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

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由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旅游设施、农村集中居民点和其它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规划许可。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庄规划未确定的,鼓励农村居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第五条 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应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应同时出具核实申请主体资格书面说明;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审查涉及在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外进行建设的或者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区县(自治县)该区域主管部门的意见。

4.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动工建设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

第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规划设计要求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

(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限乡镇企业);土地入股、联营协议(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乡镇企业项目);

(六)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及电子文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办理《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复函》。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由承担该项执法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8)9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2019〕74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渝北区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强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在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的指导意见》(渝委办发〔2017〕53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卡贫困户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地〔2017〕102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指导“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农房整宗地收储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全面总结渝北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及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处置机制,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切实保障农民的财产收益,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推动壮大发展集体经济,促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助推渝北区乡村振兴综合试验示范区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一户一宅”政策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建新拆旧、收用分离原则;坚持试点先行、有序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工作须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和城镇发展备选区域之外开展。

二、收储范围

农房整宗地的收益权是指农房收储后其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收益权,以及采取其它方式盘活利用的收益权(包括收储农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应的使用、收益、占有、处置权)。本方案试点实施范围为:一是在铜锣山矿山公园核心区约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农房;二是兴隆国家农业园区规划范围的农房;三是拟打造环山郊野公园范围的农房。今后,根据全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确需实施农房收储的,由镇街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实施范围。

三、收储主体

临空农业公司负责铜锣山矿山公园核心区、兴隆国家农业园区范围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工作;城市更新公司负责环山郊野公园范围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工作。试点成熟后,经区政府同意,具有收储意愿的社会企业也可作为收储主体。

四、收储价格

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采取对农户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包含两方面。一是以自愿纳入试点收储的农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之和,按12万/亩的价格对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二是以农房权属证书为依据,对农房按照不同结构进行收储(详见附件1)。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被收储的农户申请到农村集中聚居区建房入住的,需扣除新建房源占用宅基地面积后进行补偿。收储主体另按0.6万元/亩的标准向收储农房所在镇街支付工作经费,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镇街、村、社组织收储实施和协助做好后期安全管护。

五、组织领导

建立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研究解决收益权收储利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人居环境整治和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的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收储主体、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镇街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工作,负责收储方案审查、宅基地调查确权,指导村规划编制和增减挂钩(拆旧建新)方案编制、宅基地复垦和地票交易等工作。

收储主体:负责农房整宗地收储实施工作,具体为收储方案编制、受理收储申请、收储对象确认、权属核实、收储面积确认、协议签订、收储资金筹集、价款确定支付、收储农房宗地管理和处置及增减挂钩(拆旧建新)方案编制等工作。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收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结合农村旧房整治,协助开展收储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分配、承包地调整等工作。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收储涉及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相关镇街:负责协助收储主体组织开展农房整宗地收储相关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村规划及会同收储主体开展增减挂钩(拆旧建新)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收储主体加强后期管护利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农户申请。纳入试点范围且符合收储要求的农户持“农房整宗地收益权退出申请表、房地产权证原件、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搬迁去向资料、放弃宅基地承诺书”等要件向村集体提出农房整宗地退出申请。

(二)调查清理

1. 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镇街等单位指导下,收储主体会同村集体委托专业测绘机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基础,对收储农房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进行权属调查和面积测量,明确权属界线。

2. 将权属调查情况及测量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权利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重新核查后再次公示确认。

(三)有偿收储

1. 经协商一致并通过规范的村民自治程序作出决定后,村集体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收储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农户签订三方协议有偿收储农房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明确将农房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交回村集体,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收储主体予收储。收储后其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净收益权,以及采取其它方式盘活利用的净收益权(包括收储农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应的使用、收益、占有、处置权)按15:85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收储主体分别持有(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70%定向安排给农房所在社分配使用,剩余3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使用)。

