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 

会    议    纪    要 

 

2015-02 

(总第14期)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5年 7 月 16日,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席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大渡口区召开,会议由重庆市大渡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主持,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及大渡口国土事务中心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本次会议审定通过的房屋登记方面业务议题: 

    (一)对于单位职工生前向所在单位购得部分产权房屋并已办理产权登记的,职工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持继承权证明与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完善房屋完整产权的登记或将房屋退还单位的产权登记;如职工的继承人不明或无继承人,单位不能单方申请办理收回该部分产权的权属登记,但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所在户口簿的户主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代未成年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医学出生证、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或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保理业务时,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项目中,属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的房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接收的部门共同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对于规划部门未明确是否属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且开发建设单位与政府接收部门未达成产权归属一致意见的警务室、社区医疗站、文化活动站等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标注并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土地房屋转移登记、抵押权初始登记。 

    (五)政府确定平台公司实施的不属于房屋拆迁或征收情形的棚户区改造、住房解危项目中,因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一般应由房屋产权人(或其继承人)申请办理,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产权人不予配合的房屋注销登记问题需要报市局明确。 

    (六)申请人持《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办理的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否仍需核实其婚姻关系中的隐名共有人以及如何进行判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报请市局明确。 

 

    参加会议的登记机构有: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大渡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北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