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文件
渝规资办发〔2025〕40 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共性问题答复(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进一步改进作风和服务努力为基层减负赋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渝规资〔2025〕334 号)要求,市局已建立市区(县)联办解难题工作机制,在公文系统中搭建“市区(县)联办解难题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局应主动收集涉及规划自然资源领域的政策需求和困难问题,通过该平台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局无法解决、需提级统筹协调解决的疑难问题。。
针对前期收集各区县(自治县)局反映集中、需市级层面研究明确的共性问题,梳理形成《共性问题答复(第一批)》(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供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局执行。
附件:共性问题答复(第一批)
共性问题答复(第一批)
问题1: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因涉及查封、抵押、欠缴税费等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问题。
答复:2024 年6 月,自然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分类施策妥善解决保交房项目办证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8 号),对项目涉及查封、抵押、房企欠缴税费等问题明确了处置意见。2024 年8 月,市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维稳处突工作专班印发会议纪要,对落实自然资发〔2024〕108号文规定进行解读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解决路径。
问题2:农村自建房、集中安置点历史遗留“登记难”化解机制不健全、部门间权责不清、缺乏政策指导问题。
答复:①我市不动产“登记难”问题集中整治范围涵盖农村住宅,农村村民自建房、村民住宅集中安置点适用各区县(自治县)组建的“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动”的整治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工作专班化解机制。
②2025 年8 月,市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高法院、重庆市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印发《关于成立集中整治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工作专班的通知》(渝规资〔2025〕271 号),明确了有关部门在集中整治工作专班的职责分工。该文件已印发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③《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 号)已明确“一户多
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以及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等情形的处置政策。
问题3:工业类历史遗留“登记难”化解问题。
答复:2021 年1 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 号),对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开发建设主体灭失、原分散登记的土地房屋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问题明确了处置意见。该文件明确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
问题4: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问题。
答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 号)规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 号)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落实上述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
答复:2023 年6 月,市局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渝规资规范〔2023〕8 号),明确入市主体和受让人(承租人)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024 年9 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开始施行,该规程对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查要点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