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59 号
二、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整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投资等,统筹使用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配套电网林网等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到 2020 年建成 8 亿亩高标准农田。有计划分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探索建立有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管护措施。
(五)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信息共享。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作用,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 加强土地督察队伍建设,落实监督责任,重点加强东北等区域耕地质量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分区域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土壤肥力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等建设, 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逐步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六)积极推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七)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基建投资等涉农项目规模。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引导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订单收购、代烘代储等服务。落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用地政策。研究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使补贴资金向种粮农民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营销贷款试点。创新金融服务,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渔船抵押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等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建立健全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档次、高保障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
(八)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在坚持农地农用和坚决防止“非农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尽量减少田埂,扩大耕地面积,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总结推广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 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7 月 30 日
农业部等关于积极开发
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节选)
农加发[2015]5 号
四、完善落实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用地政策。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 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
2015 年 8 月 18 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 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及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交易品种丰富、组织架构清晰、运行制度规范、管理模式先进、信息联动共享、社会风险可控为目标,努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有序进场交易,显化和提升农村产权要素价值,推动农村要素流动市场化、农民增收渠道多元化、农业经营体系现代化。
(二)指导原则。
1.坚持公益性为主、服务“三农”导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致力于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沟通城乡、盘活要素、撬动资源的作用。
2.坚持守住底线、规范运作。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农村产权,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严格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民主决策的权利,建立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区县(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整合和利用现有的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建立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理顺市、区县、乡镇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关系,逐步实现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一体化 发展。
4.坚持稳妥推进、防控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下指标,不片面追求建设速度、机构数量和交易规模。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1.设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市级平台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建立,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交易鉴证、资金结算、产权抵押登记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及对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地票等指标、农业知识产权和大额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发挥市级平台统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和业务拓展的功能,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行规范和平台建设标准,完善运行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支持重庆涪陵林权交易所发挥服务区域林权流转交易的功能,探索完善全市林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2.建立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等机构平台作用,因地制宜整合工作资源,推动建立综合性的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事业法人的,可整合现有机构和职责,也可依托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立。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组织、交易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采集抵押登记信息、招商引资等综合服务以及需市级平台交易标的的推荐申报工作。
3.建设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和村级服务点。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村便民服务中心等开设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村级服务点,充分发挥基层人员根植农村、贴近农户的属地化优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核实、受理申请、项目核查、指导合同签订、当事者权益维护等服务。
4.构建“六统一”的交易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市级平台制定规范标准、区县平台组织交易、乡镇平台收集核实信息的主体功能,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模式,逐步形成一体化运行管理体系。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市、区县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都要开设交易服务窗口,方便市场主体就近提出交易服务申请。
(二)完善交易管理制度。
1.制定交易运行规则。出台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明确各级交易平台的职能职责、流转交易品种、进场范围、程序、监督管理及配套政策等,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分类制定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规则和合同示范文本,对交易范围、主体、程序、行为规范、扶持政策及流转交易纠纷调处等作出规定,引导各类农村产权依法依规流转交易。建立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鉴证、价款结算制度规范,制定标准化制式文书,指导具体交易行为。
2.规范交易主体。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禁止强迫农户自有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农村产权抵押物处置、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原则上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准入门槛,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范等工作,并建立工商企业黑名单制度。
3.规范流转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原则上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交易各方可向就近的交易市场服务窗口提交流转交易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统一对外公告,组织流转交易。属出让申请的,应先由交易标的物所属乡镇(街道)核实基本信息,再由区县交易平台函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产权查档、权属确认、产权抵押等审核后方可受理。对受让申请有主体资格限制的,由区县交易平台函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受让方具有交易主体资格条件后方可受理。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交易平台应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区县交易平台应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1.建立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系统。依托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整合涉农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资源,加快建设基于互联网的重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平台,集成产权在线审核、发布、交易、结算、监管等功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受众面广、信息量大、交互性强、高效便捷的优势,引导广大农村用户利用互联网积极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2.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和农村资产抵押登记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结合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的相关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产权抵押登记信息数据标准,推进交易平台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在产业规划、权属登记、抵押登记、农村产权融资等方面进行数据信息共享,构建统一、便捷、易用的数据标准体系和农村资产抵押登记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规范数据收集。建立交易信息审核、汇集、发布机制,推动建立全市一体、分级维护、权威准确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库和抵押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应用,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抵押登记公报制度,发挥引导市场预期、提供决策依据的作用。
3.完善交易安全管理措施。按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加强软硬件基础配置,建立交易日常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制度, 保障农村产权在线流转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鉴证、价款结算等各环节、全流程安全可控。应用先进的网上支付安全技术, 探索引入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资金结算安全。构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科学设置角色管理权限,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有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1.稳步拓展交易品种。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分类、分步、有序拓展农村产权及资源要素流转交易。稳步推进地票、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等交易,继续探索、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稳步扩大交易量。在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知识产权、农业企业产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品种交易。探索开展以财政投资为主体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流转交易试点。在“严格报批、封闭运行”前提下,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和农房转让等试点。地票等指标类和农业知识产权类交易品种由市级平台组织流转交易;其他品种按属地化原则,主要由区县平台组织交易,但达到一定标的额、按规定须由市级部门审核的,应纳入市级平台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由重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结算、统一鉴证。
2.拓宽交易平台服务内容。围绕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引导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供应商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即时发布农机、种子、农药、农技、农产品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融资、担保等服务的供求信息,逐步建成覆盖区域广、种类全和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市场平台。
3.发挥中介服务组织活跃市场的作用。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经纪机构(人),为权利人提供委托申请、组织实地踏勘、核实标的物信息、代理交易等居间业务,促成交易。引导财会、评估、咨询、策划等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价值评估、法律咨询、项目策划、宣传推介等专业化服务,探索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估价、策划等鉴证服务, 促进产权市场价格发现和价值提升。
