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实务研究

2017年第3期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3月

    编者按:负责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是主城各不动产登记 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责,面对去年底至今年初的重庆房市急速波 动,各登记中心按市局部署,坚守民生属性,结合区域实际采取 强有力措施开展市场监管,成效显现。本期刊发了各中心在市场 监管中的亮点和经验,供大家参考。

另外,继续把市局权籍处组织研讨的不动产登记案例予以全 部刊发。

【问题解答】

    问: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押权是否自动注销?

答:依法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法定期限,非经有关程序不会自 动注销。在抵押权设立并办理登记以后,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取决 于主债权的状态。如果主债权失效,抵押权作为从属权利在法律 上同时失效,如主债权到期以后,债权人没有及时提出主张而丧 失胜诉权、债权人放弃债权等情形。但这与登记是不同步的。除 非应当事人申请或有权部门的决定才能注销抵押权,如以生效判 决申请、协助有关机关执行等。

在口头语言中,人们常把债务履行期限与抵押期限混为一 谈,其实法律上是没有抵押期限的说法。

问: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房屋,登记机构可否办理其转移登 记?

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 筑物,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房屋,即指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 取得不动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违 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登记实务中合法房屋上附有违法建筑有两种情形:一是《重 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令282号令)颁布实 施前房屋权属证上已载明附有违法建筑的,因历史原因,按原有 操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标的物为记载于登记薄的合法建筑,不包括违法建筑,登记机构也只办理合法建筑的转移登记并对原权属 证书附记的内容予以批注。二是《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颁布实施后建成被发现的违法建筑,《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附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认定合法房地产附 有违法建筑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构予以限制,违法情形消除 后解除限制,才能够办理转移登记。 

【案例分析】

案例1、不动产登记中土地登记单元的界定

案由: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某区通过出让取得一宗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筑规模12万平方米,规划拟建住宅楼7 幢。2016年5月,1至4号住宅楼总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建成竣工, 该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原发建设用地使 用权证,以该4幢房屋所占用土地分别办理4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土地栋证”),之后对应4宗地分别办理4幢房屋所有权首次登 记,登记机构另行向开发企业核发扣减4宗土地面积后的剩余土 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解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对不动产登 记单元已作出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 登记后确认的宗地为土地登记单元进行登记,上述案例中“抠栋 证”、“抠岛宗”的作法已不适应现行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则。

处理意见:登记机构办理上述情形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时,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共有土地面积应为整宗地面积。 另外,宗地上部分房屋竣工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尚余有待建 建筑规模的,鉴于权利人有申请在建房屋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实际 需求,登记机构可依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核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上应记载已竣工房屋情况 和剩余建设规模(待建建筑规模)情况。证书宗地附图应更新为 房屋落地后的“房地合一”图。土地房屋陆续按上述方式办理, 待最后一幢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 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 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全 体业主共有,属全体主业共有的只登记不发证。

案例2、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登记审查

案由:2016年2月赵某与重庆市万州区某小额贷款公司持 借款协议、抵押协议、身份证明材料等向房屋所在地的主城某不 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登记中心在查验小额借 款公司营业执照时,发现该执照上企业经营范围有“只限在企业 注册地办理贷款业务”的表述,登记机构内部对此次以主城区房 屋为借款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能否办理有不同理解和认识。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 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 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房地 产权证、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者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证 明材料和抵押合同”之规定,依法形成的债权债务可设定抵押担 保并依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另外,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5 年7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相关抵(质)押情况的函》(渝 金函[2015]176号)中表明借款人注册地(或相关身份证明)在 经营区域内、借贷资金用于经营区域内均属合规经营,抵(质) 押物不受小贷公司经营区域限制,并进一步建议市国土房管局及 下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再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 围。综上,在抵押权登记中,登记机构可不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 经营地域范围。

处理意见:本次抵押权首次登记可予受理。 

【经验交流】盯紧市场,多揩并举,规范销售行为

--- 主城各登记中心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管

去年底至今年初,重庆房市经历了一次“小感冒”,房价短 期快速飙升、外地炒房团试图大规模跟进之际,市政府果断决策, 市国土房管局和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让投机之势得以遏制,商品 房市场健康态势开始重现。主城各登记中心根据市局的部署,以“促发展、保刚需、去投机”为目标,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 职责。3月15日下午,市登记中心邀请主城各登记中心召开了 形势分析及策略应对专题工作会,理清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在市局相关处室指导下,各登记中心结合区域实际,采取有 力措施开展市场监管,亮点纷呈,卓见成效:

一是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丰富巡查手段,大力打击捂盘惜售 和违规涨价行为。加强在售项目执法监管,重点关注热点地区的 热点楼盘,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线索迅速核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项目迅速依法依规处罚,确保市场平 稳有序。如北碚登记中心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售 房现场情况和询问情况全程拍摄记录;九龙坡登记中心成立两个 巡查小组对辖区内在售楼盘进行持续巡查,核查标示房源情况、 在售楼现场提取认购协议明确真实认购数据等;大渡口登记中心 多人次高频率巡查检查模式,以高压态势传递出维护市场平稳的 决心;江北登记中心在重点项目跟踪中发现有擅自改变预售方案 以装修款名义变相涨价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强行开盘行为。

二是多部门联动,不留监管盲区。如渝北登记中心向区政府报告后,区政府大力支持并出台了相关工作方案,明确了区级各 职能部门的分工职责,区府还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两 江新区、巴南登记中心积极与物价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了预 售备案价格监制公示流程,就价格违法案件线索建立了移交机 制,对“团购费”、超出备案公示价销售房屋等涉及价格的行为确立了监督处理方式;各中心与辖区地税部门都确定了“三无人 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数据交换方式。

三是与项目开发单位形成共识,共同维护平稳持续健康的市场。各中心多次与开发单位座谈,一起分析市场,把握市场价格 波动要与我市居民收入增长和发展相适应、市场供应与开发周期相协调,以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开发单位及时给予理解和配合,注重协调各种层次和类型房屋的销售比例、注重量价配合,通过 项目精细化管理,确定销售计划、销售进度、合理定价等。各登记中心也及时做好指导,紧盯重点项目,坚决制止改变销售方案 的销售行为。如南岸登记中心对辖区开发单位的蓄客信息、开盘认购信息表的格式予以统一并要求定时填报相关信息。

四是运用新技术实现实时监测。各中心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 手段实时监控交易价格,掌握市场信息,及时发现和查处捂盘惜 售、制造恐慌、变相涨价等违规行为。如沙坪坝登记中心深入优 化,对销售项目当日签约的交易情况及时进行波动比对,超过 5%的将自动预警,中心据此立即采取措施。

五是进一步完善规则,规范销售行为。规范商品住房网签、备案、预告登记行为,督促开发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维护购房者权益。同时,严格防止利用网签炒房,打击投机行为。市登 记中心在对利用解除网签方式炒房行为的实质和历史相关数据 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严格解除网签条件与房源锁定双重手段,让“解除网签,变相转让”的炒房者知难而退。

六是加大宣传,打消各方对房屋价格暴涨的不合理预期。各登记中心在服务大厅、网站滚动播放、刊发中央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市场政策宣传的视频以及文章,对老百姓的购房意愿进行正确引导和宣传,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回归合理预期。

(市登记中心市场监管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