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登记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监察局、审计局,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区两级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储备机构,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登记的管理,切实维护土地登记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定期整改

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78号)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和土地储备机构办理的土地登记(含土地抵押登记)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清理的问题进行整改。2012年1月31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2)。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含土地储备机构),全市各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以重庆市银行业 协会适时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二、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制度

(一)2012年1月1日起,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土地储备机构拟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受理并完成登记审核、缮证后,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连同拟核发的权属证书及发证的相关资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并在拟核发土地权属证书记事栏中加盖“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核准专用章”(见附件4)后,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方可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加盖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核准专用章的权属证书。

(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土地储备机构持未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的土地权属证书申请抵押登记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后,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申请表》,将原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及土地权属证书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并在土地权属证书记事栏加盖“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核准专用章”后,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方可办理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土地储备机构持经市囯土房管局核准后的土地权属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其抵押登记;如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后申请抵押登记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先按本条(二)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方可准予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实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事前查验和事后备案制度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受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应先行审查抵押人所持土地权属证书是否加盖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核准专用章”,对持未加盖“重庆市囯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核准专用章”的土地权属证书申请抵押贷款的,不得受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在依法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于每月3日前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将登记结果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四、加强储备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要严格审查土地储备机构的 主体资格,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土地储备职能的机构。

(一)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应收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批准权限机关核发的土地储备批文及储备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属整治性储备的还应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对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备的,还应提交原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注销证明。纳入规划控制储备范围的集体储备土地,核发专用的《集体土地储备证书》(红色),其余储备土地核发《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二)储备土地完成整治并经依法供应土地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储备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交回注销原核发的土地储备证书;未办理储备土地注销登记不能新办理土地供应后的权属登记手续。分批供应土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剩余土地的规划用途证明。若剩余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化、市政道路等公益性用途的,在证书上对规划用途进行备注。

(三)储备土地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或公益设施用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持原核发的土地储备证书申请注销登记。若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当地土地登记部门依职权进行公告注销(尚设定有抵押权的除外)。

(四)集体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国有储备土地不得为第三方设定抵押担保。

五、 严肃纪律共享信息

(一)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机构应切实维护土地登记政策的严肃性,全面履行土地登记管理职责,并负实质审查责任。对不严格依法办理登记,或不按通知要求履行登记职责甚至弄虚 作假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受理政府

融资平台或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或审查不尽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

(三)市囯土房管部门对核准的土地登记结果每月在重庆市 囯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重庆市银行业协会适时发布全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六、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登记部门应严格按时按要求填报, 并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报表(格式见附件1、2)工作,在第一次填报报表时将填表人和分管领导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同上报。

备案的纸质报表邮送至市国土房管局权籍处,电子文档报送至邮箱:cqgtw@sina.com,联系人:黄美均,联系电话:63651353。

附件:1、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权属登记备案表;

2、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备案表;

3、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申请表;

4、“重庆市国土地房管局土地登记核准专用章”式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重庆市银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