4.构建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完善公开交易制度,确保交易主体知情权。建立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档案,将交易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开信用信息平台覆盖范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快速受理投诉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按照受让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入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合同履约担保机制,降低涉农产权流转交易风险,维护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出台扶持政策。
1.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采取企业化运营的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规费优惠政策,按照中央和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制定鼓励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配套政策。规范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申报程序,探索实行财政支农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联动,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公开市场招投标;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鉴证书作为规范凭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统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 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也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强化基础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底数, 明晰权属,完善管理。稳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权属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备案信息系统数据共享、联网运行机制。根据人口转移流动趋势,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实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挥规划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引导作用。
(三)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法规和运行规范,主动参与、大力支持市场建设。加强基层干部和交易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及时宣传推广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四)强化监督指导。全市各级财政、国土房管、农业、水利、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开展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及时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操纵交易、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规范运行。推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 29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节选)
……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赋予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其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家庭经济、农民合作经济、各种私人和股份制经济、供销合作社经济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经济共同发展。
2.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握好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
二、关键领域和重大举措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基层党建等领域,涉及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 5 大领域。
对这 5 大领域改革的核心问题,要明确大的方向、主要内容和重大方针对策,进一步理清改革思路。
(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构成了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支撑。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必须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 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进一步发挥集体经济优越性,进一步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性。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 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耕地。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2.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
3.深化林业和水利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重点,深化配套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林木采伐权,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调动林农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研究提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指导意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核心,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
4.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使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适时提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立法建议。
5.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联接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机制,允许政府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完善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
6.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家庭经营在相当时期内仍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要通过周到便利的社会化服务,把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充分发挥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政府向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
7.培养职业农民队伍。……
8.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项目监管和定期督查机制,禁止以农业为名圈占土地从事非农建设,防止“非粮化” 现象蔓延。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工商资本农地租赁风险保障金制度。
9.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和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研究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 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进一步推进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按照为农服务的宗旨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使之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2015 年 11 月 2 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
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1 号
二、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确立发展绿色农业就是保护生态的观念, 加快形成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系统稳定、产地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发展新格局。
9.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基本建立农业资源有效保护、高效利用的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开发强度过大、利用方式粗放的状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严禁毁林开垦。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扩大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规模。实施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加快改造盐碱地。创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划定农业空间和
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强地下水监测,开展超采区综合治理。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建设救护繁育中心和基因库。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严厉打击象牙等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
26.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 2020 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研究制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研究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具体办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 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制定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发〔2016〕8 号
……
六、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村庄整治,在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运行的基础上,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范围。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利用变更情况监测监管。
(二十一)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
(二十二)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通过创新规划计划方式、开展整体整治、土地分批供应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地开发用途、规模、布局和项目用地准入门槛。
(二十三)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闲置和浪费。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八、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二十七)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归并实物住房保障种类。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 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二十九)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 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
(三十)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制度,完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引导农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购房。
……
国务院
2016 年 2 月 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 年 10 月 17 日
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 年)
四、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一)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力争 2018 年底基本完成。在有条件的地方稳妥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中央农办、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与)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继续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村集体统筹协调作用,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鼓励农户通过互换承包地、联耕联种等多种方式,实现打掉田埂、连片耕种,解决农村土地细碎化问题,提高机械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推广。加快建立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政策体系,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规模,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信息直报制度。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和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范围,推进代耕代种、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农业部牵头, 中央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参与)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
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到 2020 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试点,加强经验总结,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中央农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与)
