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渝国土房管〔2016〕55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主城区各登记中心: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15〕41号,以下简称《通知》),基本实现了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但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发现仍存在部分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权籍调查工作组织问题
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主城区土地和农村房屋权属调查由各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房屋等定着物权属调查由各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土地及房屋等定作物权属调查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时,可委托承担该不动产测量工作的单位具体实施,权属确认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不动产测量经申请人委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
二、关于一体化调查问题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及房屋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应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已有定着物且由多家调查机构合作完成权籍调查的,调查成果审查通过后,由承担定着物调查的机构负责汇总。
三、关于权籍调查工作衔接问题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需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权属调查、测量工作,并依据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要求进行成果审查 (权属调查成果须盖章),确认后交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调查成果的数据格式、坐标系统、图形接边等进行入库审查。对于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单位进行完善。
四、关于测量成果规范问题
(一)坐标系统。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开展工作,成果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前,需基于重庆市国土资源GNSS网络信息系统转换至1980西安坐标系。
(二)不动产测量报告。调查机构应提交规范统一的不动产测量报告。提交调查成果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应包含纸质和相应电子成果(成果样式详见附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包括宗地分割、合并)等各类登记业务应采用《不动产(土地)测量报告》。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时,一个出让合同项下涉及多个自然宗地的,应在报告首图位置增加“宗地分布示意图”,并标注每个宗地的地块号(或土地座落)且应与出让合同表述一致;宗地分割、合并的,报告首图位置应为“宗地分割示意图”或“宗地合并示意图”,标识出宗地分割或合并的前后关系。
2、房屋预售(预租)许可审批、楼盘表创建和因商品房预售行为产生的各类登记业务应采用《不动产(房屋)预测量报告》。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时,应对预售楼栋进行空间定位,原则上在本宗地内第一栋房屋申请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审批前,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应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将本宗地内所有楼栋图解到宗地内,实现预售楼栋图解落地(无须附界址点坐标),并依序制作地房合一图、房产分层图等,地房合一图中每个楼栋均应标注与规划总平面图相一致的楼栋编号;应调查本宗地批准规划方案中公共绿化和公共设施情况;同一幢房屋分次申请预售许可的,还应调查并注明多个预售许可证间的关系。
3、房屋新建登记以及土地出让规模核算等行为产生的各类登记业务应采用《不动产土地房屋登记测量报告》。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时,应对竣工后的地籍要素进行实地测量,依序绘制宗地图、房产分层图、附图及现场照片,并上传不动产登记系统替换预测阶段的土地房屋图形数据;应查明竣工房屋的建设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之间的关系,若竣工测量的房屋属本宗地内最后一幢的,还应依批准的规划方案全面查清本宗地内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五、关于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及备案问题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主要指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审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和不动产测量图形上传系统入库。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审查按照“谁组织、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城镇土地、房屋测量成果由市勘测规划院负责审查,农村土地、房屋测量成果由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数据格式由信息中心负责审查;不动产测量图形入库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不动产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经审核后,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成果备案工作。
六、关于权籍调查成果归档问题
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结后,全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于一周内对用于登记业务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相关成果经依法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应作为登记要件存放于登记档案中。主城各登记中心应为对应分局提供土地和农村房屋登记信息远程查询端口,实现登记档案信息互通共享。
附件:1.《不动产(土地)测量报告》;
2.《不动产(房屋)预测量报告》;
3.《不动产土地房屋测量报告》。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