2. 收储协议签订后,收储主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及工作经费拨付到位。

(四)确权颁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收储农户持相关要件,共同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农房权属转移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将不动产权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附属设施用地部分,按初始确权登记有关程序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五)后期利用。农房整宗地收储后由收储主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日常管护。根据收储协议约定,进行农房整宗地后期利用处置。

1. 对资源本底较好,建筑质量安全符合要求的农房,可改造后用于出租或发展乡村旅游。

2. 根据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利用收储的农房整宗地引进项目业主,按照《渝北区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相关程序和要求实施盘活利用,村集体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支持配合,所得收益按收储协议约定收益权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3. 对利用价值较小且符合复垦条件的收储农房,按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或“增减挂钩(拆旧建新)方案”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完成地票或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扣除复垦成本后,按收储协议约定收益权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组织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健全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及后期利用依法有序推进。收储主体要积极筹措收储资金,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收储利用日常管理工作。镇街要组织村集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监督指导收储工作依法有序实施,督促落实日常管护,多渠道探索后期利用。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农房整宗地收储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体制,适时向全区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推广实施。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农房整宗地的收益权收储及利用的培训宣传指导,尤其要做细做实实施前的宣传动员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将农房整宗地的收益权收储工作的目的、意义向群众讲清楚,将工作程序等内容向群众讲明白,消除群众疑虑,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

(三)推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人员,确保工作落实。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农房整宗地的收益权收储及利用,激活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催生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振兴。

(四)强化监督指导。在农房整宗地的收益权收储及利用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防止代替农民群众决策有关事宜,在收储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若发现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1.农房收储标准

2.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工作流程

附件1

农房收储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43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现浇盖)

400

 

砖木结构

砖墙(条石、木板、穿逗)、瓦盖

340

 

片石墙、瓦盖

310

 

砖墙(条石、片石、木板、穿逗)、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295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280

 

土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265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瓦)

120

 

简易棚房

10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2.房屋结构的划分,一律以主体结构为主。三面砖墙,一面土墙,按砖墙计算补偿;两面砖墙、两面土墙,按砖墙、土墙各一半计算,其它情况类推。3.房屋三面有墙的按同类标准的75%补偿,两面有墙的按同类标准的50%补偿。4.有墙无盖不能作房屋补偿。

附件2

QQ截图20190830152726

 

 

自然资源部

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

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肴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

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么对巳调查登记、巳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有条件或靠近城镇的,可采用解析法。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现势性强的国土三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形成的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面积等信息。对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进行地籍测绘。

地籍调查成果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地籍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支撑不动产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J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J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J19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

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

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登记,扎实做好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各地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审核和校验,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规范。因已有资料不详、确实无法填写的个别字段可填写斜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在完成登簿的同时,将登记结果信息实时上传省级和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地要加快巳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和汇交入库。对原有数据不规范或不完整的'!应尽快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补编等规范完善工作。对原有纸质登记资料尚未数字化的,要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进行数字化处理。对缺少空间坐标信息的,可利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完成图形矢量化,编制地籍图,并将登记信息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关联,完善数据库;也可通过“国土调查云”软件勾绘宗地位置,补充界址点坐标等信息,或采取标注“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录入权利人等属性信息,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此图根据登记资料在正射影像图上标绘形成”。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完成数据整合的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21年底前,全国所有县(市、区)要完成汇交工作。

五、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审核及入库汇交等,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对农村土地管理改革的基础支撑作用,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严格落实月报制度,掌握真实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部将适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进度进行通报、督导。

 

 

自然资源部

2020514

 

中央1号文件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规定(2008-2020)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8〕1号

 

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

(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律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稳步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经营,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二)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对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对违法违规占地批地的,坚决依法查处。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范围之内。依法规范农民宅基地整理工作。

(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承包人有权依法处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自主经营商品林。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号)

 

四、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17.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加快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18.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19.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尽快出台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具体办法。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后,规范有序地推进。

20.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经落实到户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尚未落实到户的地方,要在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和搞好勘界发证基础上,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大财政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引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号)

 