第五章 绿色兴农 着力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绿色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农业发展绿色化,补齐生态建设和质量安全短板, 实现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系统稳定、产地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
一、推进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
(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研究探索重大建设项目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办法,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力争到“十三五” 末全国耕地质量提升 0.5 个等级(别)以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参与)
(二)节约高效用水。……
(三)加强林业和湿地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林地、湿地保护制度, 深入推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搞好天然林保护,确保“十三五” 末森林覆盖率达到 23.04%、森林蓄积量达到 165 亿立方米。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继续推进退耕还林、退耕还湿,加快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参与)
(四)修复草原生态。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和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全面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推进退牧还草、退耕还草、草原防灾减灾和鼠虫草害防治等重大工程,建设人工草场和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扩大舍饲圈养规模。合理利用南方草地资源,保护南方高山草甸生态。(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参与)
(五)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建立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恢复性保护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严格保护中华鲟、长江江豚、中华白海豚等水生珍稀濒危物种。促进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扩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模,建设人工鱼礁、海洋牧场。建立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加强渔业资源调查,健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施渔业生态补偿。(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六)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建设一批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完善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和保存体系,开展濒危动植物物种专项救护,遏制生物多样性减退速度。强化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丧失防控。(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参与)
……
三、完善农业用地政策
新型经营主体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以及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将集中连片整理后新增加的部分耕地,按规定用于完善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四)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 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 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五)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六)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 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 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 2017 年开始,按照时间
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六)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八)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九)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 5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十一)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
五、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十四)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十五)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六、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 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十九)加强法治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适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
2016 年 12 月 26 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
做好农村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主城区各登记中心:
我市已于去年年底“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农业、林业部门的工作衔接指导意见已印发并召开片区会作了工作部署,但部分区县(自治县)农村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仍未取得实质进展。为切实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我市全面实施,经市局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履行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受理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新版证书,做好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范围
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均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 号) 执行,在此期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纳入统一登记。
二、明确登记方式
各区县(自治县)应启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业务。暂不具备上线条件的,除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新批新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外,其他登记类型可采取市局明确的缮证系统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农村区域启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业务的,应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做好权籍调查、数据采集入库等工作。采取缮证系统颁证的,应当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不动产的权利人、四至、建筑结构、林种等内容,实地指界并绘制草图,简易计算不动产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生成不动产登记簿(林权登记簿详见附件1),并及时、规范建立登记台账(详见附件2),确保后续查询利用;登记前存在合同纠纷的,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先行解决合同纠纷,理清权属关系后方可受理登记。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以及主城区各登记中心要履行好登记的相关职责,牵头做好辖区内农村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主城区各国土分局应切实做好主城区农村区域不动产权属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根据登记需要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和颁证。权籍处(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市勘测规划院负责权籍调查的技术支撑和指导,配合主城区国土分局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林权的权籍调查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系统支持和指导;市登记中心负责业务规范制定和指导。权籍处(不动产登记局)和技术支撑单位要及时掌握、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部门衔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以及主城区各登记中心要落实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委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管理工作衔接的指导意见》
(渝国土房管〔2016〕847号)和11月片区会上的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对接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确 保登记与管理工作无缝衔接。
(三)做好窗口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应将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颁证工作前置到基层国土所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登记过程中的资料采取内部传递,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落实经费保障。农村区域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收费事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须尽快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不动产登记簿(林权)样式
2、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台账样式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1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街坊(村) 组(社)
(林权)
承包方式:
承包方编码:
![]() |
登记机构:
不动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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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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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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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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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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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所有权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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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承包)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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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编
名称 |
内容 |
代码 |
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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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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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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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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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特征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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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编码:
序 号 |
业务号 |
登记类型 |
登记原因 |
登记时间 |
不动产权证书/ 证明号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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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限制第 1 页
