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会议纪要
2013-01
(总第7期)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3年1月9日,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席会第七次会议在北碚缙云山召开,会议由重庆市北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主持, 12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本次会议审定通过了有关业务议题。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另一方申请异议登记的;
(2)部份继承权人因继承申办转移登记后,其他继承权人以其继承权受到侵害而申请异议登记的;
(3)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后,原权利人以他人假冒自己或伪造自己委托手续为由而申请异议登记的。 异议登记失效的,登记机构不主动办理异议登记的注销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权属登记时,登记机构调整登记系统中的“状态”以便于受理其权属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在购买房屋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是中国境内身份,但申办预售后权属转移登记时已经变更为境外人士,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权属登记,可不收取申请人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意见和本人书面承诺,但应收取身份证明变更的材料。
(三)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但与登记簿结果相同的,可以直接办理抵押权登记;申请办理“两证合一”时,土地和房屋登记机构要对土地和房屋用途尽量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分别记载。
(四)自然人合法新建房屋,建房人已申请初始登记期间死亡的,权属先办理到建房人名下,其继承人再按继承办理转移登记。建房人在申办初始登记前死亡,继承人未变更建房许可文件的,可按后列方式之一办理(1)由继承人提供原建房许可文件等代为申办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中附记“仅供办理继承权证明使用”,再按继承办理转移登记;(2)继承人凭建房许可文件(或登记机构依继承人的要求根据建房许可文件、测绘等资料出具的供办理继承权的书面说明)先办理继承权证明手续后,再按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受理办理登记。
(五)在继承权、离婚析产等纠纷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结论已明确土地房屋权利归属的,登记机构直接按结论办理权属登记。在继承权纠纷中,如法律文书先确定继承权份额,继承人之间再以一定价款转让其份额的,则按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登记。
(六)土地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包括《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列举事项,以及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因现《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变更协议》是记载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和作为对抵押权变更登记结果的证明,而现用版本过于简单,建议先行修改《重庆市房地产抵押权变更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一)。 在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时,因暂未颁发抵押权登记证明,建议暂时制定《重庆市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二),用作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之一及记载登记结果。
二、对案例征集活动作了具体安排。
参加会议的登记机构及负责人和代表有:北碚登记中心吴炜、高姝、王静莉、冯春、林朝进,市登记中心袁玮、张艳敏、周浔倩、王硪、刘昭君、金莉,大渡口登记中心刘嘉庆、李曦、赵蔓,江北登记中心肖华、岳小彪、邬慧敏,沙坪坝登记中心王娟、孟艳、刘成文、彭雪莲、宋熙,九龙坡登记中心罗仁骥、吴宏锐、戴光放、舒畅、李莎、周伟丽,南岸登记中心张小平、许雪松、别燕、冯永霞、谢灵犀、白照迪,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郑伟、李红梅、刘宏,高新区国土房管所邹春萱、田耕砚,北部新区国土房管分局江渝、张怡、何黎,渝北登记中心陈春、刘军、黄雪梅,巴南区登记中心李永红、凌梅、邱洪。
2013年5月29日
附件一:抵押权变更协议
登记号:( )抵押第 号附 号
重庆市房地产抵押权变更协议
甲方(抵 押 人):
乙方(抵押权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已登记的 号房地产抵押权
相关事项的变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变更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之名称(姓名)变更为:
2、被担保债权数额或被担保范围变更为:
3、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或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为:
4、抵押权顺序变更为: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为:
6、抵押房地产变更为:
7、其他变更事项:
二、原抵押合同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
三、补充约定事项: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存档一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 记 机 构 意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抵押权转移协议
登记号:( )抵押第 号附 号
重庆市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协议
甲方(抵押权转让人):
乙方(抵押权受让人):
甲乙双方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将对债务人 之 债权转让给乙方,该债权办理 号房地产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双方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给乙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存档一份,抵押权受让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 记 机 构 意 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