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5〕6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及办理程序,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理方式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执行。
二、以在建工程为第三方进行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文中“以在建工程为第三方作担保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在土地抵押未解除的情况下,原抵押人与原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设定登记的,经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可以参照同一抵押物设定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进行办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就该在建工程变更或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可沿用或变更原整宗土地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或担保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以前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