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渝国土房管办〔2014〕100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
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城各区国土分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分局:
目前,我市正在制定《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办法》出台前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住房,下同)再交易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的,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按以下程序操作:
1、住房保障部门对转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查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2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买卖双方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文件和其他登记要件(学校校园或部队营区内的经济适用房应取得学校或部队出具的同意再交易的书面文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3、申请再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转让人根据市政府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4、买卖双方按规定完清相关税费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并在房地产权证备注栏记载“本证记载的房屋性质属经济适用住房,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但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并按上条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1、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有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是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
2、合法继承或受遗赠的;
3、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4、离婚析产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起算时间按以下顺序认定:
1、房地产权证备注栏记载的时间;
2、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或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签订之日;
3、房地产权证的填证日期。
四、主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的有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