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4-01
(总第12期)
2014年4月4日,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席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巴南区召开,会议由巴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主持,市国土房管局权籍处领导和11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本次会议审定通过了有关业务议题。
(一)为支持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担保公司)开展住房置业担保服务,置业担保公司向其他中介机构的交易客户提供“保证担保”或资金服务而以抵押权人申办抵押权登记的,置业担保公司可以提交置业担保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协议以及与抵押人担保协议作为主债权合同(如无担保协议,则在合作协议或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如申办顺位抵押权登,可提交置业担保公司确认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置业担保公司与抵押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材料申办一般抵押权初始登记或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如置业担保公司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的,登记机构在登记机构签注审核结果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或抵押登记证明中注明“该次抵押登记未在《房地产权证》记事栏附记”即可。
(二)产权人生前将房屋赠与他人但未申办转移登记。受赠人在产权人死亡后申请权属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先按继承办理转移登记,再由该房屋的继承人与受赠人共同申办赠与转移登记。
(三)已按房改方式购得的住房因故退还给原出售单位,如提交住改部门批复的,新系统中将该房屋按其他转移登记类登记到原售房单位,只收取转移登记费,再办理房改转移登记业务;如无住改部门批复的,则按存量房办理转移登记。
(四)登记申请人因房屋价款系其给付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该房屋归申请人所有的,登记机构应仍按转移登记办理为宜;如申请人提交有充足证明材料,报权籍处后可按更正登记办理。
(五)共用宗地内多幢房屋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按房屋与该宗土地所有权一并抵押办理,宗地内的空地不能单独作为抵押物也不单独计算其现值。
二、权籍处领导安排了其他工作。
参加会议的登记机构有: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大渡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部新区国土房管分局,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