四、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18.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继续推进草原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19.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严格限定在试点范围内,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确保复垦耕地质量,确保维护农民利益。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2〕1号)

 

一、加大投入强度和工作力度,持续推动农业稳定发展

5.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条款,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2012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搞好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3〕1号)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4〕1号)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1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19.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1号)

 

四、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22.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

23.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1号)

 

五、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

26.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研究制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研究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具体办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制定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7〕1号)

 

五、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夯实农村共享发展基础

30.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和进场交易。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中发〔2018〕1号)

 

九、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臵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承包土地信息联通共享。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臵”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臵宅基地和闲臵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臵”,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臵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9〕1号)

 

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快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大力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至农户手中。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总结好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三)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期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办法。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中发〔2020〕1号)

 

五、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

(二十四)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进行全面梳理,简化审批审核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抓紧出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意见。

(二十七)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体办法。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全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扎实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工作。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农垦、国有林区林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农业水价等改革。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37346-2019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解读1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国家标准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13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在不动产分散登记的管理方式中,土地、海域、房屋和林木等不动产单元均采用不同的编码方法和规则,难以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概念的提出,首次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等统一纳入以土地(海域)为基础的登记体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第八条明确要求“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以土地(海域)为基础,结合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现行的编码规则,科学、合理、准确、统一划分和设定不动产单元,制定规范可行的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为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供唯一的、标准的编码,为建立权界清晰、权益保障、便民利民、信息公开、运转高效、制度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供重要基础。

二、目的意义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也是宗地(宗海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构成的基本权籍单位。《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充分考虑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分类标准》(GB/T20001.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海籍调查规范》HY/T124、《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等现行标准分类体系,以现有的地籍档案和数据为基础,建立了以不动产单元为载体的不动产单元编码体系,实现了土地、房屋、森林与林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草地、海域、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能够准确、规范、科学地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有利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不动产单元编码是不动产权利客体和主体的唯一标识,制定科学、规范、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可以有效避免登记混乱,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利于强化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如果不动产单元没有唯一、规范、科学的编码,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将难以标识,容易引发登记错误,也会直接降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

第三,有利于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不动产信息管理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必须围绕有效管理不动产单元进行建设,科学、规范、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

第四,有利于建设安全便捷的信息查询机制。不动产信息查询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信息安全保密和个人财产隐私,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的制定有利建立依法、安全、有效、便捷的信息查询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主要包括10个部分及参考文献。

1部分:“范围”,主要界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代码结构和编制规则等,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编码、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编制本《标准》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等引用文件。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部分:“术语和定义”,主要对《标准》所涉及到专用名词和术语进行了定义,以指导正确理解《标准》。

4部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主要针对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5部分:“宗地(宗海)的划分”,主要对宗地(宗海)的划分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部分:“定着物单元的划分”,主要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单元的划分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部分:“不动产单元设定”,主要对不动产单元的构成和设定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8部分:“不动产单元编码”,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从代码结构、编码方法、代码表示方法三个方面对不动产单元的编码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9部分:“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变更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变更规则、宗地号变更规则、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号变更规则、定着物单元代码变更规则以及不动产灭失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变更。

10部分:“代码表”,依层次分别列举了本标准对各类不动产的单元编码举例。

参考文献部分:列出了本标准涉及的主要参考文献。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解读2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解读2

 

2019101日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为了帮助业内正确理解、加深认识,更好地实现不动产单元设定和编码的标准化,推动信息共享时代的新应用,《中国不动产》杂志连续两期刊登权威专家、一线业务人员的相关解读和专业文章,敬请关注。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为实现不动产单元设定和编码的标准化、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了目标。如何正确理解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代码,成为相关从业者的当务之急。为此,本刊特邀请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的两位代表——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所长姜栋、主任工程师黄亮进行解读。

记者:请介绍一下国家标准发布的背景情况。

姜栋: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要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在不动产分散登记的管理方式中,土地、海域、房屋和林木等不动产单元均采用不同的编码方法和规则,难以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统一登记概念的提出,首次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等统一纳入以土地(海域为基础的登记体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条明确要求: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2017年,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试行版规则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目前,规则以部发文形式已印发各地实际使用,但一直未形成正式的技术标准。

记者:201531日《条例》正式实施开始,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实施四年多时间,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标准的出台已经非常急迫?

