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各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规定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局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各登记机构应设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重大疑难事项。审核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房屋登记官或具备土地登记上岗证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审核委员会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事项作出决定时应有不少于2/3成员同意。
(三)各登记机构应在市局统一建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有条件的登记机构可提供房地产证书、证明加密服务;逐步采用视频等措施提高登记质量。
(四)土地房屋登记簿
l、土地房屋登记簿是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地房籍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办理的各类登记应当建立土地房屋登记簿。之前未建立登记簿的,以土地房屋登记档案的记载作为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但办理新的登记事项时应当建立土地房屋登记簿。
2、土地房屋登记簿以登记基本单元建立。登记基本单元分割、合并的,应以新的登记基本单元建立新的登记簿。
3、土地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以及记载《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
(l)土地房屋坐落。以公安机关确认为准,之前未编号的本次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公安机关编号证明村料。
(2)登记的基本单元代码。以统一的编码规则确定的唯一地房籍号作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土地房屋的坐落重叠的,以地房籍号作为区分土地房屋的标识。
(3)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确定。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并办理登记,同时应在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原批准用途。
房屋用途以规划审批确定的为依据,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用途填写。规划部门设定为公建而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其房屋用途统一登记为非住宅,同时,将经规划部门审批设计的图纸上确定的用途在房地产权证记事栏进行备注。
4、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
(五)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明
1、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明由市局统一制作。
房地产权证是指《重庆市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庆市土地储备证书》。房地产登记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证明》、《地役权登记证明》和《异议登记证明》。
2、持《条例》实施前颁发的未“两证合一”的权属证书新申请设立土地房屋权利登记的,应先换发《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1、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应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2、登记申请人
(1)土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2)申请人应使用与有效身份证明记载一致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
申请人在申请设立土地房屋权利登记或者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时,因改变姓名或名称而与土地房屋登记簿(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先行申请办理姓名、名称变更登记。其中涉及姓名或名称多次变更但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利转移的,可以按一次变更登记办理。
(3)共有权利人
①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共有权利人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共同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另有共有权人或者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应先申请土地房屋权属更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但相关共有人可以申请因坐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化的变更登记,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5)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未年检或被吊销但未被注销的,提供未被注销的证明后可以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企业法人注销的,由承续该企业权利义务的主体申请登记。无合法承续主体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体申请登记。
(6)土地房屋抵押权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人、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单方申请其权利的注销登记。
(7)《条例》第十四条(七)项关于单方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3、申请材料
(1)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样由市局统一制定;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证明申请事项依法成立的行政许可文件、设立或转移土地房屋权利的协议、已登记事项变更或注销的证明、引起土地房屋权利变动事实的证明等材料;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未成年人以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确认,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人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或专业医疗机构的医学证明确认。
②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民政部门颁发的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证明,涉及指定监护的由具有指定权部门的指定监护证明。
③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土地房屋权利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登记机构对其处分的原因不作审查。
(3)委托他人申请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入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4)法人的分支机构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法人的授权文件。
(5)国家和我市对申请人资格有其他要求的,或者对特定土地房屋有其他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申请登记事项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6)下列申请材料应当办理公证,其中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
①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委托书;
②因继承、受遗赠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继承权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③自然人处分其名下土地房屋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但法定监护入代为处分未成年的除外;
④自然人委托他人查阅其名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原始凭证委托书,但委托双方系夫妻关系的除外;
⑤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的委托书;
⑥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撤回登记的委托书;
⑦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证书(证明)加密的委托书;
委托人的房地产证书(证明)已加密,根据密码申请登记的,其委托书可以不公证。
⑧其他需要公证的材料。
(7)每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完整齐全。
(8)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交原件。
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并提供原件,由登记工作人员对原件和复制件进行比对,并签注“本复制件与原件内容核对一致”。
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对于涉及土地房屋权利来源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由申请人(代理人)提供出具该材料或身份证明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或公证机构公证(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9)纸介质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10)需要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采取下列方式确认:
①自然人采用签名加摁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供的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名称印章,如使用其他专用印章的则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受理
1、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就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代理人),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受理凭证。
2、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合并受理并办理,登记机构分别依次审核、依序记载于登记簿、一次性核发最终登记结果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
(l)继承人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的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
(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与已设立的抵押权变更、地役权变更、抵押权转移、地役权转移登记;
(3)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不涉及权利归属更正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新设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4)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遗失补发或换发与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5)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或查封登记与其他登记。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不能补正,或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不在本登记机构管辖区域的,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登记机构应当出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将申请人已提交申请材料复制、制作清单并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确认,登记机构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有效期限内保存。
(三)审核
l、登记机构应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格式,申请文件之间、申请文件与登记簿的记载之间是否一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由登记机关颁发的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是否相冲突等情况进行审核。
