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渝建住保〔2023〕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完善和交易管理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自然
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产权完善和交易管理事宜,依据原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 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
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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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用以产权完善和交易管理的保障
性住房,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各类安置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 一)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8月14日以后取得项目确认 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集资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签 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已满5年的,可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 款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后交易。2006年8月14日以前 ( 含 2006年8月14日)取得项目确认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交易
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
(二)各类安置住房。交易不受购房人(安置人)自持5年 的限制,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可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价款
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其他保障性住房。 对于享受土地划拨政策允许通过补 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办理完全产权的其他保障性住房,可参照经济 适用房办理完全产权和权属转移登记的程序,申请补缴土地收益
等价款,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 、补缴标准
不动产权利人办理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的,按以下规定
补缴价款:
( 一 )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需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基准地 价的3%乘以对应的年期修正系数、住房建筑面积补缴土地收益, 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票据(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
为出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划拨性质的住房继续保
留划拨性质转让的,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基准地价的1%乘以住房
建筑面积补缴土地收益。房改房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办理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 取得完全产权的,同时还需按该住房的计费价格与原购房差价的 10%补缴政府减免的其他非税收入,取得补缴票据。该住房的计
费价格从税务部门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提取。
三 、权籍登记办理程序
不动产权利人持土地使用权出让票据、其他非税收入补缴票 据及有关登记要件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取 得普通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土地出让年限从缴清土地收益之日起
算。
购房人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后可交易,并纳入普通房地
产交易管理。
四 、权属转移登记办理程序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同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的,可按以下程序简化办理:
(一)原不动产权利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
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票据和其他非税收入补缴票据。
(二)交易双方持土地使用权出让票据、其他非税收入补缴
票据及有关登记要件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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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完清相关交易税费后,受让方取得普通
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 、其他相关规定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但本人或配偶、父母、 子女有特殊疾病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重庆市 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可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交易手续。因合法继承、受遗赠、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办理保障 性住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不受购买满5年的年限限制,且可继续 保留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因债权债务、买卖纠纷等执行生效法律 文书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依法办理经济适用住 房权属转移登记,不受购买满5年的年限限制,且可继续保留经 济适用住房性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 有限制性规定的,部队、学校、医院、监狱等单位或其上级主管 部门对单位自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 定。原购房人向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
应当提交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补缴的土地收益由辖区不 动产登记机构按我市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代收,缴市级财政按土地 收益既定政策分配使用(收入科目: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 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补缴的其他非税收入由辖区不动产 机构征收并使用由市财政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作为“保
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规费补缴”非税项目缴市级财政(收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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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1039999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
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维护。
(三)中心城区外区县(自治县)的保障性住房交易补缴土 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由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并
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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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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