新增、拆除、改造等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未发生转移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2.宗地特征发生变化、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1)宗地代码的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的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定着物代码按照本编制规则“1.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中“(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的要求变更。
3.宗地特征未发生变化、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1)宗地代码的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a)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未发生变化,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的,则房屋幢号与房屋户号不变;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的,则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按照本编制规则“(二)编码方法”的要求编码,房屋户号不变。
b)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已发生变化,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的,房屋幢号不变,新的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的最大户号后续编;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的,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按照本编制规则“(二)编码方法”的要求编码,新的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的最大户号后续编。
c)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在新宗地内,定着物代码按照本编制规则“(二)编码方法”的要求编码。
4.宗地特征、界址均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1)宗地代码的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的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定着物代码按照本编制规则“3.宗地特征未发生变化、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中“(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的要求编码。
5.县级行政区界线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1)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划入
a)宗地代码的变更:在确定新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后,重编地籍区代码和地籍子区代码,宗地号不变,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b)定着物代码的变更:定着物代码不变。
(2)地籍区、地籍子区部分划入
a)宗地代码的变更
1)在确定新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后,重编地籍区代码和地籍子区代码。
2)划入宗地的编号在新地籍子区内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b)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1)定着物为房屋的,房屋幢号以地籍子区为编码单位的,房屋幢号在新地籍子区最大幢号后续编,房屋户号不变;房屋幢号以宗地为编码单位的,房屋幢号和房屋户号不变。
2)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6.不动产灭失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原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再使用。
附录B重庆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重庆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试 行)
(查询单位名称):
根据等有关规定,请贵单位按照以下信息协助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并出具查询结果:
1、查询范围,详见《查询地块范围示意图》。
2. 查询内容:
申请查询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动产权籍调查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协助查询单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查询结果反馈不动产权籍调查承担单位一份由协助
查询机构留存。
2、协助查询单位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经审定并加盖协助查询单位用章后反馈不动产权籍调查承担单位。
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试 行)
宗地代码:
调查单位(机构):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宗地基本信息表 |
|||||||||||||||||
权利人 |
所有权 |
||||||||||||||||
使用权 |
权利人类型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质 |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
坐落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
证件种类 |
电话 |
|||||||||||||||
证件号 |
|||||||||||||||||
代理人姓名 |
证件种类 |
电话 |
|||||||||||||||
证件号 |
|||||||||||||||||
权利设定方式 |
|||||||||||||||||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 |
|||||||||||||||||
预编宗地代码 |
宗地代码 |
||||||||||||||||
不动产单元号 |
|||||||||||||||||
所在图幅号 |
比例尺 |
||||||||||||||||
图幅号 |
|||||||||||||||||
宗地四至 |
北: |
||||||||||||||||
东: |
|||||||||||||||||
南: |
|||||||||||||||||
西: |
|||||||||||||||||
等级 |
价格(元) |
||||||||||||||||
批准用途 |
实际用途 |
||||||||||||||||
地类编码 |
地类编码 |
||||||||||||||||
批准面积(m2) |
宗地面积(m2) |
建筑占地 总面积(m2) |
|||||||||||||||
建筑总面积(m2) |
|||||||||||||||||
土地使用期限 |
|||||||||||||||||
共有/共用权利人 情况 |
|||||||||||||||||
说明 |
|||||||||||||||||
界址标示表 |
|||||||||||||||||||
界址点号 |
界标种类 |
界址 间距(m) |
界址线类别 |
界址线位置 |
说明 |
||||||||||||||
钢钉 |
水泥桩 |
喷涂 |
界址线 |
道路 |
沟渠 |
围墙 |
围栏 |
田埂 |
内 |
中 |
外 |
||||||||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界址签章表 |
||||||
界址线 |
邻宗地 |
本宗地 |
日期 |
|||
起点号 |
中间点号 |
终点号 |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
指界人姓名(签章) |
指界人姓名(签章) |
|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宗地草图 |
||||
界址说明表 |
||||
界址点位说明 |
||||
主要权属界线 走向说明 |
||||
调查审核表 |
||||
权属调查记事 |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地籍测量记事 |
测量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
||||
土地坐落 |
||||
宗地代码 |
||||
宗地面积(m2) |
定着物单元数 |
|||
定着物代码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m2) |
独有/独用土地面积(m2) |
分摊土地面积 (m2) |
|
合计 |
||||
备注 |
||||
注:无共有/共用情况的无需填写此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表 |
||||||||||||
宗地代码 |
||||||||||||
不动产单元号 |
||||||||||||
发包方 |
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承包方 |
承包方(代表) |
|||||||||||
有无承包合同 |
承包合同编号 |
|||||||||||
有无经营权证 |
经营权证编号 |
|||||||||||
取得(承包)方式 |
□家庭承包 □招标 □公开协商 □拍卖 □转让 □互换 □其他 |
|||||||||||
注:本部分信息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写 |
家庭成员总数 |
共 人 |
||||||||||
成员姓名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成员备注 |
|||||||||
土地用途 |
□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其他 |
|||||||||||
地力等级 |
是否是 基本农田 |
□是 □否 |
||||||||||
水域滩涂类型 |
||||||||||||
养殖业方式 |
||||||||||||
适宜载畜量 |
||||||||||||
草原质量 |
草层高度 |
cm |
||||||||||
草地覆盖度 |
% |
|||||||||||
建群 |
||||||||||||
优势种 |
||||||||||||
调查记事 |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单位:m2(公顷/亩) |
|||||
权利人 |
|||||
宗地代码 |
|||||
不动产单元号 |
|||||
分 类 面 积
|
农用地 |
||||
其中 |
耕地 |
||||
林地 |
|||||
草地 |
|||||
其他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调查记事 |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调查时需填写此表
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市区名称或代码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宗地号 定着物(房屋)代码 |
|||||||||||||||||||
不动产单元号 |
|||||||||||||||||||
房地坐落 |
邮政编码 |
