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914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联席会会议纪要

 

2018821日下午,登记中心副主任陈春在区房管局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渝北区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联席会,对相关镇街农房受理窗口提出的有关登记问题进行了会审。登记中心登记复核科、区国土分局权籍科、镇街不动产登记窗口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兴隆镇永兴村5组刘建禄分户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刘建禄已农转非,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不能与其配偶杨坤梅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刘建禄与其配偶杨坤梅只能共有该农房产权。

二、张亮泽申请办理兴隆镇南天门村农房首次登记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张亮泽在户口迁移前已取得建房的用地批准手续及规划审批手续,由兴隆国土所对该农房进行权籍调查后,登记中心依据权籍调查结果为张亮泽办理该农房的首次登记。

三、兴隆镇永兴村19组兰正明农房办证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兰正明已办理该农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中心依据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信息为兰正明换发不动产权证。

四、非农户申请领取农房产权证问题

会议决定:登记中心与国土部门对各镇街未发证的非农产权户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再确定具体的处理方案。

五、兴隆镇小五村5组黎华友农房继承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黎华友的农房办理了产权证,建议黎华友的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登记中心依据继承公证书办理该农房的继承转移登记。

六、兴隆镇南天门村1组马前华农房办证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马前云持有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01房地证2010字第J31382号权属证书符合当时的办证规范,马前华认为该证办理错误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中心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登记。

七、兴隆镇小五村14组王选清农房办证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王选清修建的农房经镇、村、社三级证明确认,该农房建设后无改扩建行为且兴隆镇政府城建办出具了该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由兴隆国土所对该农房进行权籍调查后,登记中心依据权籍调查结果办理该农房的首次登记。同时,王选清在申请办理该农房首次登记前应注销已垮塌的另一处农房土地证使用证和产权证。

八、大盛镇明月村4组李兴芳农房分家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李兴芳的配偶王传江已去世,由大盛受理窗口核实该农房是否存在继承问题。若该农房不存在继承问题,鉴于王家成和王燕浩在该村无农房且户口已分开,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同意李兴芳将农房分给王家成和王燕浩。

九、统景镇兴发村9组王章林、王章伦农房办证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王章林和王章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已分开,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由王章林和王章伦就该农房达成分割协议后,登记中心依据分割协议分别为王章林、王章伦办理不动产权证。

十、敖伟申请继承位于渝北区石船镇民利村12组其父亲敖新明1995年购买樊成万的房屋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敖新明1995年购买樊成万的房屋未办理转移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农房转移登记需双方共同申请,因敖新明、樊成万均已去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建议敖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中心依据判决结果办理该农房的相关登记。

十一、石船镇共和村1组沈德兵房屋权属登记问题

会议决定:由沈德兵提供1990年与其父亲沈文云分家的协议,并经房屋所在地村委会证实沈德兵的房屋系当时分家所得,龙石国土所对该房屋进行权籍调查后,登记中心依据权籍调查结果为沈德兵办理该农房的不动产权证。

十二、木耳镇金刚村9组李小玲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问题

会议决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农房转移登记需双方共同申请,鉴于李小玲的前夫倪元忠已去世,无法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建议李小玲向人民法院起诉,登记中心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为李小玲办理该农房的相关登记。

十三、木耳镇金刚村5组倪志刚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问题

会议决定:由倪元章向木耳镇政府城建办申请出具倪文章的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后,先将产权证补发给倪文章。倪文章取得不动产证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十四、关于王家街道苟溪桥村23组曹怀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曹怀荣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江集建92字第31381号)证载面积79.8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及江北县农村房屋产权证(编0022号)证载面积66平方米,土木结构一层;1996年申请扩建持有(96)150号用地批准书,批准扩建面积6平方米。经测绘,现该房屋占地面积77.19平方米,建筑面积125.22平方米,砖混结构二层,砖木结构一层。因此,现房屋的占地面积未超过原土地证面积,宅基地合法面积按77.19平方米确权;现房屋的建筑面积125.22平方米,已超过原宅基面积且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应按对应的合法占地面积确权,即房屋的合法面积为77.19平方米,超建部分在附记栏进行备注。

十五、关于王家街道苟溪桥村3组王成贵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问题

会议决定:由王成贵提供与其父亲王志忠分家的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证实王成贵的户口是在分家之后迁出,王家国土所对该房屋进行权籍调查后,登记中心依据权籍调查结果为王成贵办理不动产权证。

十六、关于王家街道玉峰山村5组邢书江申请办理房屋继承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邢书江的祖父邢动成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江集建92字第31648号)证载面积195.2平方米,邢书江的父亲邢相如持有江建委规建字000534号江北县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因此,邢书江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的房屋合法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195.2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40平方米。由邢书江提供镇、村、社三级联合审批表证实该房屋由其继承,且王家国土所进行权籍调查后,登记中心依据镇、村、社三级联合审批表及权籍调查结果为刑书江办理该房屋的继承转移登记。

十七、双龙湖街道鹿山村17社村民陈晓莉分户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陈晓莉在鹿山村有两处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因此,陈晓莉不能与其子女办理分户转移登记。

十八、双龙湖街道鹿山村19社村民万著健办理产权证遗失补发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万著健的房屋已改变原房屋面积和结构,且该房屋在征地红线外范围内,依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公告发布后停止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转移、变更登记。因此,万著健不能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遗失补发变更登记。

十九、回兴街道长河村9组黎世万农房办证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黎世万的母亲陈为淑在房屋上加层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黎世万需补齐规划审批及验收手续后方可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十、龙家田申请办理大湾镇天池村农房权属登记问题

会议决定:鉴于龙家田房屋迁建后应将其名下的原房屋全部拆除,原房屋未拆除的情况下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因此,龙家田不能再将房屋分给其父母。

二十一、父母将农房全部赠与给子女后,能否再要求与子女分家问题

会议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将农房全部赠与给子女后就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父母不能再要求与子女分家。 

出席:陈春、邓钧、张军、朱娅、马高玉、杨柳、张涂、凌啊静、余霞、杜亭、王豪、卢鹏、罗莹、王光兴、陈成

记录:陈小波

 

公开方式:不公开

送:区国土分局。

发:受理审查科、登记复核科、缮发证件科、信息技术科。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9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