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局,市国土利用事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后期跟踪管理,强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现就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职责

土地出让价款是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向土地使用权者征收的地租收益,属于国有资产,确保土地出让价款及时征收到位,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15号令)等相关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土地出让价款追缴、闲置土地处置等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职责,对怠于履行职责或对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请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国土利用事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度重视,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

二、细化措施,强化落实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

为加强对受让方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全面清理历年出让土地的地价款缴纳情况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情况,建立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台帐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约台帐,并予以实时更新。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的受让方发函催办,要求受让方及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催办,受让方拒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可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

(一)地价款征收监管

1、土地出让价款的征收监管

根据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台帐,已形成欠款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受让方发函催收,书面告知受让方限期缴清土地出让欠款本金及滞纳金,并至少于每半年核定金额并重新发函催办。

2、改变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的征收监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在以下环节中取得的补缴地价款信息列入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台帐,并至少每半年书面函告受让方,要求其完善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手续,并以申请时点政策补缴地价款。

1)规划调整环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已出让地块规划条件调整的征求意见函后,应立即与受让方联系,要求受让方在完成规划调整后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以申请时点政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预售和办证环节。房屋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受让方提出的商品房预售或产权登记申请时,应严格核实受让方的申请面积。对申请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先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算建筑规模,修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同时抄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环节。受让方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完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受让方重新申请办理。

3两证遗留办证涉及地价款的征收监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对接,对已按相关规定办证的项目予以清理,涉及对受让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采用挂账处理的,应将挂账项目列入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台帐,并立即向受让方发函催缴地价款,并至少每半年发函催办一次。

对未办理完产权登记的项目,在缴清挂账价款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暂停办理未销售房屋登记以及登记在受让方名下房屋的转移登记;对已办理完产权登记的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屋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未销售房屋或登记在受让方名下的房屋进行清理,向法院申请冻结与挂账价款等值的房屋。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按两证遗留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应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对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向受让方发函催收,并将该欠款信息列入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台帐,至少于每半年重新发函催收。

(二)土地开发利用监管

1、开竣工时间及闲置土地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供后监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相关规定,安排专人及时做好项目开竣工预警提醒和疑似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更新工作。闲置土地涉及原因较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对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定期研究,集体决策,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情况严重的地区,市局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扣减年度计划指标等方式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并对相关区县开展约谈和问责。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受让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监管

1)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履约监管。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对历年来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梳理,重点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受让方义务履行情况(如建设道路、公园、学校等基础设施)的核实。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约的,可委托评估(审计)中介机构分别评估(审计)应履行和已履行义务的价值,追收未履行部分差额。

2)标准厂房、生产性服务业等参照工业用途出让地块的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标准厂房、生产性服务业等参照工业用途出让地块的受让方,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后,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受让方、房屋权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及存档

(一)直接送达。向受让方发送相关文书时,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作文书签收单据并明确签收时间、地点,并要求欠款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签收确认及法人用印,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员代收的,应出具委托文书或欠款单位用印的回执单。

(二)邮寄送达。向受让方发送相关文书时,欠款单位拒不签收、确认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进行邮寄, 邮寄单内件品名栏应完整填写与所发文书主题一致的文件名称,并注明土地出让合同号(成交确认书号)及地块编号,邮寄时保留寄件人存单联。受让方签收后1周内,负责邮寄文书人员应到当地中国邮政公司索取回执单存档。

(三)留置送达。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拒收相关文书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相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相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文书存档。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发送给受让方的相关文书,以及有法律效力的签收文件或送达文书予以专项存档,以备查阅。

四、督促受让方履约的其它措施

(一)行政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受让方违约的情形,采取书面催告或约谈受让方的方式要求其按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履约,每次催告或约谈时应做好文书送达、参会人员签到及会议记录工作,并立卷归档。对经多次催告或约谈仍不履行义务的,可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暂停办理相关房屋预售许可、产权登记等相关审批业务。

(二)仲裁解决。土地出让合同条款约定了合同争议由仲裁途径解决的或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的,应及时提起仲裁解决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争议。

(三)社会、舆论监督。对于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约的受让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舆论渠道予以公开催告,要求受让方限期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违约行为纳入土地市场诚信体系予以记录。 

(四)司法诉讼。对多次催办,受让方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受让方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部门对于监管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总结并向市局报告,市局职能部门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全面落实。

五、责任追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