||||||||||||||||||
房屋 所有权人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电话 |
住址 |
共有情况 |
|||||||||||||||||
权利人类型 |
项目名称 |
||||||||||||||||||
房屋性质 |
产别 |
||||||||||||||||||
用途 |
规划用途 |
||||||||||||||||||
房屋状况
|
幢
号 |
户
号 |
总 套 数 |
总层数 |
所在层 |
房屋 结构 |
竣工时间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专有建筑 面积(m2) |
分摊建筑 面积(m2) |
产权来源 |
墙体归属 |
||||||
东 |
南 |
西 |
北 |
||||||||||||||||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
附加说明 |
||||||||||||||||||
调查意见 |
|||||||||||||||||||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
||||||
宗地代码: |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 共有部分权利人 |
||||||
建(构)筑物编号 |
建(构)筑物名称 |
建(构)筑数量或者 面积(m2) |
占地面积(m2) |
分摊土地面积(m2) |
附记 |
|
房产分层图
附图 (房产分层图,可附页)
|
宗地代码 |
定着物代码 |
|||||||
不动产单元号 |
||||||||
森林、林木 所有权人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森林、林木 使用权人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代理人 |
证件类型 |
电话 |
||||||
证件编号 |
||||||||
权利人类型 |
||||||||
坐落 |
||||||||
造林年度 |
||||||||
小地名 |
||||||||
林班 |
小班 |
|||||||
面积(m2) |
起源 |
|||||||
株数 |
主要树种 |
|||||||
林种 |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其它 |
|||||||
共有情况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构(建)筑物调查表,林权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
1.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1.2.1 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填写不同的调查表。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需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非承包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宗地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表。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4)对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1.2.2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2)调查单位(机构):记录负责承担本不动产单元调查任务的单位(机构)全称。
(3)调查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调查的日期。
3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5)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7)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8)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
(10)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1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1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
(13)所在图幅号。按下列方法填写:
比例尺:填写1:500、1:1000、1:2000、1:5000、1:1万或1:5万。
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14)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5)等级: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
(16)价格: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17)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19)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20)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21)建筑占地总面积: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建筑总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用“/”作为分隔符。如“1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23)土地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5)说明:
可填写以下内容: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2界址标示表
(1)界址点号: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1、2、…、23、1。
(2)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
(3)界址间距: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进行填写。
(4)界址线类别: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山脊线、山谷线”等。
(5)界址线位置: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注明,例如“各自有墙”或“双墙”。
3.3界址签章表
(1)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例如: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1、2、3、4、5、24、25、6;起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
(2)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附录A。
(3)指界人姓名(签章):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章。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
(4)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3.4宗地草图
绘制方法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5.2.5的规定。对于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3.5界址说明表
如果界址标示无法说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点线的情况,则需要填写此表对界址进行补充说明,填写要求如下。
(1)界址点位说明。利用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主要说明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及其位置(内、中、外)。及其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如2号点位于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5号界址点位于××山顶最高处;3号界址点位于××工厂围墙西北角处;8号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10号界址点位于××承包田西南角等。
(2)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例如1—2,由1沿××公路中央走向至2; 4—5,由4沿山脊线至5;9—10,由9沿××学校东侧围墙至10等。
3.6调查审核表
(1)权属调查记事
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2)地籍测量记事
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
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7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1)定着物单元数:表示同一宗地内所有的定着物单元数。
(2)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只填写定着物代码,不需填写宗地代码。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4)独有/独用土地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独自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5)分摊土地面积:各土地权利人在共有/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6)共有/共用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为独有/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之和。共用一宗地,应做到不缺不漏。且所有不动产单元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总和应等于该宗地面积。宗地内同一权利人有多个单元的,可合并填写。
(7)备注:针对共有情况,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4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表填写方法
(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3)发包方:
名称: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填写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全称。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
证件种类:写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承包方:
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
有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承包合同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 / ”符号填充。
