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廉租住房权属登记行为,确保房屋资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产权主体

廉租住房分为政府修建、政府购买和配套建设三类情形。廉租住房产权人应为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廉租住房登记规定

(一)申请人规定

1、政府修建的廉租住房

对政府出资的廉租住房,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对因开发建设需要,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在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名下的廉租住房项目,在房屋建成后,各登记机构凭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委托代建协议(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给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将建成廉租住房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建设单位名下。

2、政府购买的廉租住房

对政府出资购买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凭政府采购审批文件(政府会议纪要)、采购委托书、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

对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后,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办理登记,各登记机构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廉租住房配建协议等相关资料将建成廉租住房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给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房地产登记簿及房地产权证记载规定

1、对政府修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记事栏载明“本宗地为廉租住房项目用地”。

2、对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的约定、廉租住房配建协议在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记事栏载明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面积、房屋建成后登记申请人等情况。

3、对政府修建、政府购买和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栏载明“划拨”,记事栏载明“本房屋为廉租住房”。对政府购买的出让土地上的廉租住房,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凭政府采购审批文件(政府会议纪要)、采购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将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对应土地出让金退还政策另行规定。

(三)廉租住房转让、抵押规定

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或抵押。如确需转让或抵押的,须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各登记机构办理廉租住房转让、抵押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收取市国土房管局准予转让或抵押的审批意见。

三、廉租住房的登记收费

廉租住房的登记收费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