查封、限制登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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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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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号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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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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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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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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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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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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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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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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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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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业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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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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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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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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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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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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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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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第 1 页
林权登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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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编码: 发包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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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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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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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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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承包)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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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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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信息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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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块 |
地块名 |
地块及林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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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块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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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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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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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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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 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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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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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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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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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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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块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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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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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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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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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 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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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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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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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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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北: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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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块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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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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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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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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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 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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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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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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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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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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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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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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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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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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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页需完整表示全部地块情况,如:承包地块数较多请在“承包地块栏”中加栏处理;
2、林权登记信息最新页为现势情况记载。
![]() |
上图要求:1、一地块号一图;
2、一图一页或多图一页。
承包方编码说明:
1.承包方编码结构延续《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规定进行编制。
2.承包方编码在原宗地编号中的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基础上,增加社户编号和权利特征码。(如下例 1、2)
3.社户编码为 5 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前两位为社、组代码, 后三位为承包方编号。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位为特征码 F, 后四位为承包方编号。
4.权利特征码两位的编制与不动产单元号第四层次宗地(宗海) 特征号编制方式相同。
5.承包方编码的使用便于适应我市以社、组为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情况。
承包方 |
王双江 |
代码 |
行政区划 |
重庆市丰都县 |
500230 |
地籍区 |
虎威镇 |
116 |
地籍子区 |
香岩村 |
004 |
社户编号 |
2 组王双江 |
02015 |
权利特征码 |
林权 |
JE |
注:
1、社户编号中“户”的代码按组(社)范围内居住户数进行统一按序编制;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码内因承包方式不同,会根据承包方式分别形成所对应的登记簿来进行表现。
承包方 |
丰都兴隆农业发展公司 |
代码 |
行政区划 |
重庆市丰都县 |
500230 |
地籍区 |
虎威镇 |
116 |
地籍子区 |
香岩村 |
004 |
社户编号 |
丰都兴隆农业发展公司 |
F0019 |
权利特征码 |
林权 |
JE |
注:社户编号按地籍子区即村行政范围内进行统一按序编制。
附件 2
单位:平方米
序号 |
登记类型 |
权利类型 |
权利人 |
座落 |
土地状况 |
房屋状况 |
登记时间 |
权证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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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 途 |
土地面 积 |
房屋用 途 |
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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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登记类型”填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权利类型”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
3.“权证号”填写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台帐(林权)
单位:亩
序号 |
登记类型 |
承包方式 |
发包方 |
承包方 |
承包方编码 |
承包合同 号 |
承包地块总数 |
登记面积 |
登记原因 |
登记时间 |
权证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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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登记类型”填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发包方”填写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名称、“承包方”家庭承包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其他方式承包填写承包方名称;
3.“承包地块总数”填写该户农户承包林地的总块数、“登记面积”填写该户农承包林地的登记总面积(亩);
4.“登记原因”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互换、转让、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等;
5.“权证号”填写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节选)
中发[2017]1 号
22.持续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严守耕地红线,保护优化粮食产能。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持续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晒场、烘干、机具库棚、有机肥积造等配套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允许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指标调剂收益。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抓紧修复水毁灾损农业设施和水利工程,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平原地区农村机井油改电。
……