有无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经营权证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 / ”符号填充。
取得(承包)方式:选择承包方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对应选项前划“√”。选择“其他”方式时,注明取得(承包)的具体方式。
家庭成员总数:填写农户家庭成员的总数。
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
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以《家庭关系代码》(GB/T-4761)为依据。
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
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如“××××年外嫁”、“ ××××年入赘”、“ ××××年入学的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军官/士兵)”、“××××年新生儿”、“ ××××年去世”等。
(5)土地用途: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用途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用途。
(6)地力等级:按照《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1634)、《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或土地发包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填写耕地的地力等级。
(7)是否基本农田: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如无法确定该地块是否为基本农田,应在“调查记事”栏予以注明,相应栏目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确定后填写。
(8)水域滩涂类型:填写水域滩涂的类型,包括淡水水域滩涂或其他水域滩涂。
(9)养殖业方式:填写批准养殖的方式,包括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筏吊式、滩涂底播、网箱等养殖方式。
(10)适宜载畜量:填写管理部门按照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食量核定适宜畜养的家畜数量。
(11)草原质量:填写管理部门按照草原评价体系确定的草原质量情况,包括草层高度、草地覆盖度、建群、优势种。
草层高度:每种植物测量5-10株植物个体。记录平均数,单位用厘米表示。
草地覆盖度:指植被垂直投影面积覆盖地表面积的百分比,一般用针刺法测定。
建群:建群种是指在个体数量上不一定占绝对优势,但决定着群落内部的结构和特殊环境条件。建群种是群落的创造者、建设者。
优势种:是指群落中占优势的种类,它包括群落每层中在数量、体积上最大、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大的种类。各层的优势种可以不止一个种即共优种。
(12)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地块调查的情况。主要包括:a)非承包地块的说明;b)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类型的变更说明;c)农村土地地力等级、是否基本农田的说明;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e)其它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13)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14)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5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1)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利人名称,应和《地籍调查表》所有权权利人保持一致。
(2)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3)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4)农用地:填写宗地内农用地总面积,并分别填写其中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分类面积,农用地总面积和分类面积应相等。
(5)建设用地:填写宗地内建设用地面积。
(6)未利用地:填写宗地内未利用地面积。
(7)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其它有关情况说明。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8)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6房屋调查表填写方法
6.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划分要求填写。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17)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18)房屋状况:按幢分别填写幢号、户号、总套数、所在层、总层数、房屋结构、户型、竣工时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东西南北的墙体归属及产权来源等信息。
幢号:按照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户号:按照《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T 246—2012)中4.0.7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总层数: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所在层: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以负数表示。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竣工时间:房屋竣工时间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竣工时间,应分别注明。
占地面积:特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专有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分摊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产权来源: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19)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20)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6.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填写“业主共有”,不填写具体业主姓名或名称;
(2)建(构)筑物编号、名称、数量或者面积:填写竣工验收后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数量或者建筑面积。
(3)占地面积:特指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
(4)分摊土地面积:填写建(构)筑物在宗地内的分摊土地面积。
(5)附记:记载建筑区划内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部分幢号业主共有的情况、是否分摊等情况。
6.3房产分户图
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3的规定,按照附录D的要求绘制。
7 林权调查表填写方法
(1)宗地代码、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重庆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编码要求填写。
(3)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4)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5)证件种类和证件号: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证件号是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6)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证件编号填写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7)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8)坐落:填写调查的森林、林木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9)造林年度:填写有关文件确定的造林年度。
(10)小地名:填写地形图上的标有地名,应以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没有记载或者记载有误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11)林班、小班: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所区划的林班和小班数据填写。
(12)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林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13)起源:填写天然林或者人工林。
(14)株数:森林、林木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填写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的株数。
(15)主要树种:填写森林、林木所在宗地上1-3种主要树木种类。
(16)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17)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8)审核意见:审核人对林权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
附录D测绘技术说明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测绘技术说明
××××(申请人)于××××年××月××日委托××单位对位于××的××项目进行不动产测量,为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供基础资料。
一、不动产测量
利用重庆市国土资源GNSS网络信息系统,采用经检定合格的Trimble R8 对权属调查时标定的界址点或房脚点进行测量;采用手持测距仪对宅基地使用权宗地、房屋各边进行测绘,记录各边边长。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为重庆市独立坐标系。
二、测绘成果
依据外业测量获取的界址点或房脚点坐标、边长等信息,绘制土地登记簿附图、房屋登记簿附图和产权证书附图等,并基于重庆市国土资源GNSS网络信息系统制作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的入库矢量图形。
本次不动产测量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本次不动产测量工作、作业方法正确,成果精度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内容完整、清楚反映该项目相关信息,可供委托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