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渝建住保〔2023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完善和交易管理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自然

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产权完善和交易管理事宜,依据原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 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

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

 

 

 

 

 

通过补缴土地收等价款用以产权完善和交易管理的保障

性住房,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各类安置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 )经济适用住房。2006814日以后取得项目确认 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集资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已满5年的,可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 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后交易。2006814日以 ( 2006814)取得项目确认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交易

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

()各类安置住房。交易不受购房人(安置人)自持5 的限制,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可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价款

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

()其他保障性住房。 享受土地划拨政策允许通过补 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办理完全产权的其他保障性住房,可参照经济 适用房办理完全产权和权属转移登记的程序,申请补缴土地收益

等价款,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补缴标准

不动产权利人办理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的,按以下规定

补缴价款:

( )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需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基准地 价的3%乘以对应的年期修正系数、住房建筑面积补缴土地收益, 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票据(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

为出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划拨性质的住房继续保

 

 

 

 

 

留划拨性质转让的,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基准地价的1%乘以住房

建筑面积补缴土地收益。房改房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办理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 取得完全产权的,同时还需按该住房的计费价格与原购房差价的 10%补缴政府减免的其他非税收入,取得补缴票据。该住房的计

费价格从税务部门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提取。

、权籍登记办理程序

不动产权利人持土地使用权出让票据、其他非税收入补缴票 据及有关登记要件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取 得普通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土地出让年限从缴清土地收益之日起

算。

购房人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后可交易,并纳入普通房地

产交易管理。

、权属转移登记办理程序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同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的,可按以下程序简化办理:

()原不动产权利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

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票据和其他非税收入补缴票据。

()交易双方持土地使用权出让票据、其他非税收入补缴

票据及有关登记要件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

 

 

 

 

 

 

 

 

 

 

—3—

 

 

 

 

 

登记,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完清相关交易税费后,受让方取得普通

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

、其他相关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但本人或配偶、父母、  子女有特殊疾病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重庆市   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可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交易手续。因合法继承、受遗赠、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办理保障   性住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不受购买满5年的年限限制,且可继续   保留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因债权债务、买卖纠纷等执行生效法律  文书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依法办理经济适用住   房权属转移登记,不受购买满5年的年限限制,且可继续保留经   济适用住房性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  有限制性规定的,部队、学校、医院、监狱等单位或其上级主管  部门对单位自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  定。原购房人向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

应当提交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补缴的土地收益由辖区不 动产登记机构按我市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代收,缴市级财政按土地 收益既定政策分配使用(收入科目: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 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补缴的其他非税收入由辖区不动产  机构征收并使用由市财政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作为

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规费补缴非税项目缴市级财政(收入科

 

 

 

 

 

 

 

4—

 

 
 

 

 

 

 

 

 

目:1039999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

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维护。

()中心城区外区县(自治县)的保障性住房交易补缴土 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由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并

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34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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