30.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 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和进场交易。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31.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农业农村各业用地。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 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 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 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探索对资源匮乏省份补充耕地实行国家统筹。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7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 月 24 日
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承担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
涉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各级财政、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 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交易市场和交易范围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市、区县(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乡镇服务窗口和村级服务点组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可依托不动产登记、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等平台整合组建。
第六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为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统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运行规范和服务标准建设,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产权抵押、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及对区县(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地票等指标、农业知识产权和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物流转交易活动。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及抵押登记、采集抵押登记信息、招商引资等综合服务, 并做好市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乡镇服务窗口、村级服务点,负责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和核实、受理申请、项目核查,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权益维护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依托重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系统,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十条 交易平台可交易的品种及方式包括:
(一)地票等指标。可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交易。
(二)承包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林权。包括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四荒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要求在试点区域内采取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股权, 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质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转让、租赁、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农业初始水权。核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受益农户等用水主体的农业初始水权,其节约水量可以采取有偿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一)农业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二)农业企业产权。农业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依法认定为企业所有的其他权益,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
(十三)农村产权抵押物处置。承包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抵押物,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置。
(十四)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十五)其他。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
第十一条 下列交易品种原则上应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一)地票等指标;
(二)评估价值 10 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三)农村产权抵押物;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未发包的“四荒地”使用权;
(六)乡镇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七)其他依法应进场公开交易的。
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合法产权进入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第三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权利人可就近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转出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身份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证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转出方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书;
(五)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再次流转交易的,应提供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文件;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涉及不同交易品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四)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商资本作为受让方的,需提供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等相关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涉及不同交易品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转出申请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标的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标的物进行调查核实。
(二)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交易平台。
(三)审查。交易平台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查通过的,由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审查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让申请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移交交易平台。
(二)审查。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查通过的,由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审查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 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 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申请受理并审查合格后,交易信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以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交易平台应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协商,就流转形式、价格、期限和具体合同条款等协商一致。
采取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各交易方应就流转形式、期限、用途、利用方式等交易基本内容协商一致;交易平台依法组织交易并当场确认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双方签订规范合同。
第二十条 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平台应向转出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公告。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可持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区县(自治县)相关机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交易平台应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交易平台缴纳交易服务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2017年 12 月 31 日前免交交易服务费。
交易行为涉及税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权利人意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为申请流转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不得组织流转交易: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有关部门认定受让方不具备资金条件、从业资格或经营条件的;
(三)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四)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转交易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流转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五章 纠纷调处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交易平台应依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等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强买强卖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地票交易按照《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5 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统一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程及相关制式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庆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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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 [2018]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巳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渝北区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党的十九大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的指导意见》(渝委办发[ 2017 ]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 激活市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 产业融合发展。将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作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实现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建设美丽渝北。
(二)基本原则。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政府引导、自愿有偿、村民自治、公司化运作原则;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建设、有序推进;坚持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和城镇发展备选区域之外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科 学编制村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为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夺实基础,满足农村”三变”改革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努力使农村“沉睡”的资源活起来、增收的渠道多起来、老百姓的日子好起来,为加快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
(三)工作目标。2018年启动渝北区石船镇石壁村、兴隆镇徐堡村和新寨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巳经编制村规划的重点村,启动现状宅基地、周边附属用地(含院坝和林盘)及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2019年根据发展需求,在有资源禀赋、有产业基础,镇街有意愿,村居领 导班子有凝聚力、战斗力的 区域 有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二、组织领导
建立渝北区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研究解决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国土资源管理的副区长和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镇街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国土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等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指导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调查确权和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负贵指导镇街(区属相关平台公司)开展拆旧建新方案编制工作,会同区规划分局指导村规划编制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等工作,会同区国土分局指导村规划编制工作。
区城乡建委:负责建设方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组织综合验收等工作。
区农委: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分配、承包地调整等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 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区消防支队:负责项目消防方案审查等工作。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农村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相关镇街(区属相关平台公司):负责组织开展村规划及拆旧建新方案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协助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有偿收回、规范建设的原则,以土地现状为基础,开展调查清理、有偿收回、盘活利用、规范建设,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长效机制。