姜栋:的确,为了实现不动产单元设定和编码的标准化,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出台《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势在必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求以土(海域为基础,结合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现行的编码规则,科学、合理、准确、统一划分和设定不动产单元,制定规范可行的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为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供唯一、标准的编码,为建立权界清晰、权益保障、便民利民、信息公开、运转高效、制度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规则》充分考虑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分类标准》《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房屋代码编码标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要素编码规则》等现行标准分类体系,以现有地籍档案和数据为基础,建立了以不动产单元为载体的不动产单元编码体系,实现了土地、房屋、森林与林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草地、海域、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能够准确、规范、科学地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请具体谈谈国家标准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黄亮:第一,有利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不动产单元编码是不动产权利客体和主体的唯一标识,制定科学、规范、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可以有效避免登记混乱,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强化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如果不动产单元没有唯一、规范、科学的编码,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将难以标识,容易引发登记错误,也会直接降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第三,有利于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不动产信息管理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必须围绕有效管理不动产单元进行建设,科学、规范、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第四,有利于建设安全便捷的信息查询机制。不动产信息查询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信息安全保密和个人财产隐私,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建立依法、安全、有效、便捷的信息查询机制。

记者: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姜栋:国家标准主要包括10个部分及参考文献,整体形成了以“县级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

—定着物单元”为主线的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明确了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编码方法和表示方法,确定了相应的变更规则。黄亮:具体来说,第1部分“范围”,界定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编制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等引用文件。第3部分术语和定义,主要对所涉及专用名词和术语进行了定义。第4部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主要针对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要求和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第5部分宗地宗海的划分,主要对宗地宗海的划分要求和类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6部分定着物单元的划分,主要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单元的划分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7部分不动产单元设,主要对不动产单元的构成和设定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8部分不动产单元编码,从代码结构、编码方法、代码表示方法三个方面对不动产单元的编码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第9部分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变更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0部分“代码表”,依层次分别列举了本标准对各类不动产的单元编码举例。最后是参考文献部分。

记者:请结合国家标准,谈一谈特殊情形下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方法、“定着物单元”的内涵和划分方法。

姜栋:国家标准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依据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宗地(宗海)特征代码表,明确了宗地(宗海)类型。在此基础上,特别规定了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受理登记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方法,如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编码方法,有效保证不动产单元编码的规范性、唯一性。此外,对地方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如多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以及公路、铁路等线性地物地籍区(子区)如何编码问题也进行了明确。黄亮:国家标准明确,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是定着物所有权登记的基本单位。同时,其第6部分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和林木等定着物单元的划分规则。201810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反映的“不好上的楼”一案,究其深层原因,即是在房屋预测绘环节未遵循“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规定,随意设定不动产单元,登记机构未切实履行审慎审查责任。国家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各地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也使得登记机构在审核时有据可依。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

 

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宅基地和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附件

 

宅基地和集休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工作问答

 

第一部分  工作组织

 

1.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权确权登记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顽证工作经费纳地方财政预,中央财政予以补助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中共中夹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2.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什么?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J84号)明确要求,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3.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有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箭,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的尊噩和延,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4.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如何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J101号)要求,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C2016J6号)规定,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具体来说,围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宅基地巳登记、农房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巳登记宅基地、集休建设用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登记,核发统一的动产权证。

5.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6.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他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坚持农民的事情农民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弓导农民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通过村民自治、基层调解等方式,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来源材料公告处理等疑难问题。

7.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任务的标准是什么?

2020年底的,完成全国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率达到80%以上,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宗地数(原来发土地证的宗地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数之和,其中原土地证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宗地不得重复计算)占应登记宗地数的8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第二部分  地籍调查

 

8.地籍调查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什么关系?