2、登记机构对土地房屋登记事项实行分级审核。撤销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实行三级审核,其他分级审核情形仍按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规定执行。
3、应当进行实地查看的,每件查看业务应由不少于2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实地查看表,并签名确认。
4、依法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应当依如下方式办理:
(1)在登记机构大门或受理大厅的公告栏张贴;
(2)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公共区域张贴;
(3)在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专设栏目发布。主城区域内登记机构官方网站是市局设立的官方网站,主城区以外的登记机构官方网站是各区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官方网站。
对张贴的公告应当拍照存档。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日。
5、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件而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将申请人已提交申请材料复制、制作清单并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确认,登记机构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有效期限内保存。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证明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需补正的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不符合登记条件。
(四)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机构登簿人员对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校核无误后点击确认或签名确认完成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五)核发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
1、领取人应持身份证明、受理凭证以及已缴纳或免收相关规费和税款的证明领取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
2、登记机构应将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复印、拍照或截屏存档备查。
四、分类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一)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建筑面积的确定。规划部门竣工验收面积和房屋测绘面积不一致的,按房屋测绘部门对已经规划验收的范围出具的房测面积进行登记。
2、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用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土地房屋,应依据规划等部门审批的文件确定。
约定共有的,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书面约定;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将约定情况在销售前公示,并在相关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示。
3、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土地用途按规划核定用途登记,房屋用途记载为“其他用房”,权证记事栏注明“该房属社区用房”;工业用地项目配套修建的宿舍、倒班房、办公用房等非厂房类房屋,土地用途记载为“工业用地”,宿舍和倒班房房屋用途记载为“集体宿舍”,办公用房房屋用途记载为“办公用房”,权证记事栏注明“该房属配套用房”;开发项目中配套修建的幼儿园、学校,土地用途记载为“科教用地”,房屋用途记载为“教育用房”,权证记事栏注明“该房属配套修建的幼儿园(或学校)”。
4、房屋初始登记时,土地登记机构应将本栋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系数等权属信息一并传房屋登记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在核发分户权证时,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10]173号文件规定,不再填写“土地使用权面积”一栏,但在权证记事栏应注明土地使用权分摊系数。
本通知所指土地使用权分摊系数是指地表第一层建筑的占地面积除以本栋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值。土地使用权分摊系数保留四位小数。
(二)抵押权登记
1、企业法人或经营性其他组织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合法形成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的,可以申请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
2、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审核时,应对抵押的土地房屋权属状况、申请人身份证明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以不同登记机构管辖区域的多个土地房屋基本单元为同一主债权作抵押担保的,申请人应分别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
4、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范围内已建成房屋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担保的,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方式办理登记。
5、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尚未注销的,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将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情况转载于对应的登记单元或部位的土地房屋登记簿。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换领抵押权登记证明,并注记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日期、原登记证明编号。
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在自动转为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换领抵押权登记证明,并注记原预告登记日期、原登记证明编号。
(三)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因司法裁决、婚姻关系变化、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而发生预告登记权利转移的,可以申请相应预告登记权利转移的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相应预告权利变更的预告登记:
(l)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变更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
(2)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坐落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因担保的主债权发生转移的,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的预告登记。
4、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因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内容发生变化,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的预告登记。
5、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当事人约定解除原设立预告登记协议并共同申请的;
(2)预告登记失效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的共同确认失效的文书。
(3)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四)异议登记
1、利害关系人中请异议登记时,应当书面具结说明权利人不同意申请更正登记的情况,以及自愿承担因异议登记申请不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2、异议登记之日起超过15日的,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有效期间,登记机构不再受理该土地房屋的权属登记申请,但查封登记和有权机关限制登记除外。
异议登记有效期间,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审核已受理但未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的登记申请,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
(2)异议登记有效期间,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出具的未确认该土地房屋权利属于异议登记申请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
5、异议登记失效的,登记机构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中请权属登记时,登记机构将系统中异议登记状态“现势”调整为“历史”。
(五)查封期限到期的查封登记的注销
查封期限到期,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查封登记;或者他人持确认土地房屋权利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注销查封登记。
(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1、因依法征收房屋或者集体土地导致土地房屋权利消灭的,登记机构可根据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征收主管部门确认的被征收房屋或集体土地明细表及补偿安置情况证明等材料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并发布注销公告。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前已拆迁的房屋,应当由拆迁入提供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明细表以及拆迁安置情况证明等材料申请注销登记,对原权属证书不能收回的,应当发布注销公告。
3、土地房屋权利人因房屋灭失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只记载土地权利状况的房地产权证。
(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撤销
1、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l)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决定或判决撤销原权属登记的;
(2)因继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继承权公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证明系申请人伪造的,但土地房屋权利已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2、撤销登记的后果。登记机构应当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被撤销的情况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土地房屋权利自动恢复到被撤销登记的前手登记状况。恢复后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被撤销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确认的土地房屋权利被查封或有权机关限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撤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况告知该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
(八)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遗失补发
1、权利人因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的,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遗失(毁损)并作废的书面声明、土地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证明。土地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有权机关限制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知晓权利人中请补发事项的证明。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自权利人中请补发登记机构在官方网站发布其声明之时作废。
2、登记机构应将权利人的声明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后,可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则将补发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并缮写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
五、市局以前发文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