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
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07〕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规划局:
现将《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
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中组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办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关于“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开发区域或人数不足建一个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应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开发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内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或建设成本价款的标准:
1、新建或改建住宅区,根据政府规划应当独立设置一个社区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宜在该开发建设项目的平街1—2楼,以方便群众办事和便于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2、开发区域人数不足建一个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在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价款后,可不设置社区办公服务设施。
第四条 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成本价款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用于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或建设成本价款的流程: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手续前,应主动与建设地街道(镇)联系,取得建设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或建设成本价款资料。其建设成本价款征收部门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自行确定。
2、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或验收环节中,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无偿提供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或缴纳了成本价款。建设部门在对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开展办公及服务工作,社区在不改变其用途的情况下,具有永久使用权。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