(一)调查清理。一是权属调查。在区国土分局、镇街等部门(单位)指导下,村集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基础,对拟盘活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权属调查和面积测量,明确权属界线。二是调查成果公示确认。将权属调查情况及测量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权利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重新核查后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二)有偿收回。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集体建设用地权证
为依据,结合实际测量的土地和建筑面积,协议有偿收回闲置的 集体建设用地。一是签订建设用地利用框架协议。在区国土分局及镇街指导下,由村集体与有意向的社会资本公司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明确拟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有关事宜。二是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规范的村民自治程序作出决定,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村集体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并补偿,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确权颁证。村集体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持相关要件,共同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经审查合格后颁发不动产权证。
(三)盘活利用。一是成立村实业公司。村集体成立村集体所有的实业公司,按照民主管理有关要求,完善村实业公司有关制度。二是产权转移登记。村集体按照村民自治程序作出决定,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转移登记到村实业公司,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持相关要件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经审查合格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三是成立项目公司。村实业公司以名下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
(四)规范建设。按照”项目合法、用地合法、规划合法、程序合法、物业合法”建设原则。项目公司根据规范的建设流程,持有关要件,向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消防支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 单位)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切实完善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 落实工作责任, 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各镇街要坚持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正确方向,发挥村党组织对村实业公司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指导村集体成立以村支两委为核心的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工作组,并督促指导其开展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培训宣传指导,尤其要做细做实项目实施前的宣传动员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将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目的、意义向群众讲清楚,将工作程序等内容向群众讲明白,消除群众疑虑,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
(三)推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贵任人员,确保工作落实。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通过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激活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催生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振兴。
(四)强化监督指导。在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过程中,镇街要会同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环保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着力提高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农民利益、集体利益不受损;若公司经营不善,在优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础上,按公司法规定对资产进行处置。加强项目风险管控,确保规范经营、有序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防止代 替农民群众决策有关事宜。对经营主体不按合同(协议)约定分红的,相关镇街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分红义务的经营主体,相关镇街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1.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一般路径图
2.建设报批流程
3.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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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北府办发〔2020〕35 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 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 号)及《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渝林 资〔2015〕11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申报主体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用地,包括 住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人,指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的农村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每年新增需求通报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指导全区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 流转的行业管理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备案;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农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审查)和集中居民点规划许可手续;依照法定职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成果予以备案;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建、扩建农村宅基地踏勘选址“三线”(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和城镇扩展边界)审查管控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踏勘选址、规划用地审批管理(集中居民点规划许可除外)、 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建房用地协调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落实 1 名镇领导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具体由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 室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房风貌可选择图集 式样以及农村房屋风貌建设指导工作。
第九条 区林业、经济信息、交通、环保、水利、通信、电 力、燃气等部门(单位)依法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章 审批原则及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原则。
农村宅基地及建设住宅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 中布局。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三)尽可能不占林地、耕地或少占林地、耕地,严禁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确需占 用林地的,应优先选择在林地边沿、荒地、无立木林地及林分质 量差的林地,不得占用单位面积蓄积高的林地,严格限制使用自 然保护地(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及生态区 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
(四)符合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 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安全、适用、美观、经济,鼓励采用通
用图集。
(五)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 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六)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或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 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 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九)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审批内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要纳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严格新增农村宅基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每年底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下一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用地预计指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的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应保尽保。
(三)严格一户一宅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地,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12 米。农村宅基地房基用地标准为每人不超出 25 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为
每人不超出 75 平方米 3 人以下户按 3 人计算 4 人户按 4 人计算 5 人以上户按 5 人计算。农村村民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扩建面积应连同原有面积合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 宅基地房基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
(四)严格宅基地申请人正负面条件管理。农村宅基地申请 人符合正面条件情形之一,并不具有负面条件情形之一的,具备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正面条件
(1)家庭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地,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生活并实际居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户口一直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 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建设住宅申请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 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建设住宅 申请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建住宅申请 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6)因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后户口登记在本镇街农转城集体户,且宅基地和承包地未退出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申请人资格负面条件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建设住宅申请之日已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未注销 户口的人员。
(3)已享受征地住房统建安置、住房货币安置的人员。
(4)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已享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退出宅基地的人员。
(6)已通过复垦政策退出宅基地的人员;确因法定情形需新 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扣除原宅基地复垦面积或以有偿方式取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人资格正负面条件管理。具备农村宅 基地申请人资格,符合申请正面条件情形之一,并不具有申请负 面条件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申请人申请正面条件
(1)需要新建住宅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 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进行住宅迁建的。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拆迁原住宅进行异地迁建的。
(4)政府引导的扶贫性搬迁或新农村建设,需要进行异地迁 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申请人申请负面条件
(1)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2)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流转、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 的。
(3)年龄未满 16 周岁或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无法定单独居住情形而单独申请建设住宅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 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5)对原住宅应拆未拆、所占宅基地未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批准宅基地的。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扩建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 书。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或扩建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建设住宅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 征求相邻权人意见,作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并提交承诺书;没有设村民小组的,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级组织)申请。