地籍调查是指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查清不动产及自然资源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地籍调查包括不动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不动产地籍调查即不动产权籍调查。

9.是否需要对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地籍调查?

本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应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重点,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巳调查登记、巳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巳完成宗地登记的,原则上不列入本次地籍调查范围,但应根据原地籍调查成果将宗地界线转绘至地籍图上对于有房地一体不动产记需求的,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经核实完善后应当继续沿用,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成果

10.对原已完成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尚未登记的,应如何开展地籍调查?

巳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巳有宗地地籍调查成果应当经核实完善后继续沿用,补充调查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成果

巳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但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巳经登记的,应对宅基地和集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完善后,将其地上已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11.如何制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已有地籍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工作中获取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倾斜摄影测量成果等作为基础图件,叠加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根据需要勾绘或标注相关内容即可形成工作底图

12.如何划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一旦划定,原则上不随行政界线的调整而调整,其数量和界线宜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和规范进行调整。

13如何有针对性地划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不动产单元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中,不动产单元是指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共同组成的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不动产单元代码是指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单元代码应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相关要求编制

本次工作中,应在工作底图上,根据收集的巳有调查、登记成果,结合地形或影像,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内,初步识别并预划不动产单元,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权属调查工作结束后,正式划定不动产单元,确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巳登记的不动产,应建立新旧不动产单元代码和原地号、房屋编号的对应表。

例如,某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位于某县级行政辖区(行政区划代码为340123)内第3地籍区,第6地籍子区,宗地顺序号为13;该宅基地上建设了一幢房屋,则该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如下:

1629091320(1)3

 

 

 

 

 

 

 

1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可采取哪些灵活的方式?

在权属调查工作中,可灵活采取集中收集材料、集中指界、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现场采集录入信息等方式。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参与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指界、“先承诺,后补答“、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开展指界工作

15.是否必须开展实地指界?可采取哪些便利方式?

不一定对界址清楚、已经登记过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办理房地一体登记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应沿用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有精确界址点坐标的,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办理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实地界址有变化或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开展实地指界。

16.否一定要绘制宗地草图?

不一定。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的现场记录。原则上应当在现场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并绘制宗地草图。在本次工作中,为提高工作效率,采用全野外实测界址点的,在确保相邻关准确、界址清晰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在现指定界址点并签字后,不大量界址边长、不绘制宗地草图,直接对指定的界址点和房角点开展地籍测绘,并据此编制宗地图。

17.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是什么关系?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其中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原则上应实地开展权属状况调查、指界等权属调查工作权属调查的成果是开展地籍测绘的依据,地籍测绘应当根据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进行。

18.地籍测绘主要有哪些技术方法?如何选取合适技术方法?

地籍测绘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解析法、图解法和勘丈法等各地应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地籍测绘方法和技术路线,不能盲目追求高精度、不切实际一律要求界址点、房屋等全部采用解析法实沪。同一地区可分别选用不同的方法要充分利用规划、审批、核验等测量资料,避免重复测绘。

19.开展地籍测绘是否一定要做控制测量?

不一定。地籍沪绘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控制测量在本工作中,采用解析法测量的,根据需要开展控制测量采用图解法和勘丈法的地区,无需开展控制测量

20.怎样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测绘?

利用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或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以及倾斜摄影测量成果等图件,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在图上采集界址点和房角点,形成宗地和房屋的空间图形,用于上图入库。因为目前图解法获取的界址点坐标和面积误差较大,无法满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要求,因此,原则上应利用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21.怎样采用勘丈法开展地籍测

在实地指定界址点,利用测距仪、钢尺等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根据需要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采用几何要素法用大量结果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22.应如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采用解析法测绘的,应采用坐标法计算面积,即利用解析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按照相关面积计算公式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勘丈法的,应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即利用实地大量的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按照宗地范围和房屋占地范的几何图形,通过长*宽等几何方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图解法的,原则上应采用几何要素法利用量结果计算面积

23.房产分户图是否要分层绘制?

