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规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6〕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主城区各登记中心,机关相关处室,市房地产业协会: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文)规定,现就规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的印制管理委托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统一印制不动产证书和证明。市房协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
(二)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印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企业。招标完成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备案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权籍处(不动产登记局)。
(三)加强对承印企业的管理,确保承印企业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种类、数量、编号以及印制标准进行印制;确保承印企业不擅自印制、销售不动产证书和证明,不擅自将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
(四)落实专人负责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按季度对印制、领用和销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权籍处(不动产登记局)。
二、规范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的领用管理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即全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做好以下不动产证书和证明领用工作:
(一)合理预估不动产证书和证明使用需求,根据市房协相关安排提交计划、申报领取。领取时应出具单位公函,明确领取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的种类、数量以及领取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填写、核发不动产证书和证明。
(三)落实专人、专柜保管不动产证书和证明,并建立使用台账。
(四)不得擅自毁弃未核发的作废不动产证书和证明,应对需要销毁的不动产证书和证明种类、数量及编号情况登记造册,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1月连同需要销毁的不动产证书和证明一并移交市房协依法统一销毁。
三、加强监督检查权籍处(不动产登记局)要加强对不动产证书和证明印制、领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月27日