(二)村民小组在 3 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将宅基地申请人名单、户籍人口、占地面积和位 置等张榜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签署明确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送交村级组织 审查;没有设村民小组、申请人直接向村级组织申请的,经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 7 个工作日。
(三)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所用地建设住宅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人意见等,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 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送交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审批表》,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有宅基地的房地产权证(限新建、扩建);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在 7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采集地理坐标、制作附图。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镇街牵头准备相关资料向区规划自 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 先行审批;占用耕地的,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林地的,由区林业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涉及其他法定前置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先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 标准、宅基地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在《农村宅基地和建设 住宅(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七)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在开工前申请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设住宅位置。
(八)申请人建设住宅完工后,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 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 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九)通过验收的住宅,申请人应向所在辖区规划自然资源 所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调查,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 登记。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原则上由一个窗口受理,相关部门 联审联办。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征求邻权人意见后向户籍所在地或建设住宅所 在地村民小组提出书面改建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没有设村民小组的,申请人向村级组织 申请。
(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级组织负责人 召开村民代表会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申请 表》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书送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 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书等材料 送交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审 批表》,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有宅基地的房地产权证;镇街规划 建设管理办公室在 3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开工前申请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并作好记载。
(七)申请人改建住宅完工后,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原宅基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建筑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八)通过验收的住宅,申请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农村村民翻建住宅审批中,原则上由一个窗口受理,相关部门联审联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审批表
4.附图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9.农村宅基地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表
10.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 1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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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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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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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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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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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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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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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 保留( 平方米);2. 退给村集体;3.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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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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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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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 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 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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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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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 建设用地 2. 未利用 3.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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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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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 是 2.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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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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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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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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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扩建住房 4.其他 )需要,本人申请 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4. 按照区统一农房风貌要求,确定选择 1 种图集标准修建并通过验收。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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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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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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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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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1. 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 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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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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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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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 建设用地 2. 未利用地 3.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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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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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意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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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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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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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街 审 核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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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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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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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1. 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 1 份);
2.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一 式 3 份);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限新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或改扩 建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件 1 份);
4.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5.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审批表》(原件一 式 3 份);
6. 地理坐标 CBD 文件、坐标串电子件及纸质件(原件 1 份);
7.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地质环境影响调查意见书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原件 1 份);
8. 土地面积分类确认书(原件 1 份);
9. 原有宅基地的房地产权证(限搬迁新建、扩建的,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10. 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 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 1 份);
11. 其他相关材料
(1)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证明材料(原件 1 份);
(2)因 D 级危房迁建的,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D 级危房户证明材料(原件 1 份);
(3)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和天然气、页 岩气、高压电线、水利工程、铁路、公路、矿山爆破、民爆物品 仓库等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需提供其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查意 见(原件 1 份);
(4)涉及占用耕地的,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3 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 1 份);
(5)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设住宅层数为三层但 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 1 份);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