不一定。农村不动产以宗地和独立成幢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单元的,应以幢为单位绘制房产分户图,不需要分层绘制。建筑面积可按层分别计算后求和,也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24.国土调查云“软件是什么?是免费使用吗?

“国土调查云”是服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管理工的应用软件。201810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   软件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35号),在全国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国土所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该软件免费使用,由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提供技术支持。为酣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国调查云“软件增加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功,软件包括手机APPWEB端和桌面端三个应用,主要面向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5.“国土调查云”用户注册,软件怎么下载安装?

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的通知》自然资办发C2018J35号),由中国国土勘洌规划院负责“国土调查云“省级管理员用户注册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录入APPWEB端用户注册信息表,由管理员在WEB端批量注册授权,注册用户凭手机号码验证码即可登录使用。“国土调查云“手机APP可在华为应用市场搜索“智能管理”下载安装,输入用户手机号和验证码登录使用;“国土调查云”WEB浏览器地址:https://landcloud.org.cn/zjd,用户名和密码与手机APP一致。

26.“国土调查云”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是什么?

对部分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区域,使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无需使用GPS/RTK或全站仪等专业测量设备  ,普通工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操作通过权属调查、使用钢尺丈量,结合“国土调查云软件“快速定位、绘制宗地草图,数据可实时上传至WEB端生成地籍图同时,可使用“国土调查云“软件通过拍照、信息录入和定位功能,将巳登记发证但没有矢量化地籍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录入,生成地籍图,有助于快速摸清底数、清晰掌握情况,加快工作进度。

27.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开展地籍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安了“国土调查云“软件的手机开展工作,作流程:①外业调查:使用手机APP开展外业调查,录入权利人信息等相关信息,采集院落中心点(示意范围),录入勘丈和登记信息,拍摄宗地实地照片②内业处理:使用WEB端进行外业成果整理、信息补充录入、标准数据成果导出、快速汇总实时汇交等工作③矢量化处理:使用桌面端软件,依据附图扫描件和影像底图,进行图形矢量化和相邻关系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国土调查云“软件说明和操作演示视频。

28.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成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9.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第三部  分确权登记

 

30.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为落实中央有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我部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包括:

(1)2011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J60号);

(2)201111月,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于意见》(国土资发[2011J178号);

(3)2013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J97号);

(4)2014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2016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2018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J60号);

(7)2020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J84号);

(8)2020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J25号)。

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相关政策与国家层面政策的关系?

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是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家层面政策一样,都是本地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32.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C2016J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异议成立的,可按规补办有关用地手后,依法予以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千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35.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汪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6.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于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C2016J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C1999J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C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7.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38.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J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J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问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4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J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J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2.换发房地—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43.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记面积不—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千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

(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

4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45.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巳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4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千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I)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4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资发C2020J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

用地,不予登记。

48.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冢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49.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50.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C2016J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51.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四部分  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

 

52.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什么关系?

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都是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统一管理,不能另建一个数据库

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动产登记数据基础比较薄弱,需加快推进数据完善,提升数据质量。

53.应该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其类型不动产数据一样,数据的完备、准确、规莱是保障登记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开展信息共享服务的保障

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完善存量数据。对存量登记资料进行清理和标准化整合,主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数据项。二是规范增量数据。在日常登记业务中,完整、规范、准确的填写登记簿,为今后开展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服务提供可靠的登记数据,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54.有纸质登记资料但未数字化建库的,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辅助开展数据整合工作?

对原有纸质登记资料尚未数字化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I)利用APP软件功能快速搜索导航定位到实地现场,结合全球卫星定位和软件影像底图确定宅基地位置

(2)在影像底图标记院落中心点,依据纸质登记料结合影像底图,勾绘宗地位置、输纸质登记资料的宗地和房屋的界址线边长与面积。

(3)软件将自动生成宗地编号和带影像截图的调查草图,录入证书上的权利人等属性信息,拍摄权利人、宗地、房屋及证书的宗地图照片。

(4)调查采集的相关信息将实时汇总到系统WEB端,

系统提供数据汇总统计和下载功能,用于各级开展后续调查登记相关工作。

55.农村不动产日常登记业务办理采用什么信息系统?

