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
经报经局住保处、权籍处、拆迁处三处室联合会议通过,现将经济适用房完善费用、产权及上市交易时,执行(2016)5号文有关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1、对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文及其《工作须知》规定经适房完费及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提交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现部分售房单位及主管部门只同意为申请人出具知晓经适房上市手续的情形,售房单位应出具同意上市交易手续而非知晓上市交易手续,同意上市交易手续可同时视为同意完费手续。
2、对集资建房中通过购指标得房的权利人,如申请完费时原单位不出具同意手续的情形,暂不予受理,在申请人按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后办理。
3、共有经适房权利人转让处分房屋的,应先将整套房屋完费并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申请转移登记。
4、婚姻存续期内变更产权人姓名,在权证上增加或减少配偶一方姓名或将配偶一方变更为配偶另一方的,参照离婚析产情形,可按照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文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5、对以预售后权属登记办理权证的经适房,由于面积出入结算致使存档预售合同记载的商品房成交金额与实际结算的商品房成交金额不一致的,按申请人提交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结算价)或按存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
6、不动产销售发票认定扣减数额问题。2016年5月1日前(营改增前)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应使用“合计金额”栏;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为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使用“金额”栏,不应使用“价税合计”栏。
7、拆迁冻结区经适房可以申请完费取得完全产权,但不得上市交易。
8、司法查封的经适房经查封法院同意可完费取得完全产权。
9、中职、中专及中小学设立分校的,分校经适房上市应具备的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材料由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