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
会 议 纪 要
2012-6
(总第6期)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2年11月2日上午,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席会第六次会议在南岸区南山召开,会议由重庆市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主持, 12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本次会议审定通过了有关业务议题。
(一)自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后,申请办理已以原身份信息登记之土地房屋的新登记事项的,应提交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或我国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移民注销国内户口的证明文件连同申请人作出关于身份变更的询问笔录(或声明)。
(2)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或我国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办理境内身份证件的证明文件连同申请人作出关于身份变更的询问笔录(或声明)。
(3)境外自然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二)《重庆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在申办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如其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的签名除记载的所有权人外还有其配偶签名的,登记机构对其配偶的签名不作审查。但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上签署的姓名应当与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
(三)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含继承权、授权委托书、声明等)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公证机构书面撤销原公证书,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据此要求撤销原权属登记的,登记机构不能直接撤销该次权属登记。
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许可性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后,行政机关书面撤销原许可文件或证明该许可文件系伪造的,如该土地房屋未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直接撤销该次初始登记;如该土地房屋设立有限制登记的,应及时联系作出限制的部门。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登记机构受理后办结前,如申请人本人要求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准许,但应由其本人和其他申请人共同书面提出撤回申请。
(五)预购商品房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暂不办理顺位的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因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证明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补发的,登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证书或证明记载的现权利人持身份证明到登记机构提出遗失补发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权属登记簿(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和遗失(损毁)声明。声明参考文本见附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遗失(损毁)声明或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若证书或证明记载的权利人死亡的,登记机构不再受理遗失补发申请,可查验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后出具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供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诉讼使用。办理因继承(遗赠)的转移登记时另收取继承权人(受遗赠人)作出的遗失(损毁)声明并发布后,直接按转移登记办理。
(2)登记机构经查询该房屋无查封登记的,应当场收取其声明、身份证明;具备条件的应受理其补发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未受理的,登记机构应标记该土地房屋申请补发的情况以避免在此期间办理其他登记。
该房屋有查封或有权机关限制登记的,应取得作出查封、限制单位的书面同意。
(3)登记机构在收取或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遗失(损毁)声明发送到市局信息中心在市国土房管局官方网站上发布。随后应及时下载打印市局网站上发布的遗失(损毁)声明网页,该网页打印件归入登记资料中。遗失(损毁)声明发布清单参考文本见附件。
(4)对于登记机构未受理的,申请人可登录市局网站或通过登记机构查明该遗失(损毁)声明已经在市局网站发布后,即可到登记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登记机构受理后出具受理凭证。
另外,登记机构在补发的证书或证明上应注明“补发”字样以及原证书或证明编号和核准登记日期。原证书或证明附记的有效内容也应转载到补发的证书或证明上。
(七)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或转载在建工程抵押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为土地房屋抵押权时,登记机构应将抵押信息批注在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记事栏中,批注内容为:“该房已设定抵押权,抵押登记业务编号为 ,抵押权人为 ”的字样并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在原注记处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注销时间;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将原注记处加盖“已变更登记”后,另批注“原抵押登记业务编号 变更登记业务编号 ”;抵押权转移登记时,将原注记处加盖“已转移登记”后,另批注“原抵押登记业务编号 转移登记业务编号 ”。
二、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办结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该转移登记所依据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且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当事人要求撤销转移登记的,待市局与法院等部门取得共识并对办理条件和程序规定后再行办理。
参加会议的登记机构及负责人和代表有:南岸登记中心张小平、许雪松、别燕,市登记中心袁玮、张艳敏、王硪、刘昭君、王加,大渡口登记中心刘嘉庆、李曦、赵蔓,江北登记中心肖华、岳小彪、曾欣,沙坪坝登记中心张永红、孟艳、刘永飞、赵跃,九龙坡登记中心罗仁骥、吴宏锐、李莎、周伟丽,北碚登记中心吴炜、高姝,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郑伟、谢先群,高新区国土房管所邹春萱、田耕砚,北部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张怡、卢波、韩欣言,渝北登记中心张斌、刘军、黄雪梅,巴南区登记中心邱洪、刘秀平。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附件:
1、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遗失(损毁)声明参考样式: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遗失(损毁)声明
兹有(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是位于 区 号的土地房屋之 权利人,领有 号 证书/证明。因不慎遗失(其他原因 )原证书/证明,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证明,本人现声明原权属证书/证明作废,并保证前述土地房屋无权属争议,如有不实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声明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遗失(损毁)声明发布清单:
遗失(损毁)声明发布清单
下列房屋之权利人已经书面声明原权属证书/证明遗失或损毁,即日起作废:
土地房屋坐落 | 权属证书/证明种类 及编号 | 声明人 | 声明日期 |
发布单位: 登记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