应采用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再建一套专用于农村地区不动产的登记系统,避免“两张皮”。

56.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工作?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内嵌在不动产登记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空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57.日常登记业务中,如何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记基础料薄弱的问题,确保登记簿数据完、准、规范?

在日常登记中,遇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资料薄弱问题,应在登记业务中加以消化处理,不应搁置起来,给未来的登记业务和数据服务留下隐患。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分类进行处理:一是针对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逻辑校验并加以规范化处理。二是针对电子数据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纸质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针对数据项缺失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档案资料等信息,尽可能将信息补录完整,做到“应填尽填“,确实找不到资料的文本数据项,填写斜杠”I”。数据项不能为空,是为了对每个数据项进行严格校验。因此,对于缺失信息的数据项,不能”一空了之”。

58.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在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5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时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让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传

60.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应该如何上传报文?

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前已经上传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301)”业务报文的,在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只需要上传”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402)”业务报文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前,尚未上传土地登记数据的,应在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同时上传“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402)”业务报文和相关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301)”业务报文

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接入国信息平台时,遇到部分字段填不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到接入报文上传失败该如何处理?

要保证登记簿中的每一个数据项的填写都经过严格把关,没有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对于本型字段,可使用斜杠”/代替,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对于日期型和数值型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对报文上传情况设置提醒,对上传失败的报文及时分析原因,将内容完善后重新上传,并详细记录上传登簿日志

62.为什么要对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工作?

不动产登记“四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是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巳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是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资料,与统一登记的技术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只有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才能保证日常登记业务的规范高效和安全,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如果不对这些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而是全部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逐步消化处理,必将影响日常登记业务的工作效率,也会对信息共享服务带来障碍

63.是否会根据农村地区确权登记数据特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进—步明确登记数据整合汇交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等巳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6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在开展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把握总体原则?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各地在推进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中遇到的问题,既有共性的,也存在本地特有的,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处理。需要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不对已有登记数据进行修改对数据的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具体承担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一般都是技术支撑单位的作业人员,只能负贵技术性工作,遇到数据不一致、错误等问题时,应当汇总上报,不能擅自处理

65.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量很大,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对已有宅基地、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存在的问题,查找已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木录主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入库对于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权利类型等关键据项,补齐,其他数据项,原则上应补齐。由于存在的问题一般是长积累下来的,短期内全部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统一登记前后工作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原汁原味“体现已有资料成果,在整合入库时,根据原始材如实记录登簿人、登簿时间等信息,同时可将已有的证书、登记资料等扫描生成电子文件,挂接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上,便于今后开展登记工作时比对查看

66.数据整理完善工作中,如何补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应该如何分情况处理?

应遵循《不动产单元编码规范》,划分不动产单元,编制28位具有唯一性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情况,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空间数据,并与属性信息关联挂接:

(1)如果有纸质图件资料,对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带坐标的空间数据;

(2)如果没有纸质图件资料,条件具备的,可开展野外实测;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实地勘丈,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勾绘;确实没有条件开展野外实测和影像图勾绘的,可采集“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

67.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如何处理数据入库?

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宗地标注上图为点,入库应按以下处理:

一是登记结果信息标注上图的点状图形存放在“点状定着物”图层(图层名:DZDZW),其图层“点状定着物类型”字段赋值为“农村宅基地标注上图”或“集体建设用地标注上图”等,并同时导出图形属性数据生成点状定着物属性表(表名:DZDZW)

二是权利数据存放在“建设用地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表”(表名:JSYDSYQ)中。

三是权利人数据存放在“权利人表”(表名:QLR)中。68土地登记档案中土地使用起止时间只有开始时间为建国前,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这个字段为必填,如何规范填写?

