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违法建筑依法拍卖(定向处置)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城区国土分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 产籍监理所)、市房屋勘测院:
按照渝住整办[2009]16号、!7号、20号文件等规定,对土 地房屋权利人在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修建 违法建筑或开挖地下室的,可以采取依法拍卖(定向处置)、拆 除或回填、没收用于公益事业等方式处理。为规范管理,现对违 法建筑依法拍卖(定向处置)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违法建筑房屋面积测算有关规定 市房屋勘测院负责此次违法建筑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并出 具测绘成果。房屋测绘部门应根据原土地房屋登记档案和当地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违法建筑范围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外业工 作。在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中,应明确原房屋面积(建筑面积和套 内建筑面积)、违法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附图应清晰标注原房屋、违法建筑的部位。
二、违法建筑依法拍卖(定向处置)后权属登记有关规定
(一) 登记收取资料及登记类别
为简化程序,房屋产权人凭《没收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会 签表》、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处罚决 定书、财政收款票据等资料向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办理房屋面积变 更登记;但应按照转移登记类别向取得建筑物的房屋产权人单方 收取相关税费(含大修基金
(二) 房地产登记簿及房地产权证记载规定
为不改变整幢房屋原公摊系数,不影响每套房屋原分摊共有 建筑面积,对依法拍卖(定向处置)的违法建筑物采取“只登记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登记方式。在记 载于房地产登记薄和房地产权证时,“房屋建筑面积”栏按照原有 房屋建筑面积加依法拍卖(定向处置)套内建筑面积填写;“套 内建筑面积”栏照原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加依法拍卖(定向处置) 套内建筑面积填写。同时,在房地产登记薄及房地产权证记事栏 注明通过依法拍卖(定向处置)取得建筑物的套内建筑面积。对独立于原有建筑物单独建造的违法建筑物参照上款办理, 在一个房地产权证上进行记载,不单独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 房屋购买人尚未办理原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
房屋购买人尚未办理原房屋权属登记的,在开发建设单位办
理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先将房屋(不含依法拍卖、定向处置部分)
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登记到房屋购买人名下后,再按上述有关规定 办理违法建筑依法拍卖(定向处置)后权属登记。_
(四)原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原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 房屋权利人自愿归还贷款注销原抵押权的,由抵押人持 有关手续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已经注销 抵押权的房地产权证交回登记机构办理违法建筑登记;
2. 房屋权利人未归还贷款,未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由 原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承诺房屋变更登记后仍作为抵押担保物的 承诺,经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其房屋面积变更登记及抵押转记载的 书面资料,房屋权利人持房地产权证及有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违法建筑依法拍卖(定向处置)后权属登记,原抵押双方向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附件:I.违法建筑依法拍卖(定向处置)后权属登记应收取的材料;
2. 抵押人关于办理违法建筑登记的承诺书;
3. 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违法建筑登记的证明;
4. 没收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会签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