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统一有关登记行为,经研究,现就各区县反映的当前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商品房销售项目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组织人员定期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应书面报告市局。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为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抓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记录、查处和公示工作,并及时以书面材料报告市局,市局将对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在网上公示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三、办理商品房交易登记和权属登记不能简化购房人授权委托书
《条例》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交易登记、权属登记皆属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登记的行为,购房人授权委托书作为一方申请人办理登记的法律文书是交易管理部门收取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办理登记时必须收取购房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收取缴款凭证
为确保预售房款进入售房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帐户,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外(发票必须印章齐全),还应收取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代收款缴款凭证的复印件。
五、车库、会所等附属设施不能任意转让或抵押
l、独立别墅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能分割转让,但作为大厦或小区共用并具有具体权属界限的车库可以分割转让或坻押。
2、凡规划管理部门将使用功能确定为小区会所(公建配套设施)的建筑物正在建设期间,不得转让或抵押;如已办理了权属登记,当事人双方需出具同意不改变会所(公建配套设施)使用功能的书面承诺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方可受理其转让或抵押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六、土地、房屋抵押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宗土地分割抵押,当事人应提交测绘机构测绘的抵押物面积及位置图。减少部分抵押物时,抵押双方应在原有测绘图上用红线明确划定其新的抵押范围。
2、主城区范围内的跨区房屋设定抵押,由市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市房地产交易所应对不在辖区内的房屋状况进行档案查询,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应对此项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主城区以外,跨区县的多处房屋设定同一个抵押权,应分别向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办登记。
3、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后,抵押人因更名、转让等原因需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原抵押登记部门将抵押登记情况转载在新办的权属证书上。
七、属私人投资的公益性房屋及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划拨土地的用于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因此在审查此类抵押申办件时,应查验其土地证上的土地用途栏的记载是否属上述规定范围,如属于以上范围内的,无论投资主体性质,其土地、房屋一律不能受理抵押登记。
八、房屋转让手续费收取的问题
l、《条例》规定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是指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交易登记时,应根据渝价[2002]130号文的规定,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转让手续费。
2、公有住房出售按照渝价[2002]130号文的规定,应收取每平方米3元的转让手续费,双方各半;此类房屋再交易时,则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6元收取,双方各半。
九、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登记的问题
l、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中介业务时,应签定书面合同。我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已推行房地产中介三种示范合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受理房地产中介机构申办有关房屋交易登记时,必须审查其是否签订有示范合同。
2、具备房地产中介机构一级资质证书并参加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办房屋转让手续时,当事人可以不到登记现场,凭买卖双方及其配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但中介机构必须出具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该中介机构承担的具结保证书,交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存档。本规定暂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经开区进行试点。
十、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审批程序实行三审制,即经办人初审、部门复审、领导审批。
2、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在签署初审意见时,应填写以下内容:(1)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2)提交的要件;(3)项目建设状况(建成的幢数、楼层数及完成的施工面积);(4)涉及联建和拆迁还房安置的,应明确分房部位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房位置和面积;(5)初审人是否同意的意见;(6)初审人姓名、填写时间。
3、复审人对初审意见必须要有明确的审查意见,需要提出变更意见的,应清楚明示后,再报主管领导审批。
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联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登记时,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用房分摊位销售时,应按摊位(套)计价;登记时,应提交测绘机构测绘的平面布置编号图;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编号图建立楼盘表。
6、为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当事人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条款不能擅自删除,需要签订补充条款的,在附页签订,但补充条款不能与《监管协议》的内容相冲突。
7、联建商品房项目原则上只发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当事人申请分别发证,按照附1、附2号等分别编号、分别建档。规划管理部门将使用功能确定为会所(公建配套设施)的,不能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售面积。
8、推行商品房合同买卖联机备案系统是为了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利益,规范我市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因此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推行联机备案系统时时,不得向社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9、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亦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交易合同登记。
十一、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后,《房屋所有权证》如何记载问题
商品房销售按照套内面积计价,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记载房屋建筑面积,并在附记栏中注明套内面积、公用部位。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