按照日常登记中登记簿填写的做法,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写的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在数据成果汇交时附上情况说明。

69.存量登记资料整合过程中,发现原有档案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纠正?

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整合是一项技术工作,数据录入严格按照法定登记资料,遵循“保持数据原貌“的原则,不应修改巳有的登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70.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批准文件与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

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问答第46问,通过法定程序更直暂时确实无法更正的,在数据整合入库中按照原记载的信息入库,并备注说明。

71.登记档案中没有权利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证号码缺失的,如何处理?

先根据登记档案中的户信息,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做相应的人员身份信息匹配,仍不能解决的可采用实地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补测、补录,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如何认定?

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进行整合?

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属来源材料中的用途进行认定。数据整合工作不能改变或重新认定用途

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暂时无法更正的,按照原资料填写入库。

73.批准面积、证号等重点信息不完善的历史档案如何整合?

采用外业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录补测后入库,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4.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续期,或有原始记档案但现状为空地或房屋坰塌的,是否需要进行存量登记数据整合?

需要整合

75.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是否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

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数据质检软件是对数据质量的全面“体检“,对数据的不完善进行提示,便对本地数据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并辅助完善数据成果。

76.据汇交和数据实时上传有什么不同?

数据汇通过离线方式进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汇交规范(试用)》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等要求,从本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导出至相应存储介质,离线汇交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数据实时上传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在每一笔登记业务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省级和国冢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77.如何把握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汇交的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整合汇交工作。由于各地基础条件不同,工作进度不一,省级应把数据汇交时间要求落实到各县(市、区),先完成的县(市、区)先汇交,统筹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汇交任务,避免到最后“扎堆汇交。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印发《渝北区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不动产〔20211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渝北区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19

 

渝北区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各镇街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2020年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登记范围及条件

房屋位于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于20153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已经竣工但未取得农房建设审批手续或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二)申请主体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房屋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工作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区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相关规划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和村、社配合,参与有关具体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范围及条件的村民向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本村范围内提出申请的名单并进行初审,村委会将汇总并初审后的名单报送给所属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规划自然资源所、测绘单位、村民委员会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

(三)测绘单位出具土地房屋测绘报告,并将测绘报告分别提交给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和规划自然资源所。

(四)各镇街及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村社在《渝北区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批表》上加注意见。

(五)规划自然资源所出具权籍调查结果。

(六)镇街农房不动产受理窗口受理农房首次登记并制作农房首次登记公告,在房屋所在村公告15个工作日。

(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发证。

四、登记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渝北区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批表》;

(四)权籍调查表;

(五)对自然层数为三层以上的,还需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符合住用安全的证明材料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村民建房时取得了部分建设审批手续的,需提交已取得的建设审批手续;房屋属于迁建、改建房屋的,如原房屋已取得产权证,需提交原房屋的产权证。

五、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超占、超建面积予以备注。

(四)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五)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六)房屋进行过买卖、赠与、分家等转移行为,只能将产权先确定在转让方名下,转让方和受让方后续再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七)房屋涉及继承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房屋只能登记到公证书确认的继承人名下。

六、工作要求

各镇街及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要站在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和工作力度,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渝北区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批表

附件

渝北区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批表

申请人(户主)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房屋坐落

 

 

 

建房类型

新建(    迁建(  ) 改建(    扩建( 

竣工时间

 

房基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层数

 

房屋结构

 

村、社及镇(街道)部门审查意见

村民小组

以上房屋产权属     所有,修建于    年,且仅此一处宅基地,情况属实,无权属纠纷,同意申请登记。

 

组长:                  

村民委员会

以上情况属实,无权属纠纷,同意申请登记。

 

 

主任:              月 日(盖章)

镇建设管理

办公室

该房屋占地   平方米,其中合法占地    平方米,违法占地   平方米;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要求    平方米,违法超建     平方米。

经办人:             日(盖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情况属实,同意       确权登记,土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面积    平方米。

 

 

分管领导:           日(盖章)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渝公规[2021] 4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